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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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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 22: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农村的未来方向?

中华网的热帖,里面很多相关帖讨论好多天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不知道是不是有网友理解错误了,土地流转和私有制的概念????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342/98/87/9_1.html

重点提示:

中国水土资源都严重缺乏,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亩。这些地方的农村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那些人均耕地面积多于一亩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严重,旱魔肆虐,经常是数以千万亩的土地受旱,因此,尽管那些地方土地资源相对宽松,但水资源缺乏导致产出率低,耕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是第一位的,也没有条件以所谓的耕地私有化来形成规模经济。因此,中国农业事实上不可能依靠提高土地的规模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所谓照搬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考量中国农业问题的思路,在目前我们这样的资源环境中都要碰壁。

“土地私有化”不是中国农村的未来方向  

作者:温铁军   来源:《环球企业家》2008年7月5号刊 第13期


将中国农业问题与国外情况简单类比得出的会是南辕北辙的解决方案


温铁军——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著名农业问题专家

无论计划还是市场,当这些本源于西方的外来制度面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的经济基础时(如中国这种高度分散而且剩余太少的传统小农经济),都有交易费用过高导致的制度成本问题;因此,才需要有中国自主的制度创新。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个相关假设则是:无论集权或是民主,当这些政治制度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社会基础时(如中国这种高度分散的小农村社制的社会),也都会由于交易费用过
高而难以形成“有效治理(Good Governance)”的制度成本问题;因此才需要重建以社区自治为主的草根管理体制。

也许,正是这两个具有丰富内涵的与“三农”有关的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问题没有被讨论,也没有来得及形成解决办法,难以与全球化接轨的中国的三农问题才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面临“市场失灵”的困境。直到2004年中央政府开始了“三农新政”——免除农业税、增加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这种最基本的矛盾才相对逐渐缓解。

当前第一个值得讨论的认识误区还是土地私有化。

1980年代我们搞土地制度研究的时候,那时,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很多人都认同这种逻辑:只要土地私有化就能流转,就能成规模地集中土地;而只要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就能够参与国际竞争。

好在,我比别人更有条件多下农村。于是,带着这个逻辑我们去农村基层开展试验,经过10年试验之后,我这个认真搞基层操作的试验员才终于明白,这个道理看上去逻辑完整,实际上似是而非。可惜,今天的人们,尤其那些坐在书斋里的人们,无论是土是洋,大都还在继续唱着我们“昨天的歌谣”。

中国水土资源都严重缺乏,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亩。这些地方的农村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那些人均耕地面积多于一亩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严重,旱魔肆虐,经常是数以千万亩的土地受旱,因此,尽管那些地方土地资源相对宽松,但水资源缺乏导致产出率低,耕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是第一位的,也没有条件以所谓的耕地私有化来形成规模经济。因此,中国农业事实上不可能依靠提高土地的规模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所谓照搬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考量中国农业问题的思路,在目前我们这样的资源环境中都要碰壁。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社区所有制的土地制度条件下,很多地方都有通过“反租倒包”、“承租返包”等租赁形式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也有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搞的市场化土地流转。
但令人遗憾的却是那些学者们,他们对这些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伟大创造似乎兴趣不大,有的甚至批评为“非驴非马”;我实在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非要农民按照洋人书本上的理论做他们才满意呢?

近年来尤其值得重视的趋势性问题是,在农业收益过低和农民负担过重的压力下,农村土地出现大面积弃耕,上亿农民流入城市,客观上造成企业以各种方式征占农民土地的历史机会。有些教授对此作简单判断,全面肯定土地大规模兼并集中的市场化意义,并且以此证明农地私有化的现实性。尽管在鼓励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这种“产业化”的政策导向下,这在某些地方可能是难以遏止的趋势;但从历史教训的对比看,我们之所以至今还没有出现循环往复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民革命,也主要在于中央反复强调并且落实了基本制度30年不变的政治承诺。据此,亿万农民仍然相信中央政府。否则,人们无论如何作不出乐观的前景分析。

第二个认识上的误区是把美国的现代化农场与我国做简单类比。

在很多学术场合,那些去过美国的官员和学者都喜欢举美国农业的经验来教育我们这些埋头在基层搞调研的人。可这种证明美国多么先进、中国多么落后的比较,真的就那么有比较意义吗?

只要愿意了解不同国家经济发展历程的人们,其实都可以先作个比较:从1500到2006年的500年里,中国人口增加约10倍;而英裔人口从区区400万增至2.15亿,增加53.5倍(含括美洲、大洋洲的移民)。表明西方靠殖民化向外转移制度成本来解决内部问题——移民到美国的英裔3000万,加上第一代欧洲白种人合计4800万。

当代的那6个大农场国家(美洲5个:加美墨巴阿,澳洲1个)几乎全部是在殖民化进程之中大规模杀戮当地土著来开疆拓土的产物。而老欧洲的小农场国家和日韩这些小农经济国家,则至今虽然市场化了几百年,却都没有实现美国式教科书才有的“农业规模经营”。

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没有可能像西方那样大规模对外殖民,基本上依靠内部积累推进工业化,特别是工业化加速的最近50年,更不可能像过去的欧洲国家那样,一旦人口膨胀了,在美洲、澳洲有大片的殖民地可以移民拓殖。由此,我们的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一直在增长,人均和劳均占有土地也就必然下降。现在,美国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是我国的200多倍。人们应该知道,农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地租,美国农场土地面积广大,地租绝对量大。大农场的规模农业当然绝对收益高,这种条件,与中国的小农经济根本就没法比。因为我们这种以农民生存保障功能为主的土地,在大多数传统农区已经连绝对地租都产生不了,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因此就是负值。

综上所述,我提出“市场失灵”的问题,是希望人们能够反思以前约定俗成的看法。本来,社会关注三农是一件好事。但由于人们缺乏对国情的了解,多年不做农户调查,往往习惯于意识形态化地在两个极端上争论,可能会犯一些常识错误。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如果没有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的积累和政策经验的积累,把各种理论概念套到三农问题的解释上,的确有可能帮倒忙。其实我们现在遇到的复杂局面,在一定意义上也与长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关。所有从国外引进的学问,在今天复杂的三农问题面前的确都需要重新思考。书斋里的学者尤应“慎言”三农。

还有,近年来,人们不仅习惯于“唯书、唯上”的气氛,而且对“改革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现象也已经司空见惯,政策研究人员似乎有意回避如何深化农村改革的问题,尤其避讳如何深化涉农垄断部门的改革;也鲜见有结合基层实践阐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的讨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我才一再恳请人们理解:我们农村形成的现在这种基本制度,的确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总体上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倘若没条件在农业外部的宏观环境上作重大政策调整,就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要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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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 2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343/70/74/4_1.html

土地流转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编辑本段土地流转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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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344/03/68/4_1.html

新华网快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30日专程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

  另据央视报道:胡锦涛今日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考察,看望30年前“大包干”村民,称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允许农民以各种方式让土地承包权流转;并考察蚌埠两家奶制品企业,称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需要确保所有投放市场的产品都是合格的。



     重点看到这句话"允许农民以各种方式让土地承包权流转"  首先我是个从化学转到研究佛学的研究生 虽然没有僧人那样的心无世尘 可也不想多参与世事纷争  但是有些我认为对芸芸众生有百害无一利的事还是要发发啊Q式的臭脾气

  开始把土地承包到农民手里本身就是一个不太合理的决定.中国的粮食产量问题不是承包不承包到农民手里能解决的,关键是袁老的杂交水稻技术!这个不用细说有年纪大的叔叔爷爷都知道:75年以前没有杂交,水稻杂交小麦,鲁棉系列的时候中国的粮棉亩产量的!把大田划成小田,其一不利于机械化大生产的条件,其二导致农田出现很多无用地_田埂!不要小看那点田埂,中国所有的田埂加起来你算算有多少?!按中国的国庆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单单靠普通老百姓是做不到的,需要国家来指挥!但是现在土地都承包到农民自己手里了,有哪个农民自己可以买的起那些大型农业化机械?请专家们不要给我发美国农民的图,人家那可是几千亩几千亩的农场,经营了几百年了!中国的老百姓永远做不到的.
  好吧,就算把土地承包到农民手里对大家没多大影响,可是这次允许土地承包权自由流转那可是要了中国老百姓的命了!咋听起来也没什么,反正是承包权自由流转,土地还是国家的.但是按照现在的国家政策承包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吗?这样一来直接导致了大量土地集中到了少数人手里,不要幻想这不会发生,一定会的!一亩地几万就可以从农民手里买到,现在的中国农民出于种种原因总会缺钱,除非你家没有上学的,没有生病的,不需要吃饭!反正那几亩地放在那一年也出不了多少钱,干脆就卖了吧!卖了土地很简单,不简单的是从此以后你就变成了“无业游民”了!!!
    就算你说到时候国家还会把土地收回去的,我看短时期内是不可能,50年的承包期还没到,在这断时间里没有土地的农民你让他们怎么活?别说你有办法,你要有办法的话就不会让几千万人下岗了,更别说现在这七八亿农民了!没土地又没工作你让他们怎么活?学习印度!对,这是个好主意!到时候全国农民拥挤到上海的大街上的时候估计你就不那样说了!(当然也没可能)   人总是要吃饭的,当一个人连饭都吃不上的时候他还会管什么法律不法律吗?你们精英专家的难道就安心吗?到那个时候可不是你骂一句“对待刁民国家要硬气”能解决的了!
  
    现在这个政策已经有了,难道真的“你我之辈,忍将夙愿,付与东流?!”不!绝对不!“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我们要在绝望之中看到希望!既然允许土地自由流转了,那国家大可以把土地收回去!不要跳出个专家在我的路上告诉我土地太多国家没钱!没钱你还怂恿国家去美国救市!?一旦国家把农民的土地重新收回,我国机械化大生产的条件就有了!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国家可以按股份分成!只要愿意把地卖给国家的都是股东!都可以分配到粮食!所有的生产成本国家出,粮食不允许私人买卖,按人头分给农民!你愿意去田里做工的给工资,不愿意的可以继续去打工.当然这个工资不能低了,要择优录取!这样一来老百姓能不俯伏而向山陵吗?

  我支持土地自由流转——前提是流转到国家手里,不是流转到专家精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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