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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闹

海口工商局:农夫山泉统一产品复检全部合格ZT 最新跟踪:农夫山泉接受海南工商局道歉 称幕后有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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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08: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要被彻查了~~  不说什么,静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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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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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1: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看来是经营者权益放在前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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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1: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不》……
-人没有生而知之,而是学而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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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08: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闹 于 09-12-5 08:02 AM 写道:
完了,要被彻查了~~  不说什么,静待结果~~

无结果....和ZF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
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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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完没了

http://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
一名工商人员对农夫山泉事件



所涉及执法程序的分析及反思



  一、风波始末

  根据媒体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0月19日对海口市场上50个批次不同品牌饮料产品进行抽样,被抽样检验人是以上牌子饮料产品在海口本地的经销商,随后海口市工商局委托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送检的批次产品中3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后来得知,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未经上级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就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交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依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立即采取行动,当天对辖区内的市场上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作下架处理,并要求经销商去接受询问调查。
  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2009年第8号消费警示提示,农夫山泉集团的2个批次饮料产品和统一集团的一个批次饮料产品经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总砷含量超标。并通知经销商对涉嫌超标产品下架、召回并退货。
  消费警示公布后,立即成为全国性的新闻,影响远超省内,甚至直达国外。由于媒体报道时将总砷超标等同砒霜,导致农夫山泉和统一遭受巨大的舆论和公众压力。
  之后农夫山泉立即通过媒体指责海口市工商局犯了多种错误,并接连提出复检要求。
  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将涉嫌总砷含量超标的3种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12月1日17时,海口市工商局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拿到复检结果。结果显示3种饮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复检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工商局立即承认复检结果,并连夜中止下架行为。但农夫山泉随后发表声明称是海口市工商局自行复检,未经过农夫山泉认可。

  二、对海口市工商市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分析

  至此本次事件的高潮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笔者就本次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个人分析。
首先对12月4日农夫山泉律师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处涉嫌违法行为的观点进行分析。
  第一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抽样程序不规范。依照相关法规(根据报道,农夫山泉引用的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监测抽样应由工商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工商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并制作监督检验记录。抽样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工商执法人员和被检单位三方确认。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产品的初检抽样仅由工商执法人员单方面完成,没有委托检验机构现场依法抽样,抽样亦未经三方会签确认。因此,抽样行为不符相关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分析如下:笔者的结论是农夫山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误,但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错误。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这么规定的,“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该条规定里是把抽样检验和检验区分开的,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是可以抽样,然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也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抽样和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但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三)项的内容却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相矛盾,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这一条规定从字面上完全否决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对流通环节食品自行进行抽样的权力。
  农夫山泉就是抓住此点认为海口市工商局在程序上犯了错误,因为10月19日的抽样是海口市工商局进行的,只有海口市工商局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检验人的在场以及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没有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在场和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的签名。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后发布的规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还与法律存在冲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行为没有违反程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二处涉嫌违法行为是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11月初(媒体报道是11月3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农夫山泉30%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总砷超标的检验报告,至今农夫山泉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这次检验的正式书面报告或通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食品生产者。
  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农夫山泉连续犯了概念错误,导致连续得出错误的结论。
  农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个概念错误是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和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时间视为一谈。根据报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1月23日才收到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1月3日是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
  农夫山泉犯的第二个概念错误是误认为自身是被抽样检验人。海口市工商局在10月19日的抽样中,被抽样检验人并不是抽样食品的生产者,而是经销这些食品的经销商。农夫山泉的身份是食品生产者,从来不是被抽样检验人。《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八)项是这么规定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也就是说,海口市工商局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有义务通知的,并不是食品生产者农夫山泉,而是被抽样检验人经销农夫山泉的经销商。至于通知食品生产者的规定是有,《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从内容来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处涉嫌违法行为,是剥夺被检单位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自行复检。相关法规规定,当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申请复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认为只能在市场上重新抽样送检。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将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自行复检。这些做法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遵守的法律规程,同时再次剥夺了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也损害了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对此笔者分析如下:海口市工商局11月27日自行复检的行动,无法律依据支持导致造成程序违法,这笔者也无疑问。但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连续两次剥夺食品生产者的复检权的观点,则是属于认知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如下:“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农夫山泉应该直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而不是向并非复检机构的海口市工商局申请复检,海口市工商局拒绝农夫山泉的复检要求之说从何谈起?更别提剥夺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四处涉嫌违法行为,是直接跨越卫生行政权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其所公布的检验结果也不是最终的检验结果,引发了全国人民对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工业制造水平的再次质疑。
  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农夫山泉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理解有误,忽视了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定义。《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从本条规定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指的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海口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的法律依据来自《食品安全法》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做了进一步的细致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五)…”。
  海口市工商局于11月24日发布的2009年第八号消费警示,内容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次名录,符合《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该消费警示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不可能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范畴。农夫山泉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理解实在令人遗憾。

  三、本次事件的真正焦点

  本次事件之所以成为全国性新闻,食品生产厂家激烈反弹,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网上网下无比关注,归根到底是海口市工商局在11月24日发布的第8号消费警示。
  海口市工商局在巨大的压力下,在没有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支持下,于11月27日将10月19日抽样备份样品自行复检,12月1日复检结果却是全部合格,更让本次事件更受关注。复检结果合格后,海口市工商局遭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行政责任压力,国家工商总局也要求海南省工商局查清此事。
  由于初检结果和复检结果不一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信力遭到公众和舆论的极大质疑。由此可见海口市工商局向公众发布第8号消费警示的目的未能达到警示消费者的目的,反使自己陷入目前的无比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出现如此局面,是因为海口市工商局没有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缘故,该规定如下:“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该规定的核心就是准确,消费警示的信息不准确,就就成无根之木,本次事件涉及两家全国性大型食品企业,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或复检结果支持的情况下,仅靠还未能成为最终检验结论的初检报告,就向公众发布如此敏感的消费警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海口市工商局的正确做法是在发布相关消费示前,及时先与被抽样检验人和食品生产者农夫山泉联系,告知被抽样检验人和食品生产者有向复检机构申请复检的权利,如对方不认可不合格检验结论,则建议对方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那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就做到符合《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准确之要求了。

  四、对本次事件的反思

  本次事件并无胜利者,可说是多败俱伤双输。虽然由于复检合格,使农夫山泉和统一得到正名,但公众消费者对本次事件的高度关注以及伴随的不信任感导致企业丢失难以估计的有形无形损失。而海口市工商局和作出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因为复检合格,导致面临承担相应责任和数额巨大的行政诉讼赔偿可能的巨大压力。公众消费者也因由于媒体对本次事件的炒作增加对国内食品安全情况的不信任感。
  回到当初如果检验部门和执法部门具备与全国性大企业打交道的经验,对可能导致全国范围性风波可能性有所认知,从而慎重从事,那事件也不会闹到如此地步。
  如果作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向海口市工商局送交检验报告前,先向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报审批以便上级慎重研究,同时对检验报告重新进行细致检验复查,以便得出有把握的检验结果。
  如果海口市工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在得到准确的检验结果支持前,慎重发布消费警示,使公众得到准确、及时、客观的消费警示信息,而不是如本次事件让公众因前后矛盾的检验结果陷入困惑和混乱,相关行政部门也避免了现在的无比尴尬局面。
  如果如此,那本次事件中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就不会发生。希望今后执法部门和检验机构以此为戒慎重从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有权立法的部门继续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完善发布消费警示的相关规定,最后希望中国的食品生产者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保护全国公众更加放心使用食品。




不胖老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晚上十一时初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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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1: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没玩没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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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1: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没了,我就继续发吧,呵呵~~
引用页:http://finance.qq.com/a/20091208/001675.htm

农夫山泉:“砒霜门”后一周 销量陡降5成

“工商总局高度重视此事,已责成海南省工商局立即查清情况和原因,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对“砒霜门”事件进行表态;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也承认,“海口市工商局执法程序确实有错”。在有关部门相继表态之后,公众期待权威部门能够尽快查清并公布事件的真相。

回顾整个事件,一切的起因都源于海口市工商局定期发布的那份消费警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海口市工商局至少早自2007年起就已经开始“越权”发布消费警示。

“越权”发布食品安全警示

“海口市工商局执法程序确实有错。”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承认,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警示应由卫生部门发布。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样的“越权”并不是海口市工商局的第一次,最早自2007年起,海口市工商局就已经开始发布消费警示。

“海口工商局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5种食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责令经销商停止销售……”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依然有2007年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消费警示。

记者就工商局是否有权利发布消费警示咨询了法律专家陆敬波,陆敬波表示:“工商局无权发布类似的警示。”他解释,工商局是行政部门,其对口的应该是企业,在检测出不合格产品之后,应直接与企业进行联系,按照相关程序或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则应该由卫生部门来进行。

同时,记者通过统计还发现,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消费警示中,至少80%以上的涉嫌超标产品都与本次农夫山泉、统一涉嫌超标的产品一样产自广东省,而海南省自己生产的产品却只占消费警示里涉嫌超标产品的不到10%。对此,一名工商局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工商局即使发布警示,也大都针对省内的企业,外省企业占如此高的比例,且都集中在广东一省,很不寻常。记者也就此采访了部分过去海口市工商局消费警示名单上的企业,可几乎所有企业都三缄其口,不愿意多谈。

截至7日发稿时止,记者多次联系海南省工商局及海口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但对方均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农夫山泉预计损失超10亿

12月7日,农夫山泉通过邮件,向记者公布了“砒霜门”事件之后第一周农夫山泉的销售业绩。该邮件显示,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销量环比下降50%,预计损失超过10亿元。但对于记者有关10亿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追问,公司内部人士表示,这10亿元是一个长期的销售损失,并不包括公司品牌形象受到的损失,“如果计入品牌形象,这个数字会更高。”该人士称。

根据来自华联、农工商、家乐福等大型超市以及可的、好德等便利店的销售数据统计,相比前一周,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的销售额分别下降了46%和53%,远高于农夫山泉原来预估的15%~30%降幅。而华南更成为“重灾区”,在广州地区的好又多超市,两款产品销量下降73%和91%,易初莲花销量下降65%和88%。

农夫山泉方面表示,按照这一数据,公司的损失预计将超过10亿元。

自复检结果出炉到国家工商总局介入,沸沸扬扬的“砒霜门”已接近尾声,但有媒体迫不及待地喊出了“且慢仓促关上砒霜门”的口号。联系到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日前向新华社记者“更高一级的检测机构检测出来的第一份样品也是不合格”的表态,整个事件依旧充满了各种悬念。

新闻链接

农夫山泉已报案

12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砒霜门”进行了回应。“工商总局高度重视此事,已责成海南省工商局立即查清情况和原因,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级权威部门的介入,将“砒霜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海南省工商局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省纪检部门参与监督的调查组,开始对工商部门的执法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作为省工商局主要领导,要对省委省政府作深刻检讨。”

12月4日,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禄也宣称,初检结果未告知企业是海口市工商局的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违法。他还强调对农夫山泉与统一集团的检测是一次正常例行检查,不是针对某个企业。

12月7日,记者从农夫山泉代理律师叶志坚处了解到,农夫山泉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相关调查正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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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只能让人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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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无语!
美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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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0898.cn/2010/01/06/4963.html
砒霜门结果:工商工作程序不当 初检结果有误2010-01-06 07:57:55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当 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


农夫山泉统一饮料真的有点“冤”


备受社会关注的农夫山泉、统一饮料事件5日有了最终调查结果。记者5日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21天的深入调查,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


《消费警示》引发关注


省工商局开展专项调查


据了解,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部分媒体发布《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企业)的有关产品不合格,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的热议。


这一事件发生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12月2日,省工商局成立了以黄成模局长为组长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此次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共询问谈话64人次,谈话笔录64份,取证材料251份。事件发生至今,黄成模多次主动约见企业负责人,坦诚与企业沟通,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宣传,解决企业营销困难;为尽量消除各种负面影响,黄成模多次与新闻媒体交流,目的是让广大消费者消除疑虑。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件已呈逐步平息态势。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当


未发现徇私舞弊行为


省工商局调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同时,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省工商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


仪器老化方法不标准成主因


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省工商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琼检技[2010]1号),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


该中心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


该中心称,“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省工商局对由于海口市工商局工作程序不当,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为此,省工商局现已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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