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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发展文化的文化部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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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06: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许发展文化的文化部 (ZT)

作者:带三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叫文化部。顾名思义,文化部就是管理文化的,但是怎么管理文化,自从这个部设立以来,好像就没有拿出什么很好的办法,相反,我们看到的是,每每到了关键时刻,文化部总拿出一堆绊马索,阻碍文化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代,文化部还是有点权的,毕竟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全国人民都有学习文化的欲望,文化部的权威还是很明显的。由于他们权力太大,所以,当时为了能管理好中国文化,不惜删繁就简,把很多权力都从文化部体系中分离出来。结果,万恶的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市场经济开始了,这时文化部才发现,原来抛弃掉的一部分权力,在市场经济时代却成了可以挣钱的部门,而文化部保留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时代,变成不折不扣的清水衙门。怎么说呢,真是天有不测风云。

所以,这些年文化部就开始考虑怎么收复失地,因为它叫文化部,“文化”这个概念太多,天上地下全都包括了,所以,文化部经过一番文化定位后,发现自己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利用他们的文化“底蕴”,横插一杠子,准备捞点钱。

文化部最阴险的一招就是它把所有人都当成了坏人,把所有人都当成了弱智。“抵制不良文化”是文化部的杀手锏,不管什么行业,一旦繁荣了,肯定就会形成一种文化,肯定就会出现“不良文化”,于是,文化部祭起了纯洁的大旗,向不良文化开战。因为他们不用这一招,就没法插一腿。而使用这一招的前提是假设有更多的坏人存在,有更多的坏文化存在,这似乎跟中国过去法律上的“有罪推断”相似。

什么叫不良文化呢?自古以来,文化发展就是良莠不齐,好东西坏东西并存才是文化发展的自然规律,对于如何判断文化的良莠,文化部从来不把判断权交给民众,而是由他们来规定。这是典型的把民众当白痴的做法。

原来,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权一直由广电总局审批,后来文化部赖赖唧唧把这个审批权拿了过去,最荒唐的是,进口唱片审批时,要附歌曲的五线谱,我就不明白,你把歌词审查好,不就得了,难道五线谱里也有不良文化信息?

以前,文化部还扮演道貌岸然的角色,到市场经济时代,他们该脆撕破道德的面纱,以卫道士的名义四处敛财,这一点文化部有点像张钰啊,何不请张钰做文化部的形象代言人呢。比如在卡拉Ok收取版权费这个问题上,文化部当仁不让,以“抵制不健康歌曲”为由推出盈利性曲库。

这次,文化部又拿互联网开刀,要制定一个新的游戏规则,你不是想上传歌曲么?那好,得由我来审查。文化部为何拿互联网开刀?很显然,他们看到了网联网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东西从一开始就跟文化部没什么关系,于是文化部天天思考,怎么才能对互联网横刀夺爱呢?屡试不爽的“抵制不良文化”这一招放之四海而皆准,就这么定了,先把管理权拿过来再说,然后再考虑接下来的利益问题,于是,匆匆忙忙推出了一个《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他们美其名曰:“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啥叫格调不高,啥叫低俗?这完全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是审美上的问题,你有什么权力来设定一个审美标准呢?盗版和侵权是由版权部门来管理的,文化部主要管的是市场;最有意思的就是“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文化部终于可以有理直气壮地发言权了。不知道文化部是否对消费者作过调查,现在还有多少中国人消费经过你审批后的音像制品,这个比例在慢慢缩小。当年文化领域不太开放,人们只能从进口的音像制品中选择。现在不一样了,有了互联网和共享,您还玩文化封锁这一套,已经不灵了。你以为你设一道审查防火墙就能解决问题么?其实只能解决你的权力扩散问题,不能解决听众听什么的问题;还有,“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瞧瞧,多可怕啊,几首歌就能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个社会也太脆弱了吧?对于“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早就有规定,我查了一下,这些法律法规中还真没提到您文化部。

好吧,就算文化部有这个权力管理网络歌曲,您执行一个我看看,每天人们上传的歌曲有多少首?你统计过没有?我说的保守一点,假设一天有500首歌曲上传到网上,如果一首歌平均4分钟的话,这就是2000分钟,一天就是24小时连轴转你也听不过来啊,更何况您是8小时工作制,文化部就得找一堆人,整天听这些歌曲,您别忘了,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这一块还需要个人,您还要操心这个国家各种涉及到文化的大事,一个统管全国文化的大部,竟然要花这么多时间来对付网络歌曲,有点意思。关键是,如果我要上传一首歌,我传到哪里才能让您马上就能听到呢?这是个问题。如果真的排队等候您的审查,等您通过了,这首歌估计也成了老歌了。您总不能在审查的时候马马虎虎,万一漏掉一个“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的歌曲,您可是吃不了兜着走。另外,不知道都是些什么人在审查,网络歌曲可以用作刑讯逼供的工具,这些人听上几天估计就得到精神病院工作了。

用一种落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来对付互联网,文化部也想得出来。可是话又说回来,您要不用落后的管理模式来插手互联网,也找不出理由,既捞不到实惠,也无法扩张自己的权力,可一旦采取了代表落后文化的管理模式,又成了笑柄。

同学们,救救文化部。

出处:http://www.wangxiaofeng.net/?p=681
BG7YBK[size=4][color=red]这5杯分别为:[fly][/color][color=green]月中仙、[/color][color=orange]醉蓬莱、蝴蝶梦、梦星尘、彩灯艳[/color][/fly][/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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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4 06: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文化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我国网络音乐原创水平,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根据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一)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迅速,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传播,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促进了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二)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甚至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是: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民族网络文化的发展空间。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监管体系,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音乐品牌。

  二、支持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正确价值取向,扶持原创网络音乐发展。要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二〇〇六至二〇二〇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音乐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

  (五)推动技术和内容融合,培育网络音乐市场。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音乐产业。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提升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

  (六)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中小网络音乐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硬件企业投资、兼并、收购文化内容经营企业,形成以资本为纽带、技术为支撑、内容为核心的网络文化企业集团。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信誉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音乐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努力把我国的音乐资源和市场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

  (七)根据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企业主体跨区域经营等特点,探索网络音乐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新思路。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查制度,努力建设健康、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音乐市场。

  (八)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申请设立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九)实施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相关要求参见附件)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十)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及时合理协调音乐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的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打造多方共赢的合作机制和产业链,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强化网络道德约束,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的网络音乐创作,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网络音乐市场。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经营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站,要依照《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社会各界可以拨打12318举报电话举报。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促进网络音乐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创新经营模式、商务模式和营销推广模式,避免同质竞争和同行业恶性竞争,努力造就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网络音乐市场。积极发挥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音乐企业的示范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业服务。
BG7YBK[size=4][color=red]这5杯分别为:[fly][/color][color=green]月中仙、[/color][color=orange]醉蓬莱、蝴蝶梦、梦星尘、彩灯艳[/color][/fly][/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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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4 06: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2:

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含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产品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
     3、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IP地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除本附件第一条外,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表;
     2、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3、节目光盘(包括中外文歌词);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网址、音乐产品登录账号及相应密码;
     6、内容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上述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根据内容审查结果,产品需要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四、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五、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
      七、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
BG7YBK[size=4][color=red]这5杯分别为:[fly][/color][color=green]月中仙、[/color][color=orange]醉蓬莱、蝴蝶梦、梦星尘、彩灯艳[/color][/fly][/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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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08: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模式化犯罪
带三个表 @ 2006年12月14日3:20
 

反正中国每年都要抓一批贪官,小到县官,大到省长级别,我发现,不管谁被抓了,犯罪的事实都一样,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我觉得,新华社应该有这么一个模版,或者金山公司或微软在word里面单独做一个模版,大致内容如下:

今年___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________(省)市原(□省长、□市长、□书记、□副书记、□副市长、□其他)_________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_________在担任_____(省)市_______、_______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______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____名。_______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中受贿等问题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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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上教之不行罪不在其民故也。
言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而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然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今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
[fly]一天到晚游泳的鱼……[/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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