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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天

关注邓玉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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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3: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烈女好像麻烦大了。。
不要以为车技高明就可以决定一切..就算是舒马赫..也在1999年的银石赛道撞断了腿.. 不要以为车辆很坚固..就算是奔驰..也未能在撞柱的时候保住英格兰玫瑰的性命.. 不要以为好运会永远同在..就算是受到上帝的垂青..他老人家也会有打盹的时候.. 所以..请谨慎驾驶..为了爱着你以及你爱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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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4: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米卡 于 2009-5-21 13:47 写道:
这位烈女好像麻烦大了。。

说句实话,这个事算啥哦,比这个难看的事情多去了,最后有啥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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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评论(感觉像是有点靠谱)

杨支柱:邓玉娇案的情与法2009年05月21日 08:40南方网【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102条杨支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等3人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要求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被拒绝后邓贵大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用“水果刀”(这是警方用语,最初报道是“修脚刀”)将邓贵大三刀刺死,并刺伤上前劝阻也是最初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的黄德智。邓玉娇报案后被警方拘留、送精神病院并申请精神病鉴定,警方称邓玉娇可能患有抑郁症。(京华时报5月19日)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许多公共知识分子著文为邓玉娇鸣不平,一些公共知识分子联名发表了《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还有大量维权律师坚称邓玉娇杀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舆论在颂扬邓玉娇“杀死人渣,替天行道”之外,进一步指责警方袒护那两个未被杀死的“强奸犯”,甚至怀疑警方送邓玉娇做精神病鉴定是对邓玉娇的报复性迫害。

从报道的情形看,邓玉娇当时不只是受辱(对语言侮辱绝对不可以拿刀进行防卫),而且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而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有可能受到各种进一步侵害的,层出不穷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为此做了有力的注释,因此邓玉娇确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如果邓玉娇只是舞刀冲出房间,在这个过程中将拦住她的人刺伤,应该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问题是邓玉娇对邓贵大连刺了三刀,而且据警方调查结论有两刀是致命伤;所以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防卫,还是进攻性的泄愤,恐怕需要进一步查清并仔细斟酌案发现场细节后才可以下结论。凭现在公布的信息要证明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不构成防卫过当,则必须证明邓贵大强奸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的行为能构成强奸未遂吗?

毫无疑问,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可耻的,邓玉娇的反抗是可敬的。但是邓贵大等人的行为真的已经构成强奸未遂了吗?在要求购买“特殊服务”遭拒后强力阻止邓玉娇离开房间,确实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是仅仅因此而定邓贵大等一个强奸未遂的罪名,甚至仅仅是把黄德智等人作为强奸嫌疑犯予以拘留,都显然过于逻辑大跃进了。

首先,强奸意图只能由(通常意义的)性交意图转化而来,而“特殊服务”与强奸的区别恐怕就不只是自愿和不自愿,异性裸体按摩、“吹箫”等无不属于“特殊服务”,由于这些“特殊服务”具有不传染性病的优点,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购买“特殊服务”而并不发生通常意义的性交。你可以不相信巴东公安局关于“特殊服务”就是异性洗浴的说法,但是没法否认“特殊服务”在文字逻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都确实有可能是异性洗浴。

其次,即使邓贵大等人最初要求的“特殊服务”是通常意义的性交,但是当邓玉娇拒绝并发生争吵后也可能因为败兴而打消了原来的愿望。嫖娼并不是追女友,很难说越拒绝就越有兴趣;何况即使是追女友,如果对方不只是拒绝而是激烈争吵,那也是很扫兴的。这个时候邓贵大的性欲很可能已经被愤怒所取代,享受“特殊服务”的愿望很可能已经转变成了“教训”邓玉娇的欲望。邓贵大等不让邓玉娇走的目的很可能是殴打以出气,而非强奸以泄欲。这从邓玉娇在精神病院喃喃自语“爸爸,他们打我”似乎可以得到一些印证(由于邓玉娇的父亲已去世多年,这一喃喃自语也显示了邓玉娇的精神不正常)。

再次,即使邓贵大的性欲没有被争吵带来的愤怒所压倒,他强行留住邓玉娇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钱或许以更重的诺来诱惑她,诱惑不了就骂一顿或要求老板开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强奸。一个官员当着两名下属的面嫖娼确实够无耻,但是要当着两名下属的面强奸,光有无耻是不够的,还得有那个胆,毕竟嫖娼和强奸在法律上的后果相差太玄虚了。何况据荆楚网5月18日报道,当时房间里尚有他人。“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如果是这样,就更不大可能强奸了。

邓贵大也可能对自己的权力和金钱过于自信,认为邓玉娇被强行留住后最终会屈服于诱惑,根本还没考虑到最终被拒绝后怎么办,当然更不会想到邓玉娇会动刀子了。

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更多的证据

我真不想替无耻的邓贵大做这些免费辩护,但是要逻辑自恰,我们就不能只把无罪推定用到“防卫者”身上,也同样应当用到“侵害者”身上,尤其是应当用到已经死去的“侵害者”身上,否则就可能欺侮死人不能说话。

“正当防卫”的辩护并非只是发生在邓玉娇身上。法律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主张自己正当防卫的一方对“侵害方”进行有罪推定,将发生非常可怕的后果。譬如互殴把对方打死的一方,总是能找到一些“受害”的证据来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即使是在男人提出性要求被拒后强行堵门把女方往屋里推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如果邓玉娇案的一幕幕不是出现在官员与娱乐场所服务员之间,而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被女友拒绝性要求的男子要求女友待会儿再走并将女友推倒在沙发上数次,你能认为该男子意图强奸并活该被女友杀死吗?

黄德智等2人不会承认自己有强奸意图。但是如果有其他一些证据佐证,也并非不可以认定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正当防卫,例如邓贵大一方是否有人关上门脱衣、是否有人脱下自己的内衣、是否有人撕扯或脱下邓玉娇的衣服、现场是否有精液、邓贵大被刺时是否趴在邓玉娇身上、邓玉娇本人报案报的是强奸还是殴打或非法拘禁、当地其他女服务员遇到相同的情形是否感觉自己行将被强奸。所有这些都不清楚,就断言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没有防卫过当,似乎太过草率。

很多公共知识分子之所以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急着呼吁,是因为他们心里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替邓玉娇担心。其实就算邓玉娇构成故意杀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本身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仅此一条邓玉娇的刑期就有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己报案应当算自首,还可能有抑郁症,这些也都是从轻量刑的理由。即使法院不认可防卫过当,综合事件的起因(激于义愤杀人)、自首、抑郁症等情节,也很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还是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

那些维权律师对这些是清楚的,却仍然对邓贵大等进行“强奸未遂”的有罪推定,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断言邓玉娇不存在防卫过当,这说明官民对立已经非常严重,立场意识已经压倒逻辑推理成为大部分人的思维方式。警方的正常执法行为遭到普遍质疑,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政府不被民众信任到了这样的程度,再不痛下决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重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真的非常危险了。而某些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和网民为了满足自己对英雄的盼望和幻想,极力否认邓玉娇极可能有抑郁症这一对她有利的事实(行李中的药品、邓玉娇母亲和爷爷的承认、邓玉娇在精神病院病床上的喃喃自语等),也需要从思维方式和人道方面进行认真的检讨。

(原载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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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商报:是什么制造了邓玉娇这个女英雄
2009年05月22日 09:47上海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9条社评

提要 “烈女”之所以出现,正是因为人们内心强烈需要这样一个打抱不平的正义形象,钱权的嚣张和法治的不彰将邓玉娇这个杀人嫌犯造就成为除暴安良的“女英雄”。

邓玉娇在娱乐场所刺死官员一案发生以来,由于舆论的强烈关注而发酵成为一桩重要性日益凸显的社会事件。舆论几乎一边倒,异口同声谴责被刺死的腐败官员,同情邓玉娇。

可能是在强大的舆论面前,当地警方再发通报。可事情却越来越蹊跷了,最开始报道时,邓玉娇是用一把修脚刀刺死邓贵大的,后来变成了水果刀;一开始发现了邓玉娇携带有治疗抑郁症药品,现在不仅认定,还把其送到了医院治疗。原来邓贵大三人到来强求邓玉娇“特殊服务”,被拒绝后两次将人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抽打邓玉娇的头,现在变成了口角,还有第三方在场劝解。原来邓玉娇拿刀刺了邓贵大,现在变成了故意杀人。

种种迹象表明,邓玉娇刺官案之所以发生在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与当地的行政环境与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因果关系。现在由负有打击管理色情行业不作为责任嫌疑的当地警方来经办邓玉娇案,舆论很自然地会怀疑它会明哲保身、百般脱责,甚至欲盖弥彰,会在关系经纬的错综勾连中官官相护,无法让案件最终走向客观和公正。为此,从网络到报纸、电视,全国舆论普遍表达出不满和不信任,那是很自然的。

对于死者,舆论几乎少有同情,虽然冷静下来人们也明白其罪不当诛,但人们对于他仍是谴责,甚至恶语相加。这几天有媒体披露,死者平时也有着为人夫父的温情,也有着同事眼中温和的印象。不过,在娱乐场,在邓玉娇面前,至少从媒体已经报道出来的情况看,死者所表现出来不是一个政府官员应该具有的形象,甚至已经突破了一个正派公民应遵守的底线。他死了以后还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虽然就已死的邓贵大个人而言,这种口诛笔伐是有点过分,但他在人心中所代表的那一类无良官员,受到上述谴责也确实没什么冤枉。

邓玉娇的处境或许的确令人同情。至少,就她在金钱权力面前不甘沦落而坚守自尊这一点,在这个时代确实是值得肯定甚至值得尊敬的。在那样的场合下她是弱者,是受凌辱者,当她想反抗时却是多么的无助,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同情。而当那些对邓玉娇刺官案之所以发生负有责任的当地警方再发通报时,群情更加激奋。

网络上尤其沸沸扬扬,邓玉娇被冠以“烈女”、“女侠”、“英雄”,甚至“圣女”……这应该是能够理解的。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了一个事实:她杀了人,杀人总是触犯了法律。对于这一点,大多数人心底里其实都是明白的,可是为什么还是那样地倾注满腔同情?

这种情感表露,从深层来看,寄托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一种向往以及无奈。当然,邓玉娇刺官这个个案仍然需要缜密侦别,但不得不承认,当前有些地方政风腐败,有些官员穷奢侈欲,强者为所欲为,弱者无处求告……而这一切在局部地区和局部层面上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体制性的恶瘤。一旦不能在体制内依靠法治伸张正义,就难免会有人试图在体制外通过非法手段伸张。

相信不少人都遭遇过这样或那样的不平,所以才会有那么过度地追捧邓玉娇。我们认为,不能在这件事情上简单地将网络民意申斥为无理性、暴力等——“烈女”和“英雄”之所以出现,正是因为这个社会中的许多人内心强烈地需要这样一个打抱不平的正义形象。

但是,必须提醒所有人深思的是,当残缺的法治不能保障正义时,最需要做的恰恰是花大力气完善它。试图在法治之外伸张正义,伸张的只能是走了样的正义,最终还注定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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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明确表示受到性侵犯 警方至今未取证(图)

[iframe]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5-22/1702935.shtml[/ifr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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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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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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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专家称女性维护贞操可不考虑防卫后果
2009年05月20日 07: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甘丽华 李雪莹[我要发表评论][推荐朋友][打印本稿]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广受社会关注的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政府工作人员一案有关情况。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受到质疑。

    根据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到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警方初步查明,死者邓贵大,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伤者黄德智,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目前,邓玉娇已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等待检查鉴定。

    尽管通报特别指出,“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广受质疑。

    在网络上,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的意见占了大多数。来自宜昌的网友表示:“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情节来看,该女子应属正当防卫,是在连续被推倒后做出的防卫,并不是一开始就拿出刀来杀人,怎么能以故意杀人罪来拘捕?如果一个人几次挣扎都不能摆脱别人控制时,会做出什么反应?如果一个女子在几个男人的围攻下,几次都不能逃脱危险,会做出什么反应?”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林亚刚分析,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对案情的表述前后有出入,原先是说“按倒”,后来说“推坐”,原先报道说“提供特殊服务”,后来报道说“异性洗浴”。

    学界普遍的共识是,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都是对受害人的羞辱行为,都对其采取了暴力,在这起案件中,邓玉娇有防卫权。但是,“按倒”和“推坐”、“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的不同,决定了对邓玉娇的行为下结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如果是“按倒”并要求“异性洗浴”,暴力程度显然更大,女性为维护贞操权的反抗,是可以不考虑防卫后果的。刑法第20条就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推坐”,不让其离开现场,这个程度就小了。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看两名男性对邓玉娇的施暴程度,但前提是,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邓玉娇都有防卫权。

    目前,来自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夏霖、夏楠,已与邓玉娇母亲签署了委托协议,成为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律师夏霖介绍,今天下午4时,他已将会见当事人邓玉娇的申请提交给了巴东县公安局,按照规定,对方须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尽管目前夏霖尚未能接触到相关当事人,案发现场也已封闭,但对未来,夏霖表示“很有信心”。 (责任编辑:佟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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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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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在情况通报中,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他们将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巴东县公安局称,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该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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