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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天

关注邓玉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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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4 23: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酬了,喝了点酒。
带着三分醉意看小天的帖,
也估计小天等我跟帖很久了,呵呵!
没有太多可说的,这就向大海很少会参加抨击航空业的黑暗一样。
其实并不是护短,只不过觉得没意思。
法律都是死的,中国的法律也很简单。
但执法的人、用法的人是活的,
当执法之人,内心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
那即使有法律的规定,充其量也只是一种法制的工具。
每每在这样的夜晚,会感到无力和无奈!
对邓玉娇、对周文成、对许许多多,
只是邓玉娇的那句:“爸爸,他们打我”!
让我们心颤!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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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23: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等到煤渣回帖了,再转一个最新的评论

邓玉娇道德-西门庆-
楼主  zt 2009年5月24日 23:10  点击 33  回复 0管理 邓玉娇,一名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女服务员。她的事件引发了我的一系列思考。

  一、道德  
一把修脚刀、水果刀的价值胜过一切金钱与权贵。
当今“笑贫不笑娼”的时代,邓玉娇用了最简单的一把修脚刀、水果刀打开了中华民蔟的道德大门。
她用人性尊严高于金钱,权贵。高于给予了发展经济而忽视体制改革与道德教育的中国敲响了警钟。
邓玉娇一夜之间,轰动五州四海,她得到了所有中国人的同情和支持。
这正事: 道德的力量不可抗拒、
人民的力量不可抗拒、
网民的力量不可抗拒、
女性的尊严亦不可抗拒。

 二、西门庆
西门庆也与时俱进了:
不可否认,现在有些西门庆混入到组织了、当官了、有了红头文件了、甚至还是、、、。



三、真理

民以食为天是真理.
官以德为天是真理.
法以道为天是真理.
女以贞为天是真理.

 但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却戏剧性的在杨-玉娇的修脚刀、水果刀上体现出来了。
原来、 最平凡的也是最伟大的,
最弱小的也是最强大的。
或者往往最高贵的还是女性。
试问、当今、我们的人民政府究竟缺失了什么?还需要反思什么?还需要改革什么?
不过、历史是人们写的,这是永远不变的真理。



四、维权
 的确、邓玉娇的抗暴不如说是中国妇女争取第二次解放的里程碑。
为什么这样说?请看看:
在今天、恐怖的是有些妇女又重新沦为性奴隶————
要想不下岗、接受厂长的‘潜规则’;
要想提干部、接受上级的‘潜规则’;
要想当演员、接受导演的‘潜规则’;
、、、、、、、、
有多少好姑娘不愿意失去自尊和贞操、或跳楼、或自杀?
有多少好姑娘受到强奸的威胁或者被强奸而无路可走?
谁敢挺身抗暴,唯有玉娇烈女。
这将鼓舞我们的姐妹们在遭遇到欺负的时候,拿起各种武器来保卫自己。

中国的法律并没有限制,而是支持。
刑法第20条就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五、审判

审判莫过于人心。
权力莫过于人心。
是非莫过于人心。

邓玉娇现象已经高于形式上的审判。


六、希望

邓玉娇一夜之间拥有千千万万个爹娘、
千千万万个家人兄弟姐妹!
原来、正义的力量如此排山倒海。
本来、中国人---是一个伟大的民族!
虽然、是个悲哀的事件,
但是、我们看到了未来、看到了希望

(原创:钟楚田wcps院士 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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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23: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煤渣一个问题:如果引进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否会更公正一点?(相对于公众的感情和道义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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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0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陪审团制度赏析



刘俊贤



美国作为现代世界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相当发达的国家,有人问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陪审团审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关于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宪政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对案件做出事实裁决,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在基层法院的审判中,检察官、律师是领衔主演;陪审团审查演出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法官“坐山观虎斗”,担任裁判、司仪、量刑官并现场法律指导。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身兼检察官、法官双重身份的“无冕之官”,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具体讲,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职能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聆听和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克林顿总统“拉链门”案件,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23人的大陪审团,也正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做出这样的立案起诉裁决,并非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的结果,独立检察官没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作出裁决。若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若裁定有罪或者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做出司法判决。在辛普森涉嫌杀害妻子一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不足为由,最终裁判将这位前美国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由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

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制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是要避免审判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利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往往并不涉及复杂深奥、高深莫测的法律和法理。法庭审判中,一个从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释,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法官的法律指导下,凭借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一个国家,实施民主和法制的难点和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程序公正、具有权威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法官凭什么又如何独立办案?法官敢判决被告人无罪吗?依法坚持判决无罪既捞不到什么好处,又很容易面临丢掉饭碗甚至于牢狱之灾,何苦呢?

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成员身上动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的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更安全可靠。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与司法裁判,剥夺了法官判案的一半儿权力,这就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从制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铁饭碗”,但腐败分子很少,陪审团制度的制衡作用很关键。

第四、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法制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

陪审团制度深深影响着美国的平民阶层。陪审团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他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他人陪审自己,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陪审团制度就像一所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法律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于案件双方的激烈责问,使自己精通了法律。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这是普通百姓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了解社会,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司法实践知识的获取,长期以来,从陪审团制度当中受益匪浅。

陪审团制度同样也影响着美国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出身律师,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总统选举、州长选举中,我们聆听到了太多的演说经典。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必须细致严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平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感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铺直叙,浅白生动。在政治舞台上,民选官员为了争取选票,必须以平浅通俗话语与选民平等沟通,决不能艰涩深奥,故作深沉,自命不凡,枯燥说教。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喜欢居高临下,引经据典,故弄玄虚,之乎者也,高深莫测。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脱离民众,误国殃民。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终裁定者。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这种价值理念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长盛不衰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文化迷信精英权威,轻蔑草民百姓,宣扬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断案,一听说法官是法律博士,顿觉公平、正义有望,一听说陪审团是民工出身,立刻唉声叹气。事实上,如果缺乏制衡机制,学富五车的法律精英不但会照样贪赃枉法,荒唐裁决,而且会本领超群绝伦,为祸甚烈。

                    

(刘俊贤律师)

                         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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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0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民群众感觉为依据”与司法原则并不矛盾


    针对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在广东参加座谈时,提出了三个依据,其中之一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为此,王胜俊特别解释到:“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南方都市报》4月11日)

    正如王胜俊已预料到的,对于“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一说法,许多网友表示了不理解——“根本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咋能以‘感觉’为依据呢?”

    虽然,上述这些“不理解”本身并不难理解,但我想恐怕还是多虑了。因为在我看来,王胜俊院长所指出的这样一个“依据”,与我们所熟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矛盾,相反,在某种意义上看,前者不妨看做是对后者的深化和具体化。

    确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毋庸置疑的根本司法原则。但同时更应当看到,该原则并不是抽象和机械的。比如,“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便不可能是一个“从天上掉下来”般的现成之物,而是尚待确认的东西,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甄别、分析、判断,寻常所说的“事实”才能成为“以事实为依据”司法原则中的“事实”,也即“法律事实”。那么,怎样甄别、判断,或者说应该以什么样的依据甄别、判断法律事实呢?从司法民主以及司法权同样应受社会监督的角度看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恰恰就是不可或缺的依据或准则。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并对基本法律事实(如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进行裁定的陪审团制度,才成为重要的司法制度。这正如思想家托克维尔曾通俗定义的:“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利”。显然,这种请普通公民参与、赋予其审判权利的做法,与“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的内在司法精神其实是高度一致的。

    再看“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审判当然必须以服从和依据法律为最高原则,但是,法律本身无疑又不是先验、“不食人间烟火”的存在。相反,在民主法治的语境下,法律必须也只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为此《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诚然,人民意志并不简单地等同于“人民感觉”,但在根本立场和价值上,二者显然又不可能是完全矛盾、不相容的。

    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目前我国法治尚未根本健全的司法环境——如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立法在许多地方仍明显滞后于司法现实且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由此带来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等等——之下,强调“人民感觉作为依据”,并将之个根本司法原则结合起来,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国情价值。

    以许霆案为例,如果当初没有舆论的强烈质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最终被重视,许霆一审无期的判决是否会被发回重审,并最终改判?反过来看,如果在许霆案的一审之初,“人民感觉”就能被认真对待,乃至有陪审团那样由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法律事实认定的制度存在,是否还会有株守法律的无期判决出现?再如郑筱萸案,若非考虑人民感觉和其巨大的社会危害,颇多坦白主动情节的郑筱萸怎能被判死刑?

    当然,强调“以人民群众感觉为依据”与基本司法原则的不矛盾的相容性,并不意味着要用前者代替后者,更不是要以零散、个别、民粹式的非制度化的“感觉”为依据,想说的只是,人民“感觉”其实并不违背司法原则,而尊重和认真对待这种“感觉”,事实上是司法监督司法民主的常态,也是民主与法治的应有之义。

2008年4月12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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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00: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天理、国法、人情”析邓玉娇案裁定



    最近,邓玉娇不忍官吏买春侮辱,奋起挥刀刺死刺伤官吏一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大多数网民对邓玉娇持极力支持的态度,认为邓玉娇为捍卫自身尊严,刺死好色贪官,实属侠女英雄,不仅应该立即无罪释放,而且还送给邓玉娇“2009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美誉,号召全国人民向她学习;也有些网友根据东巴公安局最后一次通报的情况,认为邓玉娇确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邓玉娇实难免受刑罚追究。两种观点激列碰撞,使本来简单的一起刑事案件变得复杂难辨。那么,邓玉娇的结局究竟如何?面对网民的纷纷议论,不由得想起了河南内乡县衙内悬挂的匾额上赫然醒目的“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本文试从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的“天理、国法、人情”执法理念,作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天理、国法、人情”执法理念?

    为了更好地分析邓玉娇最终裁定,请容许在此对“天理、国法、人情”这一执法理念作一说明。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的执法理念。古代判官办案的最高原则,就是依天理,循国法,顾人情。

   所谓“天理”,就是讲社会公德,天地良心,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向善的一面,“赡养老人”是天理,“护犊情深”是天理,“扶危济贫”也是天理,但它没有强制性。

   所谓“国法”,就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的,都具有很强的威慑与制约作用。

   所谓“人情”,就是人们生存的现实之道,就是人情世故。红楼梦中有幅很有句的对联叫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可见人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规则。

   在古代人心目中,“天理”是最高的,是不能违背的。比如,国人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国法”的地位要次于“天理”。“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中国传统文化里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用“国法”的眼光来衡量,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界定。这些梁山好汉,基本上都有偷盗、抢夺、抢劫、打架、伤人放火甚至杀人的记录,而且非法持有枪械,处处和合法政府作对。因此,如果依据“国法”,从个人来讲,恐怕都要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就整体而言,那肯定就属于非法组织了。但是,为什么梁山好汉无论从个体还是整个组织,在中国百姓心目中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违背“天理”而缺少正当性,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当然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可见,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天理”是要高于“国法”的,“国法”要取得正当性,需要服从于“天理”。这也就是所谓“恶法非法”的道理。制定、适用“国法”时,要考虑“人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不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天理”和“人情”也是一种规范。无论立法者还是适用法律的人,都需要既考虑“天理”,也考虑“人情”。

    二、用天理、国法、人情,对邓玉娇案的分析

   (一)依天理,邓玉娇的行为确实是合乎天道确为烈女豪侠,当下形势尤其值得学习。

    中国的天理之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照此去做便合天道。邓玉娇虽然身为修脚工,工作在一个灯红酒绿的场所,但是,身处贫贱而自尊、自强,不为权势所侮,不为金钱所诱,对金钱不受诱惑,面对强暴,发愤一击,使强梁毙命于刹时,帮凶重伤于一刻,同恶敛气于当场,海内小丑为之惊骇,国中正人为之赞叹。这不是真真正正体现了的天道吗?在当今社会,明星卖淫,商贾买春,官员奸幼之丑恶现象层出不穷,有很多女性或畏于强暴,逆来顺受,垂泪以从,使凶焰暴长;更有惑于金钱,自干堕落,为虎作伥,令世风日下的情况下,邓玉娇的事迹确实可歌可泣,有非常强大的正面积极意义,值得发扬光大。正因为邓玉娇的行为合乎天道,才赢得了广大网民的强烈支持和美誉。

   (二)循国法,邓玉娇终难免遭受刑罚之苦。

    已有法律人士在博客上,根据警方最新通报的案件事实分析认为:邓贵大在其后的过程中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也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的暴力程度不明显,仅是“推坐”。 本案最终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具有刑事过错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期肯定在十年以下。认真看了该人士分析后,本人也认为,如果目前警方通报情况属实,依照现有法律规定,邓玉娇终难免遭受刑罚之苦。

    (三)顾人情,对邓玉娇案件应得到最大限度从轻处理。

    本人理解“六字箴言”中的人情,绝非仅仅是“人情世故”中的人情,更应该是指“民情”,或者叫做民意。从目前网上情况看,绝大多数网民对邓玉娇是持同情、支持、赞赏态度的。这种民意背后,蕴含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良知和正义感。这种民意绝不可违,应尽力给予照顾,这样才能产生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否则,必将激起民愤民怨,看似乎严格执法了,实则会极大地伤害正义和良知,产生极大的负面社会效果。

    综合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对邓玉娇案绝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简单机械地死般硬套什么法律条文,而应该按照天理至上,国法次之,兼顾民情的原则去处理。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实,天理、国法、人情原则并非与现代的法制理念相悖,在号称法制最完善的美国,对参加陪审团的人员有一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陪审团人员要不懂法律、未看近期的新闻,完全按照自己的良知去评价案件的是非。这其实就是要用最高的天理,来对案件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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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的,不公正的是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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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0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zt

实行陪审团制度刻不容缓



没有司法的独立,没有陪审团制度,中国永远不可能有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英美法系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能够避免和消除司法腐败,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但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体现民主价值理念的陪审制度存在,所以专制政体的国家一般不会实行陪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但 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一个国家政府视民众为“不明真相”,视民众为“屁民”,视民众为“抑郁症”患者,视民众为“精神病”,蔑视他们,压迫他们,不给他们任何权利,怎么会给予民众司法审判权呢?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其实质是尊重民意,尊重常识,尊重良善民俗,尊重情理,不把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它不同于法官审判制度。精英的法律专业知识肯定要远比陪审团强得多,但精英的判断难免会与民众相左。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陪审员是普通公民,虽然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但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也不受外界相关人员的游说、贿赂、控制和操纵,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独立的地位。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因为法律是以道德良知和良善民俗为基础的。在法制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让良心判案,也许比教条化的条文判案更准确更合理。法律也应符合人性,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天理的法律也是永远不会健全的。我们大可不必低估民众的智商,不能怀疑民众的能力,民众比法官和所谓的精英更有智慧更有良知!

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陪审团,这是避嫌,如果是利益攸关者,难免会有偏袒,有失公允。

随机抽样选择陪审团,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符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交互影响,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合理的结果。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同时,让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约束和限制政治权力。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当然,陪审团审判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虽然它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但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了。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而中国许多案件是受政府和案件相关者的控制,有的秘密审判,如去年轰动一时的杨佳案因为没有公开审判和异地审判而广受质疑、诟病和非议。假如是实行陪审团制度,那么案件的最后审判结果肯定不是死刑,因为从网络民意看是对他的遭遇值得同情,深切理解要求对方给个说法的合理性。譬如邓玉娇案看上去纷繁复杂,其实从常识即可判断她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有罪。她是受到性侵犯后杀死邓贵大,她根本不是如警察所说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她故意杀人罪成立,那么,今天中国人都是有罪之人。由于中国司法不是独立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也往往为政府和公安所控制,最后审判结果也与民众所希望的结果相去甚远。

既然陪审团制度有如此多的优越性,我们为什么要排斥它?应立即以邓玉娇案为契机启动中国陪审团制度。邓玉娇案让民众来裁决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体现法律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案件的暗箱操作和人为操纵,实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消除法律歧视,从根本铲除罪恶的制度根源。我们不能把司法变成私法。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验标准。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而中国的司法腐败和黑幕已经把水源彻底污染和破坏了,使民众对这个国家越来越失去了信心,有多少人在悲叹“谁让我不幸生在中国?”,这种审判垄断也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和无数的陷于绝境和崩溃的访民和维权人士,正日益在破坏社会的和谐,也是中国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所以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刻不容缓!究竟谁是最终的审判者?除了上帝,只有人民才是最后的审判者!

2009-05-22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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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0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天,陪审团是个好东西。
他的理论逻辑在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并不需要法律专家,
而是在于人的内心、在于人的常识。
所以英美法系将罪与非罪的权利留给了公民,而罪责的多少才交给法官。
记得看过一个碟,内容是一个黑人父亲,他的女儿被白人三K党强奸,他把他们杀死,最后陪审团认定为无罪。

但中国司法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要引进陪审团,
因为一种司法制度的合适与否这要看我们的历史、文化和司法传统。
但在中国连证人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连陪审员都只是一个摆设的时候,
陪审团有意义吗?没有的!
坛里的很多人相信都看过“原谅我红尘颠倒”这书,
昨天冰山沙龙的刘晓勇在经典咖啡还专门组织了讨论。
我挺佩服他的,一个人这么执着的去做一件看起来对社会很有意义,
但对自己却一点意义都没有的事时,他的动力、他的力量从哪里来?
人越老却是越沉沦了,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无语和失语!
小天,我们这一辈尽量努力吧。
看是否有机会能做到向虎头大师那样的智者!呵呵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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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0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小天这样的愤者和虎头这样的智者都已经睡了,
咱也洗洗睡了吧!
突然又想到蚂蚁爬树,有些思想上的好朋友不需要见太多面就可以神交的。
好久没看上树写的东西了,对了、还有当年的山压鬼。
这些牛鬼蛇神都是半夜才想起啊!: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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