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煤渣

一个和一万个(转帖有理,合法赚分。)

[复制链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二)
 
《论打黑》
陈有西
很多指责我的网民不知道,我是中国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学者之一。 早在我们官方还不准用“黑社会”三个字,怕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抹黑,只准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时候,我在国内第一个使用了这个称谓,并被编辑部接受后公开发表。在那篇犯罪学论文中,我给出了“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和七个特征,这已经是早在13年之前。
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学刊》上我的论文《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明确提出了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
黑社会犯罪是指有组织、有明确目的、有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质恶劣的集团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一)反社会性。它反社会不是以公开的颠覆政府、谋求公开的统治权力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获得实际操纵权力。这一点使之有别于以颠覆政府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现注:当时该罪名尚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经济目的性。这种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有时也会发展到对一定地域的实际统治权,但获得这一权力的目的仍是为了获得利益范围。一旦这个组织不再限于经济目的转而追求政治权力,那么其性质就转化为反革命集团犯罪了。(三)组织性。这种犯罪都有一定的组织,有的还有严密的等级和严格的行会性质的制度。(四)隐蔽性。黑社会犯罪不同于公开的流氓团伙犯罪,其高层主谋一般隐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会上出现,其绝大多数活动都是经过巧妙伪装隐蔽进行的。(五)稳定性。黑社会犯罪之所以能以“社会”称之,是因为这种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一般都非常稳定,长期形成一种利益集团,三五年十数年不变。(六)控制性。这种犯罪一般特别强调其控制功能,各个方面都能“摆平”,不但对其内部成员如此,还特别重视权力交换,从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慑作为后盾是黑社会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别在其形成初期,为了“抢山头”形成割据势力,暴力特征尤其明显。同时,这种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经深思熟虑不轻易动手。一旦形成稳定的势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会逐步上升,暴力因素会逐步减少。从这七个基本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轻易地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从而准确定性处罚。
上面这段话是我13年前论文的原文照录,不信可以去查阅《公安学刊》和同时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卷》。文章发表前,编辑部同我商量,能不能把“黑社会”用词,改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没有同意。但在文头加了一段话:“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从犯罪特征上来分类的犯罪,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犯罪学界将其称之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实,作为一种犯罪分类,同时也为了更确切地表达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直接称呼为黑社会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当,因为“黑”社会是同我们整个健康的社会格格不入的,是我们要努力消除的。”
该文一经发表,立即引起了国内犯罪学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通过《公安学刊》编辑部转达了对我的致意,说这样的定义和概念非常准确。2000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以及“保护伞概念”,是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我四年前文章中概括的概念基本一致。从此,“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提法,以及最早的定义概念和犯罪特征的描述,得到了学术界、司法界的认可。我说我只是“之一”,是因为我写论文时,国内已经有不少人在研究这个课题,只是没有系统化地理出概念和特征。为防止一些网民又会说我哗众取宠和自我标榜,我将当年的原文找出附在后面,也可以到图书馆去查档检索是不是这回事。
黑社会犯罪,其实是社会正统力量失效或者效能低下、非正统势力填补控制权,对社会资源进行控制、占有的一种犯罪。其特征是他的经济性而不是政治性。这种犯罪牵出其他的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控制非法经营、黄赌毒、控制价格、暴力讨债、暴力兼并,说到底都是在追求一种利益,对社会资源按其的意愿进行非合法的重新分配。杀人、伤害、殴斗、绑架,都不是他的目的,只是其加强控制力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13年前,我已经明确提醒,国家要高度重视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加强这支队伍的廉政建设,对警察要注意高薪养廉。只要一个地方的警察和其他国家司法机器是高效的、廉洁的,黑社会犯罪就不可能产生,产生了也会被很快打掉。我分析了六个方面的“黑社会犯罪的杜会根源”。前三个就是:
(一)社会变革时期社会控制上的衰减和错位。经济的多元化使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都比计划经济时代大为减弱,人口的流动和基层政权控制的衰减使社会管理出现了脱节,反社会的控制势力就趁虚而入。这种现象对农村黑社会势力、沿海和边境地区黑社会势力的滋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政法队伍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如果没有较长的酝酿发展时间是形成不了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一方治安机构是负责的,高效的,那么这种组织在其一开始就会被发现,在第一次或开始几次犯罪时就会被铲除。正由于政法机关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在他们开始作案时没有进行有力的追究,最终养虎遗患。
(三)政法队伍和官员腐败,“警黑勾结”。如果说政法机关效能低下会促使黑社会滋生,那么政法队伍和地方官员的腐败则会直接产生和助长黑社会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结的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这一点。有的地方恶势力横行乡里能长达七八年,就是由于当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们的保护伞的缘故。
在我的论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保护伞”的概念。明确指出,反黑主要靠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平时工作,不是靠几个严打就能够奏效的。
翻了那么多旧纸堆,一是为了说明我不但不反对打黑,而且是有先见之明的打黑创导者;二是为了说明,以重庆现在这样的打黑,方法上是值得商榷的。
天府之国,抗战陪都,军阀厉害一直有名,黑社会倒一直不是太有印象。在我们共产党统治下,突然会出来这么严重的黑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全国只有重庆最厉害,是很难令人理解的。我们完全赞同有关领导“打黑斗争”是被逼出来的说法。任何一任领导,都把创造福祉、经济建设放在首位,不会无缘无故去把整治犯罪放在首位。重庆已经揭露的黑恶势力问题,确实已经触目惊心,确实太嚣张。但是,这类现象,靠“严打”只能奏效于一时,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严打思维使人处于一种亢奋状态,黑社会犯罪又会涉及大量的内部人,用急风暴雨反腐败可以,用急风暴雨打黑不行。这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全国的百姓、全国的学者、全国的法律界人士,对于打黑其实没有不赞成的。但是,在“严打”鼓起的焦躁情绪中,我们这些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一些法治意识、法律程序,也被严重地伤害了。
这么多警察涉黑被抓,媒体一曝光,严重损害了重庆警方的形象,反过来又刺激了他们的不冷静。使他们处于一种非常焦虑、非常想撇清自己的情绪中,对于打黑的手段和媒体公关,已经没有了大气和稳健。
周立太律师说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运动化,这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普通的常识,立即被重庆一些人指责为黑律师,“从民工律师到讼棍仅一步之遥”。这位大嘴律师于是倒过来,又拼命曝光律师同行的“美女律师法官情人”、黑律师捞钱,又被打黑派当作“反戈一击”的猛料。重庆的律师,包括律协,于是从不发声。这是极不正常的。
75岁的赵长青老教授眼见这种局面,拍案而起为涉黑被告黎强辩护,指出控方证据体系的严重漏洞,指出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性,不是靠拼凑和累加,将一个公司的正常业务也理解为是黑社会组织。立即被网民批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为了挣几个孔方兄就沦为罪犯的同党,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戏,混淆人们的视听”。一些根本没有参加庭审旁听的人,一片声对这样一个有学术良心的老刑法专家进行肆意攻击。
在当地律师已经不敢接、不敢辩的环境下,北京的律师出场了。他们挟京城律师往日之余威,一不当心冲进了《后天》的滔天巨浪中。他们一在重庆出现,就已经被贴上了捞钱、“人傻、钱多、快来”的标签。所有的北京律师,其实只要去重庆辩护的其他城市的律师,都被贴上了阻挠打黑、赚黑心钱、黑社会帮凶的标签。他们的命运其实早已经注定。《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只不过成了“通稿”的蜡枪头,真正的背后的“重庆情绪”,通过那篇东西充分暴露。
接下来就是倒霉蛋李庄。他是一个很好的祭品,选来杀给猴看的最好的样本。北京皇城根的、全国有名的“背景所”、十强刑辩律师、搞过十多个无罪辩护、收费又够高、说话又够放、办事又够粗、又不把真老虎们放在眼里直接去逗着玩,你不做典型谁做典型?重庆的治服了,北京的再治一个,而且“拘、捕、诉、审”一周内搞定,马上送上法庭,比打黑案还要快,看谁还敢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看你还来不来“辩”?
打黑到了这个份上,已经有些变了样。一锅好汤,被煮成了浆糊。有的网民说,“打黑”不能“黑打”,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因为打的动机和目的都是好的,为社会治害的总体功绩不能抹杀,绝对搭不上“黑打”,但是,说“打黑不能瞎打”,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一个这样大规模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没有一个律师被正面评价,都是坏蛋,重庆除了一个大嘴律师已经没有一点其他声音,其他城市的又“来的都是敌”,正常吗?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的质量,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吗?重庆的法治形象,在世界舆论面前好看吗?
刑事侦查环节,由于深挖犯罪的连锁效应,有时是刹不住车的。因此,侦查环节大量突破案情,大批追捕嫌疑人,是正常的,不能说是搞运动。但是,在后期的批捕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必须要按法律程序把好关。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质疑、审查、鉴别。其中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听取辩方的质疑意见。只有把疑点都消除了,仔细考虑了,刑事判决才能够真正经得起检验。如果一场如此规模的打黑斗争,听不到不同声音,律师被搞得集体失语,那么这种审判的公信力首先就是无法树立的。被判的人会留下长久的翻案口实,一些错误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判决也必然产生。
《刑法》294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有很多的要素。特别是合法营利的公司化的经营活动,同以公司为掩护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是很难分清的。我为浙江某市一个涉黑案辩护,刑事法庭对24个被告开庭开了13天。检察院派出了五个检察官指控,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情是,主犯化了250万,向市政府买到了浙江到东北的羊毛衫托运线路经营权;其他的不化一分钱的人,降低运价,“抢货”私开运输线。他们举报到政府,政府只收钱不制止。于是,他们找了一些打工的盲流去骚扰、阻止,也发生过冲突。最后发展到在货包里放定时燃烧装置(公安一开始以为是定时炸弹,案情一下子拨高,后来把一宗无关的爆炸住宅案并案进来指控为也是他们干的)、不成后,又在雨天途中放火烧了一车竞争者的羊毛衫货物。公安、检察、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放火罪三罪起诉。按这样的罪名,指向的目的是要判三个主犯死刑。我在为第三被告辩护中,出示了血衬衫,证明有刑讯;指明爆炸罪情节口供是刑讯逼供形成的;公安现场勘验得出的的火药是TNT,口供说是鞭炮拆开的火药。这些火药是黑火药,没有TNT成份。法院采纳这一重要质疑,判决爆炸罪不成立;放火罪,我辩只能构成破坏生产罪,因为单车雨中烧货,不危害不特定人的多数安全,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只是抢运输业务,只能定性破坏生产罪,或者定破坏公私财物罪;这两个罪一辩,加上非法线路者抢合法线路者、其公司经营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个别的点火、骚扰情节,从公司经营的整体情节中分离出来,整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根本就没有办法定。法院判决这个罪也不成立。最后,法院照顾了公、检的办案成果和社会影响后果,对点火行为仍然定了放火罪,三被告都判了无期,一个都没有杀。涉黑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由这个案例可见一斑。如果没有我们的尽职的、完全放开的、充分的辩护,法院不是这样客观、中立地、连续十三天听我们辩护,这三个罪名一定,任何一罪都可以判他们死刑,这三人必死无疑。
因此,打黑斗争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和最后独立把关的作用,这是今天的严打和1983年严打的最大区别。绝对不能再搞公、检、法联合办案。前期由公安去发现和侦破犯罪,后期必须由法院说了算,冷静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公安的严打情绪不能直接左右法院的审判,更不能让公安来直接指挥法院如何办案。要充分发挥律师发现问题、辩析法理、发出不同声音、提供反对意见、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不要把律师视为异已力量和拌脚石。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三)
 
陈有西 
    重庆打黑无高参。
    这句话会进一步得罪那些思想库和宣传库人士,但这是个事实。重庆这次的媒体策划、危机公关搞得实在是太差了。
    重庆当局这样一件深得民心的重大行动,为什么在全国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一件完全可以不断得分的行动,为什么导致不断失分的后果?一些不知“现代法治理念”为何物、不了解今日中国已经不是1983年的中国的智囊们,“功不可没”。他们为领导帮了倒忙。
    其他失策不去说了,最大的失策,是将中国的16万律师推向了对立面。从一开始,他们就采取了对律师一概敌视的姿态,周立太是讼棍、美女律师是巧取豪夺的法官情人、老教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李庄是甩大牌捞黑钱的伪证律师。所有在重庆已经公诸媒体的律师形象,没有一个是好的。如果说前面几事尚看不出策划,可能出自记者的自发报道,那么李庄事件的宣传口径,是毫无疑问精心安排的。其动机,是恨不得重庆打黑能够在没有律师、或者是只有配合演戏的绵羊律师的情况下,迅速推进下去。在他们眼里,真正的律师辩护是多余的。
    本来,没有《中青报》的这篇昏头通稿文章发向全国,山城风雨同全国无关,要整治一个周立太,一个女律师、一个老教授,一个李庄,怎么办都没有关系。全国的律师根本不会去关心这几个人是不是受委屈,是不是有冤枉。因为大局是对的,打黑的方向是正确的,出些枝节问题谁都可以理解。细节大家也不了解,谁会吃了饭没事干去关心你重庆的这些事?但通过这些智囊人士策划的这篇奇文,把李庄事件放大成了对整个北京律师、整个中国律师、整个律师法、整个中国刑辩制度的全面否定。他们傻乎乎地不经意间点燃了全国律师的怒火。如果要评个2009年度最差策划烂苹果奖,这些辛辛苦苦在全国舆论面前茫然无措的参谋们当之无亏。
中国的这支年轻的发育了二十多年的律师队伍,本来是完全可以成为重庆打黑的坚强同盟的。能够让这件得民心的整治措施,更加合法、有序、高效地贯彻下去。中共十八大以后,未来的十几年中,中国的这支力量是最不能忽略和得罪的。因为民主与法治是世界性潮流,中国20多年中法治力量的发育也已经初步成形。律师将越来越成为中国法制生活、政治舞台中的重要角色,其崛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他们同体制内的立法、司法力量一起,将共同成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中坚。但由于这些参谋者和执行者的糊涂和帮倒忙,让一个打黑战役,变成了重庆警检机构和全国律师的对抗。
    智囊们的分析和抱怨,向上汇报,肯定是这些律师太坏,都是想到重庆来捞钱,把水捞混了,把重庆的太平盛世搅乱了。
    真的是律师在故意制造麻烦吗?不是。大量的中国律师,在重庆开始大规模打黑时,是用欣喜、钦佩的目光看重庆的。是从心底拥护打黑,并期望迅速奏效的。律师也是一个社会的法治力量,是有法律判断的一群人,没有律师真会去同情、支持黑社会。一些人以为黑律师同黑社会是天然同盟,勾结是必然的、普遍的,那是西方警匪片看多了。他们把一般群众的表面认识,当成了真的。以为中国的整个律师队伍就不是个东西,贬他、整他、批他、捕他,骂他,怎么干都行:在重庆,你律师算个什么东西?!
    这种认识的低能,其实到现在都没有改变。对所有律师的高压和排斥,至今也没有放松的迹象。从对李庄律师的侦、拘、捕、诉进行得比对付黑社会还快,从其志在必得的态势,完全可以看出这一点。如果重庆法院真的把李庄在这种高压下判掉,那么这些参谋们和执行者们,不但让重庆输了公安检察,还会输掉法院、输掉法治形象;不但输掉今天,还会输掉未来,输掉历史。让李庄案成为重庆法制进程历史中一个永远难以抹去的烂疤。
    伦敦《金融时报》一篇署名文章说:
    重庆的行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响亮的质疑来自代理律师,通过他们的抗议,公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会见律师时必须有警员陪同、公检法联合执法、未经审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最近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并经《中国青年报》发表通讯稿,把这场争论扩大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操守,事情更加扑朔迷离。打黑之初,重庆方面本来希望事情简单化,警方雷厉风行抓人,法院三五两下断案,媒体异口同声报道,民众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过去的经验面前,目前的社会已经变得复杂了。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国”口号,让律师有了宣扬法律理性的机会。他们有的出于对专业的信仰,有的出于对生意的兴趣,都对警方的行动挑三拣四,抱持法律规章,呼吁程序正义。但是法治观念并没有那么深入人心,更没有深入制度设计,所以在一些官员看来,律师的做法几乎就是在捣蛋。在不少民众的理解中,律师为坏人辩护,与其相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见利忘义。
    远方的人看过来,有时比山中人更清晰全局。
    中国的律师,其实到现在为止,也从来没有反对、阻挠重庆打黑。他们只要求一个依法履行辩护职务的空间。却一直得不到重庆有关方面的应有尊重。他们多数人也不是为了钱才去重庆。因为相对于成功律师而言,他不辩刑事案,去做经济案和项目服务,赚钱更容易些,收费标准也高得多。中国大量成功律师退出刑辩,不碰刑案,除了李庄一样的执业风险,还有就是这个道理。
    在现代社会,智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的谋略、策划如果正确,能够把领导的意图用合法有序的方式贯彻好。如果是低能的,就会把领导的好点子、好意图给搅黄,播了龙种,收回跳蚤。
    作为一个现代意识的领导,对于政法工作,依赖的不能再是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的传统方法,不是打黑领导小组。这种类型的机构已经承担不了智囊的作用,而只是一元化指挥下的执行机构。真正的现在组织治安整治、依法治市的智囊,应当是法院主导下的有法治意识的理性的法学专家。让其可以随时提供建议意见。媒体公关,也必须是真正有点现代法治意识的人,而不是光知道打的人。警察,只是一种执行力量,不能成为这种战役的主导核心。这样,在工作安排和对外表态中,至少不会出现明显的错误和硬伤。
    我的好友、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董晓敏前天在该报头版发了一个时评《没有律师的日子》,套用了《没有雷峰的日子》的风格,对重庆抓律师,说了段很精彩的话:没有雷锋的日子,过马路的老人可能没人搀扶,寒风中的童孩可能没衣御寒;而没有律师的日子,社会的正义少了一道屏障,我们失去的可能是财富、健康,甚至是自由和生命。当然,没有警察的日子、没有检察官的日子、没有法官的日子,社会同样会一团糟。这恰好说明,一台机器的正常运转,零部件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什么时候,我们重庆的打黑智囊们,也能有这样的认识?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逃跑的律师!
陈有西
[日期:2005-01-19]
 
          
        
    杭州的一个法庭上,法院休庭了,书记员提醒律师快跑。说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打律师。律师于是急走,但还是被如狼似虎的对方当事人和朋友打倒在地。这时法庭上已经没有法官,也没有法警,没有任何人保护律师。堂堂法院成了群殴律师的场所。被打的律师还不愿声张,因为对律师声望只会带来损害。   丽水某县法庭上,一位为涉嫌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生辩护的律师刚休庭,就被死者家属围攻。这个法院的法警进行了尽力的保护,公安也来了,对围攻者进行了训诫,律师好不容易逃了出来。但随后这批人不断给律师打恐吓电话,咒他被车撞死,要把他儿子杀掉。律师要求当地公安局治安处罚凶手。没有下文。   有多少律师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在调查中,在离婚案件、伤害案件代理中被打,没有人知道。因为没有一个律师会把这事多说。法官被打马上会登报并在上级法院支持下严厉查处,公安被打叫“袭警事件”,可以当场拘留凶手。检察官还没有人敢打的,因为他们控诉罪犯,罪犯家属躲他还来不及;而被害人家属又都感谢他。法庭上可能挨打、实际上经常被打的,只有这倒霉的律师。   现在律师网上经常有人说律师是弱势群体,没有人相信。律师多好呀,西装革履,大把赚钱,囗若悬河,八面玲珑,怎么会是弱势群体?都认为是无病呻吟而已。律师者,法律之师也,斯文行业,高级白领,贵族圈中人,社会高收入一族,怎么会是无助的弱者?吃饱了饭在说风凉话哩。否则,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想当律师,每年都有十多万大学生研究生去考律师?   一个行业的困境,只有这个行业的人自己知道。其实中国的律师在现在的环境下确实是个非常糟糕的职业。除了为扩张律师知名度和形象,而作的大量报喜不报忧的报道,引起的误导外,真实的律师职业群体的生存环境并不好。以大家公认的高收入而言,其实是就是一种误解。长年没有一个自有案源的律师不在少数,他们干着别的律师不愿干的事,收很低的费,而服务对象又都是很难缠的人。一个不当心就会被投诉。他们没有基本工资,完全自生自灭,而他们要交的协会管理费、税费,又是所有个人税中最高、最受人关注的。以政治地位而言,他是干着法律工作而唯一没有靠山的职业。连公证处都不如。公检法司中,司法本来就是最弱的。现在律师又从司法分离出来,同司法局一步步脱钩,由律师协会自我管理了。没有婆婆的同时,也没有了娘家。一群没有任何靠山的社会法律人,又自许要匡扶正义,扶持弱小,为被告争权益保护他们,为天下不平讨公道,没有金钢钻又要揽瓷器活,这尴尬活怎么做?有好多律师自己责问自己:律师在中国倒底算什么?你能够匡扶正义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吗?   有些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对律师业存在着一种误解和偏见。除了对律师高收入的误解外,对律师所受的甘苦的不了解是主要的原因。他们只看到律师表现给人看的成功的一面,看到律师赚钱很容易,看不到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一个律师要独立占有一席之地的艰辛。律师都会说自己很成功,否则他会陷入恶性循环更没有案源。其实律师生存的危机感、竞争的激烈、人际关系的复杂,执业的风险,包括来自检察、公安机关的敌视和被抓的风险和像本文一样来自当事人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除了被对方当事人打骂围攻,自己委托人的不满和投诉,也很多。两面夹攻。有些投诉,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凡是有投诉的都是律师错。其实,有的当事人期望值过高,把律师理解为收钱就必须为我打赢官司,把司法不公的后果,都理解为律师无能。从法院说,现在所有的法官出问题,都有律师陪绑,于是法院理直气壮地说是律师腐蚀法官,拉人下水,律师害了法官。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没有法官给律师送钱的,没有法官请律师吃饭的。只有检察院公安局以伪证罪抓律师的,没有律师抓乱捕证人搞刑讯逼供假证的检察官的。“控辩平衡”的司法理念,在中国还是天方夜谭。一个人为什么要把自己辛苦挣的钱送给别人?为什么给人钱还要在人前做孙子?谁占主动、谁更可恨,其实已经不用明说。但这次全国整顿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很明显板子是打在律师头上。“法官感冒,律师吃药”。律师没有娘家,或者说没有有来头的娘家,谁为你正名?   一个法治的国家,不能没有律师。一个法制的社会,律师的地位不应该是这样的。我们还是多给律师一些宽容,让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下艰难地逐步成长,不要苛求他们。对于当事人和群众,不光是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他们作为一个成熟国民的人文意识。你把对方的律师打跑了,所有律师都成了没有梭角的绵羊,你还能找到好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吗?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要改变对律师业的偏见
 
陈有西
 
       律师在当前社会意识中的地位有多高?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是怎样的?江平教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中国有多少人会把这句话当真?这些事情都有必要琢磨一番。因为在当今中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已经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性问题。
       有一位律师是省政府参事,在一次比较高层次的会议上,他谈起律师的作用,某高级法院院长就说:律师素质太差,只会添麻烦。有的事情,我们都处理得好好的,律师一插手就复杂了。好多麻烦事就是被律师搞出来的。在这样有职有权的领导面前,这位参事律师只有摇头的份。
       我的家乡政府很重视人才,凡是在外地稍有成就的人,春节回乡都会被邀请参加团拜会。但每次都会把我的单位名称搞错。写成“浙江省高级法院律师事务所”。不是县里“两办”的同志不懂法,而是因为,律师所叫什么他们不太在意,而我原在高级法院工作,符合邀请的条件。一到了律师事务所,在县机关眼里就是县里两三个人的一个个体户,要参加这样高规格的活动总不太顺。因此总要写明我原先的省机关的身份。其实也不单是县里如此。在省城搞的家乡经济促进会印的数百人名册中,把我也排在企业界人士的第一名。这个册子是在省机关当领导的一些朋友搞的,可见,律师在他们心目中就是赚钱的,属于企业界人士。所有的朋友聊起我时都说,某某下海了,赚钱去了。这不是我一个人是不是被朋友正确定位的问题,而是整个律师业是不是被社会准确定位的问题。要命的是,这种观念有的律师自己也非常认同。他们认为:我当律师就是为了赚钱,其他的我一概不管。
       律师是一个国家代表民权的重要法制力量。在现代政治框架中,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人民选出政府,政府管理社会,而社会是具体的人民构成的。行政权的单向性和刚性,会产生损害民权的问题,民权就需要有一种法制的力量去保护。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公民的行为,都要遵守法度。法度是法制社会的共同语言,而法官和律师就是精通这种共同语言的人。因此,律师是现代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政府无法代替、法院无法代替、检察官和警察更无法代替。江平教授的话“律师兴则国家兴”,是有其深刻的内涵的。因为民权的代言人可以使无序的公民意志,通过律师的工作,以法度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防止非理性的暴力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出现,实现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著名史学家黄仁宇在研究了中国封建制度为什么必然落后灭亡的规律之后,在他的巨著《万历十五年》中说:现代先进的国家,以商业的法律作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的联系;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及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础。中国当前的任务,是在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间铺设有制度性的联系,才能从上至下,能够以经济及法治的方法管理,脱离官僚政治的垄断。他是在研究了明朝兴盛时内患已成绝症后得出这些结论的。中国当今的律师业,就是这种上下联系的纽带。因为在中央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以法度的共同语言沟通上层和下层的联系,是达到社会和谐的最好的办法。而能够代表民权掌握这种法度语言的,只能是律师。
        对律师业的偏见,有历史的原因,因为中国本没有律师,只有声望极差的“讼师”和“师爷”,律师是现代西方文明的泊来品,中国人还没有习惯;也有官方习惯观念的因素,因为相对于官方来说,律师往往是添麻烦的一种力量,不从宏观的长远的观念看问题,律师确实没有什么好褒扬的;再次则是律师自身的因素。中国的律师总体上还没有上升到一种法治力量的境界,“经济动物”还是大量律师的第一特征。因此,社会要改变对律师业的偏见,真的也还是一种“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法治对话录(四)
这是一个可以运用权力产生英雄的时代
陈有西
某报:采访之前记者层做了个调查,有接近60%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您怎么评判?
陈有西:这种说法有点敏感。但是事实已经证实了这种担忧。江平先生最近说中国的法治正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这样说的在法学界法律界已经不是少数几个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最近都没有提了。最近的李庄案、“喝开水死亡”、“做梦死亡”、和较早前的“躲猫猫死亡”体现出的恶狱现状、“阜阳白宫事件”中抓上访人致死、要求法官按舆论判案、要求律师不要纠缠案情看大局等,就是证明。还有“拆迁自焚”成了暴力抗法;后来的“开胸验肺”体现的公权对公民权的麻木和一般民权的无助;“上海钓鱼执法”、“山西煤矿私有化”等事件。这些案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为什么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全国各地会出现这样多的事件?这都不是偶然的。我们国家确实存在着一些公权的丑恶的角落。或者说公权的异化。
    其实,这样描述并不一定完全准确。即使是暂时的倒退,那也许正是法治大进步的前夜。因为这种不正常大家已经看出来了,开始有人说话、有人质疑了。中国的懂法律的明白人多起来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大趋势背景决定的。法治是对权力的制衡,手里有权的,谁也不会轻易放手。但是社会前进的大潮是不可阻挡的。市场化必然要求社会有规则,法律有权威,而不是随意颁布政策和法令,用权力控制社会,朝令夕改,或是公权力随意践踏法律和私权。有一位律师说得好: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推动法治建设的是一次次理性负责的公民运动。律师在这个运动中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某报:如果从被告、律师、执法机构三方关系的角度看李庄案,你有什么感触?
陈有西:李庄案反映了目前我国警察和律师的权利界限非常模糊。律师能做什么,警察能做什么,经常发生着冲突;律师在会见权、辩护权、调查权、帮助权等方面,很多时候被警察侵犯。如果刑事律师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
    还有一个就是检察权利过大问题。检察现在被法律赋予了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退查权、抗诉权、监督权。而他对面的律师有什么权?有的也被剥夺侵犯殆尽了。检察可以一统天下。因此反腐败审判的法庭上,根本就是不对等的,不可能有真正的辩护。还有民粹主义意识支持反腐败的情绪,本能的对律师的仇视。这种情绪支持了检察的强权。这是一个可以运用权力产生英雄的时代。重庆28日出了一批公检法“人民卫士、一等功臣”,官方可以发个文件这样授勋,但没有一个律师。律师在这场打黑斗争中成了灰溜溜的“敌人”,是法律队伍中打入另册的。这种无知和偏见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是一种普遍的观念问题。律师的执业就是挑公安、检察毛病的,法律需要他们发疑,防止冤假错案,因此这种环境和社会情绪下的较量,输的肯定是律师。律师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因此,明确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界线非常重要。李庄案会引起这样大的关注,就是因为全国律师和全国有点法律意识的老百姓,都已经认识到公权侵夺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太过分了,已经没有退路了。
某报:李庄最终认定有罪且被判刑对其他刑辩律师来说是不是一次“职业”打击?
陈有西:2009年底北京市政协曾组织了一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权利保护调查》:北京市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大约在36%——这个数据已经高于全国的平均数。有的地方低于10%,大量的刑案只是法律工作者在辩护,不是律师。有的干脆就没有律师。有律师的案件,大量的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不真辩,讨好公安、检察判轻一点。根本不敢真正在事实和证据上同控方较量。这种现象公权机关很高兴,律师很安全,但是倒霉的是被告。他付了律师费得不到真正负责的服务。中国有一种怪现象,搞关系的律师能够得到各方的欢迎,公检法欢迎,可以指挥律师如何配合他们;会给律师介绍案子让他赚更多的钱;被告和家属也欢迎,因为这种律师看起来“有路子”,以为这个律师路子通能够达到好结果。而一个真正高水平、讲法律、真正辩护的律师,各方都讨厌。被告和家属反而会认为他们惹恼了公检法,使自己得到了更不利的后果。因为我们的公检法确实是这样在教训和报复敢辩的律师的。确实可以把可以无罪的搞成有罪,可以缓刑的由于律师搞恼了他判成实刑。因此,“关系律师”在中国可以讥笑负责的好律师。这就是“劣化选择”。好律师要么逃了,去办经济案赚大钱了,要么也随波逐流了。这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结果。
    有人说刑案没有律师,是律师费太高请不起,律师唯利是图不愿为百姓服务。这完全是误解。是执业环境太差,有点本事的律师都离开刑事法庭了,去做商业律师。因为他没有办法同这种从立法观念、社会意识、执法现状对他的全方位的包围抗争。现在我国的环境是把仅存的这些律师也赶走。据中华全国律协去年底公布的最新调研显示,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并未得以解决。而且环境是越来越恶劣。
某报:是否畏惧法庭仅仅是一个律师的个人素质表现,从制度上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
陈有西:律师本无需畏惧法庭。是中国的现实,从立法开始就是限制律师、偏向公权的。306条对付的就是特定的律师的。为律师立了一个可以入罪的法。李庄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它是一场标志性的司法审判。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在重庆法庭上说: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这是有所指的。是我多年执业的一个真正的想法和呼声。
    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和法院,必须坚持理性立场,尤其是法院,须严格依法对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重庆审李庄的二审法官蒋林在最近立一等功后获奖感言时说,“敢与恶魔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半分”,这个豪言壮语很能够迷惑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但是是违背基本的法官职业伦理的。法官必须客观、公允、冷静审案,不能先入为主,必须无罪推定,不能本能地仇恨被告。他带着这样的情绪审案,必然是搞有罪推定,同公安、检察站一个立场。必然敌视律师。哪个被告到他手里就会到霉。没有审就已经是“恶魔”了。中国这样的法官很多,而且是我们一直这样培养希望的。这就是长期的“坚定的无产阶级专政立场”、“阶级斗争观念”培养教育出来的法官。他们不知道这种观念是同作为一个法官的素养格格不入的。公安、检察人员可以这样说,法官绝对不能这样说。中国要真正建立理性法治的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开业典礼上的讲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
 
尊敬的各位同仁:
尊敬的段部长、刘局长、吴厅长、徐局长以及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出席这个开业典礼,我感到深感荣幸。
   作为律师行业的掌门人、守望者,对于我们事务所的设立、开张这样的事情我总是特别高兴,这说明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
   京衡所的有西律师是我个人认识多年的,算是老朋友了,而且我们在执业期间曾有过合作的经历。我知道他是一个专业水准非常高的律师,而且是一个善于学习、勤于学习,非常勤奋的律师。听你的同仁说,你每天只休息五六个小时,总是在工作,我觉得我们律师当然不提倡大家都这样,但是这种勤奋的精神,对于我们律师提高专业水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来说,肯定会有更大的进步。所以借这个机会祝愿你们,正如您所预言的那样,“进得来,站得住,干得好!”等你们干得好的时候,诚如您刚才所言,我们再来把酒叙旧!祝愿你们,真心地祝愿你们。
   借这个机会,我想说一说我们国家律师事业的发展情况。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已经有17.3万的注册执业律师,全行业的产值大概达到320多亿,这是个不错的成绩单。当然对律师事业的考评,更多的是要看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社会效应。律师作为第三产业  服务业的分支,我们也要看其本身创造的这方面价值。而且我知道,上海律师的发展状况恐怕从09年的数据来看,要超过北京,浙江的律师人均收入也是很高的。浙江的律所来上海开办成员所,这么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好的发展机遇,我相信是能够大有作为的。
   各位在座都是法律人,从1980颁布《律师暂行条例》到今天,应该说是整三十年,这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三十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律师业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我们中国律师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这些都说明了我们的国家选择了一条正确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我想只要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不变,只要我们改革开放的方针不变,对于我们律师事业来说,我们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前年,中华律师协会第七次会议上,我们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志对律师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希望,特别是第一条,不光是希望而且是一个评价,认为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这增强了我们对于法律服务共同体的认同,是我们事业发展的一个良好政治基础。另外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我们创造了更多的机遇。
   我们知道,在新一轮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中国给全世界亮出了一个满意的答卷,以至于有识之士都在研究中国制度的优越性。我想我们当然不能沉醉在这样的幸福中,也不能有人光看到这些表面现象,就提出了G2这样的概念,甚至于有人提出来chinamerica,中美国共同治理世界这样过于虚恍、忽悠的概念来。但是,毕竟我们的国力、我们的经济发展是令全球瞩目的。有西刚讲到了,长三角,我们国家的主要经济发动机,上海这个龙头宝地,你要能够发展的话,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机遇。对于法律人,我想我们国家在民主法治方面取得的成绩,有我们所有在座法律人的功劳。
    纵观世界的近代史和现代史,大国的崛起有不同的机遇,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文化,成功的经验也各自不同,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就是完备的法治。我们非常庆幸我们国家也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就确立了“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所以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进程中,在我们法治社会逐步实现的进程中,希望我们法律人共同团结起来,特别是我们律师,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借这个机会我也讲一下这样的观点,谢谢大家!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薄熙来书记正面回应李庄案质疑

表示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



    [陈有西按]这是我们第一次听到重庆最高领导对全国关注的李庄案进行正面的坦诚的回应.薄书记既是重庆的领导,同时也是我们党中央的重要领导,他能够这样平等地亲自回应社会舆论,开创了一种清新的党风政风。他主政重庆组织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是得民心、治天下、为党树立信誉的.律师界也是坚决拥护的.我们应当真诚地维护他的权威.但是,看了他的讲话视频,我已经明白他确实是被一些不敢说真话的或者说想掩盖失误的人蒙蔽了,他并不真正了解真相和法律界限标准,也没有全部看过审判录像。真希望他能够看到我的《上海演讲》全稿和辩护词。真诚地希望书记身边的人们,能够从国家民族的利益出发,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出发,从依法治国的远景出发,向他说真话。让领导真正知道问题所在,不能再让领导纳闷。本网上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网友关于他讲话的尖锐评论,就不放行了,请各位网友谅解。


薄熙来谈"李庄案":
哪个界别触犯法律 都应被依法追究  
2010年03月06日 16:39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字号 大 中 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2010年3月6日16时,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了集体采访。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京华时报记者]第一,关于重庆打黑。去年一年重庆打黑引起全国媒体乃至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请问您对重庆目前的打黑成果是否满意?觉得还有什么要改进的地方?二轮重庆打黑什么时候开始?会有什么新的特点?第二个问题,请您务必回答。如何评价在重庆打黑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李庄案”?在重庆打黑中如何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第三,去年“被就业”成为网络上的热点话题,请问重庆市在确保大学生就业和提高就业率方面有和切实举措?

    [薄熙来]我还想强调,历届市委市政府对这个问题抓得都很紧,从来没有放松过。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黑恶势力也是钻我们的空子,在社会生活中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所以我们确实要跟他们进行长期斗争,要有这个思想准备。讲到“李庄案”,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一审、二审,最后宣判。《重庆日报》发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道,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你们可以读一读这个报纸,文章把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得非常详尽,对全国人民是非常负责任的。“李庄”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我注意到网上报道很多、评论很多。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

    我觉得有几点:第一,“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而且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李庄反复认罪,当时他的辩护律师都说你这样认罪要注意后果,但李庄本人很坚决,他说:“我确实有罪”。第二,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庄这个案件六个证人当庭出证,回答律师的提问百多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庭审也非常文明,大家都看到了,公开、公正,一审、二审,都非常清楚。

    再有,重庆在对李庄这个事情上,大家可以做一个分析,我们打黑除恶是敞开大门,外来的律师比重庆本身的律师还多。重庆去年很热闹,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去了不少,律师的费用也不低,这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市场。龚刚模给李庄开的价也是20万、50万、100万,也是看涨,如果免死的话能给多少,那个价码也是很好看的。但是重庆非常开放,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都去重庆。那么多的律师到重庆,不也就是一个李庄出了问题吗,重庆是善待律师的,但是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全本)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 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 程序之辩:
       
        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
       
        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 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 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时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8日)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证据之辩:
       
        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
       
        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
       
        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怎么证明他进行了帮助伪证?
       
        一类是同本案指控情节毫无关系的物品。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
       
        一类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证据。象文强案、黃代强案的证据,也跑到本案中来了。李庄从来没有辩过那些案,控方想证明什么?
       
        一类是关着审出来的律师的证言。象李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审讯出来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诉,不出庭作证,硬凑成控方证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说李庄进行了伪证行为。
       
        因此,别看本案举证好象多,难掩虚夸不实的案情。关键证据一件都没有。
       
        2、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现在,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这不是很奇怪吗?按李庄自己的话说,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我们问一下控方,李庄伪造了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现在在哪里?影响了哪一份证据?影响了哪个证人?妨害了哪个人作证?查遍99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的伪证案,在重庆这样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们确实有点不可思议。
       
        3、 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是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4、关于证据虚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员自证言宣称,只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与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连续40余小时被审讯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之前早就说过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三是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已不可能对龚刚模公司的员工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遣散员工,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四是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是我们用警方自己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的伪证。我们举的八份证据中,七份证明了对龚刚模案各被告审讯时间都是夜里,有的是从晚上8:45时开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分,可以直接证明控方证据中一些警察的证词“每天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伪证。(见辩方证据八份)
       
        4、 关于证据违法性
       
        我们申请了八个控方证人出庭,没有一人到庭。而且,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完全能够出庭作证。这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违法治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本次审判的公信力。
       
        《刑诉法》97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在家中、单位,必要时可以传到办案机关。《刑诉法》49条规定:公检法要保障证人和亲属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胁证人进行作证。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实际上是逼取口供当证言,真实性根本不具备。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进行取证核实。
       
        法律规定取证不能限制证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证人,都被关押。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但他们声称是“证人不愿出庭”。这是很明显的谎言。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怎么可能不愿出庭?真相不是明摆着?他们有“不愿”的自由吗?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证据鉴定。现在《鉴定报告》已经证实了有伤痕。应当进一步查明伤痕的原因,不能视而不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也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伤痕。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
       
        另一个要指出的问题是:对辩方异议的证言只宣读不让看,是直接违法的。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不出示,我们如何相信控方没有断章取义地读?又如何发现其没有读的证言中的问题?如果知道其审讯时间、地点是不是合法?审讯人员有没有必须回避的状况?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
       
        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要被违法证据、无关联证据、无用证据混淆了真相。
       
       
       
        五、 法理之辩:
       
        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 )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这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前两个是对有物质载体的有形的证据的毁证、伪造;后一个是对言辞证据的影响。
       
        本案中,龚刚模的对象是第二种b )。只有帮助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物证才可能构成犯罪。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犯罪。而会见中的提醒和引导,即使是引诱说假话,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对被告的会见口供影响。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认为被告在会见龚刚模中有不当行为。这是不了解306条的要件。李庄凭这一条就是无罪的。
       
        证据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
       
        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于“证人”的范围。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只有改变“证人”的“证言”,才构成本罪,改变“被告”的“口供”,不构成本罪。
       
        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条的罪状构成,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 解决了这个对象范畴和特征问题,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要件。即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即使控方以为李庄有指使伪证行为,同我们认为的根本没有这种行为有分歧,那么,在本案没有犯罪结果这一点上,控辩双方则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一份证据成形,没有一个证人被影响。其实连龚案的证人都没有出现。
       
        那么,306条是按行为定罪,还是有了结果才能追究?显然是后者。
       
        请看第二款: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倒推过去到第一条,只有“故意伪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才构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为,是本案主体构成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没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构成犯罪。
       
        伪证罪直接损害的客体,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庄连法庭都没有上,笔录都没有做一份,证人都没有申请,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证据。哪里影响了法庭?
       
        因此,李庄从法理上也是无罪的。其会见中、调查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合法行为。
       
       
       
        六、公义之辩:
       
        本案如果有罪判决,
       
        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实际上,谁都明白,这个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而他们的动机,又明显是想镇住真正的正义的声音,掩盖自己无法见人的那些东西。为什么龚的“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这个时间江北看守所为什么还允许打黑专案组的警察去审他?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人已经换押,侦查已经结束,公安深夜审什么?
       
        因为法院审判阶段,没有退查,警察无权再去提审被告、调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如果允许一方可以不经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对方,那这个另一方是可以经常被抓的。法律设计上的这种错位,观念上的对立,往往会立即变成付诸后果的行动。
       
        其实,我们如果客观公允地看一下,李庄案立案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楚河汉界,互守一方。《刑事诉讼法》其实划分了各自的权力界线。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的空间。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违法地在审判阶段还去限制、监视律师会见,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李庄律师根本不会闯祸。《律师法》 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还是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警察和律师则更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公安已经不能参与。本案不是李庄律师去侵犯他们的职权范围,是他们滥用职权来无辜地干扰律师。由于违法的限制干预,导致了合法的抗议;抗议又导致了对李庄的进一步的迫害。现在,有过错的、违法的一方,反而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强权和专橫。可悲的是,我们的一些舆论居然还要谴责这样的弱者,鼓吹这样的专横。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李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在这种快侦快诉的态势下,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李庄无罪。
       
        谢谢法庭。
       
       
       
        李庄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康达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律师
       
       
       
       
       
        2009年12月30日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49

帖子

3177

积分

游客

积分
3177
发表于 2010-5-20 0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太长没看完。

在空气中游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GMT+8, 2025-5-18 04:54 , Processed in 0.07812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