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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究竟是什么:3岁幼童被奔驰2次碾压致死(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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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0: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扭曲的究竟是什么:3岁幼童被奔驰2次碾压致死(ZT)

http://news.sohu.com/s2006/06nsyta/

[iframe]http://news.sohu.com/s2006/06nsyta/[/iframe]
BG7YBK[size=4][color=red]这5杯分别为:[fly][/color][color=green]月中仙、[/color][color=orange]醉蓬莱、蝴蝶梦、梦星尘、彩灯艳[/color][/fly][/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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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1: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Chinaren上看见的这条新闻。还有车轮辗过留下的血迹,看起来触目惊心。

真不知道开车的司机是什么样的人,能够如此灭绝人寰……
我只是一个稻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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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1: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

人的生命到底该如何计算价格?碾死一个三岁小孩,该赔多少:三年的养育费+ 精神损失费?

我听说现在交通法是这么算的,比如撞死一个30岁的男人,这个男人年薪10万,按最高赔偿年限20年计算,赔偿金额为:10W*20=200W。

美国的一经济学家认为,人的生命应该由市场的买卖价格来决定,就好比一个生命买卖市场,他出价要购买一个人的生命,看出到多少钱的时候有人愿意去死。最后他把生命的定价为100W美金。

按这个逻辑,那就是问孩子的母亲:出多少钱给你,你愿意弄死自己的孩子?这个问题显然有些荒诞。

所以,人的生命到底该如何计算?如果按前面一种算法,撞死一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基本上就不用赔多少钱了。

不管交通法如何规定,这些无视他人生命的“人”真是禽兽。

[ 本贴由 斌斌 于 06-12-22 11:40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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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青年报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一女工被大货车撞倒在地。 据目击者称,货车撞人后没有马上停下,而是从女工身上碾过之后才急刹停车,致使女工当场死亡。司机开车撞人后不及时停车的具体原因,交警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当时一位曾开过8年车的旁观者的一句话,却为这起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沉重的注解。

  这是一句什么话?“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比撞死还要多赔钱。”沉重、愤慨,已经无法全部代表我看到这句话时的心情。我最大的疑惑在于,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是什么造就了这个“公开的秘密”?

  也许那位旁观者的话有失片面,但现实土壤中到底有没有结出“撞伤不如撞死”的“恶之花”呢?相信没有人敢下结论说“没有”。那么,如果“撞伤不如撞死”成了流传于汽车司机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们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最低诉求——生命安全,又拿什么来保障?

  “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所谓的生活费一般是指用于吃穿用的一般消费支出,往往比较低。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使造成伤残的赔偿数额高于造成死亡的赔偿数额,使得健康权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权价值。

  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这一现象终于有了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表面上看,它涉及的只是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由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加剧“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非道德行为,最终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位,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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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什么了。。简直是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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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2: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2004年5月1号之前,当时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说致人死亡的话,他的赔偿年限是10年,以10年计算,16岁以下每少一年少计算一年,7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少一年,现在来看,当时死亡赔偿的数额标准是比较低,数额是比较少。

而现在不是这样了,现在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把赔偿的依据调整成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是城镇居民的。农民是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有赔偿的年限也提高到20年。16岁以下的少一岁也是减一年,60岁以上加一岁也是少一年。但是即便是这样,现在来看,虽然现在的标准也好,数额也好,相对来说比以前多了,要高了,但是即便是这样的话,具体到一些案子,可能致死需要赔偿的数额还有支付的费用仍然比致伤要赔偿的数额和支付的费用要低。"

如果“可支配收入”按城镇的人均收入来算,那就更少了。老人和小孩,赔偿额度就更低了。一个三岁的孩子,按人均年收入2W来算,2W*7=14W。如果撞死的是一80岁老人,那赔偿金额就为零咯?::23:

[ 本贴由 斌斌 于 06-12-22 12:07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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