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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煤渣

劳动人民的《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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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调节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最近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价比年初提高了一倍,这肯定不是工会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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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算是罢工,也应该算市场调节而不是法令,工会和资方的谈判,不就是讨价还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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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子 于 07-11-20 11:25 写道:
其实就算是罢工,也应该算市场调节而不是法令,工会和资方的谈判,不就是讨价还价吗?


最终的结果毕竟形成了制度、法律条文。我们的国家怎么办?没有真正意义的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只有全能的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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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菠萝蜜 于 07-11-20 11:33 AM 写道:
最终的结果毕竟形成了制度、法律条文。我们的国家怎么办?没有真正意义的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只有全能的ZF。


对的,我说是就是这个意思。一旦工会与资方达到协议,那便会形成整个行业劳资双方的用工惯例,那是比较法律还要厉害的。

市场调节只有在劳动力紧缺或高端人才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紧缺的时候是比较少的。而那些高端人才,在劳资双方间,处于强势的是他们而不是资方,他们完全有能力凭借自身的条件跟资签出比劳动法还要优越多得多的劳动合同来。事实上,劳动法的所要保护绝大多数是一般的普通劳动者。所以,单靠市场调节是不足以维护劳方的权益的。

当然,在我国,目前劳资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或者说还不到暴发的时候,不需要采取国外工会那样的手法,但,工会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认为这将是一个发展趋势。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里面,也加强了工会的作用。我想,以后工会可能会慢慢强势起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更多的作用。

其实,这个法是有些超前了,政府的心愿倒是好的,只是有一些超前。而且它把政府的部分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而企业并没有做好准备来承担这些义务。所以,你看那么多大企业完全不顾自己的声誉也要钻法律的漏洞,逃避可能逃避的责任。

作为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讲,最终的目的并不是只让一小部分人富起来(如果说在我们这曾是一段时间的目标,那也只是个阶段性的目标,在十七大中,对这个目标也进行了修正),而是让整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这必须保证社会中绝大部分的人能凭借他们的劳动而过上较好的生活。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他有义务拿出他们的一部分利润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纵观西方国家的劳资双主的斗争史,可以看出,这也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规律。我们的国家,现正努力地向着发达国家的行列迈进,这也将是跳不过的一步。

[ 本贴由 沙枣 于 07-11-20 12:23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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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3: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劳动法能给劳动者个人带来一些保障,但从整体来说,也会给劳动市场带来动荡

很多企业在雇佣人工方面会更谨慎,原本该两人做的活,强压塞给一个人做,以减少员工成本开支。这样,用工市场需求会受到抑制。

另外,为了规避新法的约束,企业会普遍给员工短期合同,两次合同到期后重新换血。这样对一些技术性不强、服务行业的员工来说,其实更没有安全感。也许两年一次他们就要面临重新择业。
海南地产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35355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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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3: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菠萝蜜 于 07-11-20 11:33 AM 写道:
最终的结果毕竟形成了制度、法律条文。我们的国家怎么办?没有真正意义的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只有全能的ZF。


最终形成了什么固然重要,但这过程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个你进我退的协商过程,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平衡点,形成的东西表达了双方的意愿。况且劳资谈判破裂的也不是少数,没有哪个工会强势到单方制定法律的程度。

目前大小企业对此问题的反应,以及我们已知的华为内部员工的反应,都说明这还不是一个成熟的东西。

一时一事都有前提背景,在中国目前发展的阶段,我想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让守法企业有一个安定发展的环境,让它能养活更多的勤劳工人更重要一些。

社会保障系统的漏洞一定要补,不能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个人和企业都上交的税收是否合理的使用了?谁都能看到我们全能zf花钱的架势,那可以为多少人提供保障啊,为啥一定要对企业敲骨吸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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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4: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资本家几尽脑力以最大方式榨取劳动者与劳动者挖空心思不劳而获都是本能的驱动。 所以企业总希望逃避责任或者推托责任,理由也常常是ZF没有规定(含义同:俺是合法经营)。没看,咱们的形象企业CCTV都经常说某某是外聘人员。
现在好象只是ZF为劳动者的权利规定的多了那么一点。就是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没有尽到职责,好像也是能及时解聘的。
更深层次俺也不懂,还是煤渣他们律师们门清,总之,律师们当企业的法律顾问比当劳动者的维权者多。
BG7YBK[size=4][color=red]这5杯分别为:[fly][/color][color=green]月中仙、[/color][color=orange]醉蓬莱、蝴蝶梦、梦星尘、彩灯艳[/color][/fly][/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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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4: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菠萝蜜 于 07-11-20 10:03 写道:
薪酬待遇福利的市场调节,恐怕存在争议比较大。市场调节比较充分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时常发生起因于劳资关系的罢工,显然薪酬待遇福利比较难于市场调节,而是抗争的结果。
人家还有工会,咱连抗争的组织应该都没有?

正解::21:
[img]http://www.sun3s.com/button/skysky-002.jpg[/img] 呼号:BG7YBE 我的主页 www.sun3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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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9: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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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得多发些相关的帖子。让大家多了解些,哪怕知道的也多,可能也觉得可悲。呵呵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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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1 00: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波罗 于 07-11-20 07:08 PM 写道:
老师,得多发些相关的帖子。让大家多了解些,哪怕知道的也多,可能也觉得可悲。呵呵  学习中…………


呵!这坛里没什么老师的,大家都是同学。
我教的学生好像大多数都没吃法律这碗饭,看来是误人子弟啊!
最近也挺有意思的,接了好几个电话,都是同学朋友的三大姑八大姨。
说的竟然都是这个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炒鱿鱼行为,
其中一个问题,我想和罗大律和未来的海湾大律和大家等等一起来讨论一下。
就是现在的劳动法规定工龄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新劳动法规定就是不需双方同意,员工提出就可。
但是假如现在已经超过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例如十二年。
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它要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企业是否必须要同意。
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认为应该要。
不知各位有何高见?

[ 本贴由 煤渣 于 07-11-21 01:12 最后编辑 ]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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