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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科学限速和加强管理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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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8: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科学限速和加强管理的提案

关于对海南省
东线高速公路科学限速和加强管理的提案

案由:关于对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科学限速和加强管理

提案内容:
从2003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陆续启用超速电子监控系统,加大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也从2008年5月25日开始进行全程监控,这对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大半年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将会对海南社会的发展和和谐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对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电子监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        限速过低和没有科学限速,应该适当提速。
东线高速公路是海南重要的交通大动脉,为人们南来北往带来极大的便捷与极高的效率。但是东线高速不分大小车型,一律限速100公里/小时的做法,显然是简单化和不科学的。现在公路等级越来越高,车辆性能越来越好,普通车很容易上12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是对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并且速度限制过低,路面行驶时间长,往往造成司机疲劳。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看见测速仪司机就很老实,一旦监控不到,速度马上又上去了。这样的驾驶习惯比超速更危险。”如果从海口到三亚,时速120公里只要2个半小时,而100公里时速,需要3个小时,足足多了半个小时。如果每天一个来回,一年不知省下多少时间。海南日报记者曾做过一个随机调查,在100名接受调查的司机中,八成以上认为海南东线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比较合理。
  目前,在全国很多省市,都已把提高高速公路限速标准提到议事日程,像广西、甘肃、安徽等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已经把提高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作为提案提出,一些地方的限速标准得到适当调整,得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例如从2007年7月1日起,《安徽省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办法》开始施行,争议颇久的公路限速问题在该省有了最终答案,即分路段、分车型、分车道限速,这一办法兼顾了公路运输的快速、高效、安全,海南应该也完全可以做得到。
二、        道路监控系统的准确性需要第三方来保证。
目前海南道路上的测速仪都是由交警部门来管理和维修,但是随着使用的时间越来越久,这些设备常年在户外日晒雨淋,不可避免的会影响这些设备的质量和准确性。现实中也发生了一些测速仪出现故障,导致了错误罚款的案例。因此测速仪的质量认定和定时检测要如何能做到公示于众和公正执法,让老百姓放心是很重要的。不少市民也对东线高速监控系统的准确性表示质疑,所以我建议最好让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都要对以上测速仪进行年检,这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三、        罚款的征收和使用不够透明,必须整改。
“为了罚款而罚款”还是真正是“为了公众安全”,这个问题一直是社会上对交警部门超速罚款最大的质疑。据了解海南一位驾驶员曾在东线高速公路一天内被处罚两次。两次罚单开具时间间隔四小时,而两张罚单的流水号相隔有120号。按照每张罚单最低额度200元计算,120张罚单罚款就是2.4万元。如果按照1天12小时对超速监控计算,仅一天的罚单金额就远远不止7.2万元。而这样处罚来的巨额资金,其使用和去处却不是公开的。
如果要想改变社会上对超速罚款“罚得太多了,有以罚代管的倾向”这种看法,我认为就应该使整个过程要“阳光和透明”,不但是处罚过程要透明,包括处罚款项的使用和去处也要透明,这样才能够真正让百姓们信服,同时也避免黑箱操作而可能导致的贪污腐化。另外,为了方便缴费系统一致化,降低社会成本。要推进实施全省缴纳罚款系统的一致化,使异地的违章者可以通过互联的缴费网络进行异地缴费;最好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与银行之间签订协议,使缴费系统与每个银行系统相连接,使违章者可以通过各个银行进行缴费。最后罚金运用渠道要合理化,罚金应该纳入省级财政。建议将罚金先上交省级以上财政,财政统一收取后,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返还,也使每一个缴费者可以了解自己缴纳的罚金被如何使用和管理。
四、        公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参与程度不够,需要改善。
海南高速公路是限速100公里/小时还是120公里/小时,这两者哪一个会更加安全和有效率,我认为不能单独由有关行政机关来规定。这一类涉及到市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应当经过相应的听证程序,要倾听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呼声,否则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就会发生很多问题。同时交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提醒公众哪里限速、哪里解限,而不应以一种暗中执法的方式来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必须要尽到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
以科学发展观来看,现在人员素质、车辆性能都在提高,道路好,限速的标准就该同步提高,道路设计的标准也该有所提高,设计时速与运行时速,更应有较为规范的参考标准。由此可见,彻底改变简单化限速老习惯的做法已迫在眉睫,对确需低于设计时速的限速路段,必须组织设计、养护、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安全评估,做出合理的参考数据,召开由相关部门和专业运输单位代表、一定年资的驾驶员代表、沿线群众代表来听证评议后再设定。尽可能做到公平、公开、科学、合理,消除“低限速、高罚款”的不良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安全与畅通、政府与百姓”的双满意,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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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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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8: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煤大律师发出车的声音了
[b][fly]开[color=red]普拉多[/color] 将FB进行到底! VY73! 这里是BG7YAW[/fl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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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b]拐一年摇一年[color=green]缘分哪,[/color] 吃一堑长一智[color=red]谢谢啊![/color][/b] [img]http://www.hainan-car.com/bps/attachments/200903/GFia_20090329000744351.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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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对高速公里的限速设置应该有相关的条例与标准的吧?哪位业内的同学能否提供,或提供查找的线索。有标准、条例来对照,煤大律师的提案会更有说服力,更有胜算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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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小车限速120,大车限速100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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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4日,公安部网站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是否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另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眼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新修订的《规定》在此点上明确规定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予以消除。

  (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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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同一地违法105次司机被罚 10500元


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处罚。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法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有媒体评论称,目前的交通执法有以罚代管、缺乏人性关怀之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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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9: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虎头蛇尾 于 09-1-11 07:16 PM 写道:
国家对高速公里的限速设置应该有相关的条例与标准的吧?哪位业内的同学能否提供,或提供查找的线索。有标准、条例来对照,煤大律师的提案会更有说服力,更有胜算把握。


虎头一般不说话,但一说就很有分量。感谢、感谢!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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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 于 09-1-11 19:16 写道:
支持~~

拭目以待!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道天外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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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9: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叔叔很狡猾,我的提案刚提,他们就说要整改,但又没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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