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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2: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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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一个和一万个(2010-04-28 10:47:33)
转载标签:法律司法解释律师刑法杨金柱中国杂谈 分类:所思所想
博主按语:

    写下这个题目,是因为受到杨金柱律师的启发。最近,他在忙于就刑法第306条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而征集律师签名,并发誓在5月25日那天如果没有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他将永久退出律坛……

    为此,我一时感慨万千……

    他是一位老律师,但他却依旧拥有年轻人的激情、率性乃至天真;

    他是一位法律人,但他却始终不失传统文人的率真、浪漫乃至书生气;

    他是一位性情中人,但他却一直秉承着不同于凡人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思维。

    他很“怪”,怪得让你想骂他却又骂不出来,最后无可奈何乃至只好见怪不怪;

    他很“烦”,烦得让你觉得此人的想法和做法又有道理、有分寸、有追求乃至有些可爱;

    他很“缠”,缠得让你在生气之余更不知不觉地体会到了他的豪气、浩气、勇气、大气乃至侠气;

    他很“迂”,迂得让你感觉到他是不是生错了时代、干错了职业但他却又熟悉当下的显规则乃至潜规则。

    于是,他就成了“律坛怪侠”。

    在我个人看来,你可以不认同他这个网名,你也可以不赞同的做法,但你不得不感动于他对律师事业的真情、痴情、热情、激情乃至豪情。

    我们看到,如果作为一道算术题,1个和10000个之间的确能够得到很多答案。如果仅仅在这两者之间用加法或乘法,结果答案实际上区别不大。但是,如果在1和10000之间不断递增用加法或乘法,那么,答案将是一个非常惊人、非常动人乃至非常迷人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他希望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是有一定道理、情理乃至说理的。

    但是,我要告诉他,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司法解释,是否一定需要采用律师签名的方式?如果真的需要律师签名,是否就一定需要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如果征集到了10000名律师签名,是否就一定能够达到最后的目的?如果征集10000名律师签名的目标没有完成,是否就一定需要自己退出律坛?因为如果真的需要广大律师表态,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会赞成并支持的。但是,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想法,但未必支持你的做法;即使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做法,却未必支持你的方法;可能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方法,但未必支持你的用法。

    当然,说来说去,我也未必能够说服他。但是,想来想去,我也觉得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认真地去研究他的意见和建议,都需要全面地去关注他的想法和做法,都需要全力地去支持理解他的初衷和愿望。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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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2: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释法,杨金柱恭请中国17万律师签名


       博主杨金柱律师按语: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与17万中国律师息息相关,不是为杨金柱自己或某一个人所为。杨金柱恭请在新浪网开设博客的律师同仁转发此文,并签名支持。

各位律师同仁:

    我于2010年4月19日在新浪博客《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博客》和国内各大网络论坛发表了《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的以下四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第306条第一款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2、司法实践中认定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使用了“眨眼睛”的“暗示方式”教唆被告人作伪证,那么“眨眼睛”、“摇脑袋”等系列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该罪的客观行为?

    3、《律师法》第33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即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所有谈话内容均享有法律上的职业豁免权。那么,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谈话内容能否认定为构成该罪的证据?

    4、律师在审判阶段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能否向被告人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实?能否向被告人宣读其自己的口供进行核实?能否向被告人核实书证、物证、鉴定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同时征求国内万名律师签名,签名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我将于2010年5月28日将我的律师意见书和律师签名册送呈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签名对象、签名方式和注意事项请见附文三:《杨金柱律师关于公开征求万名律师签名,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说明》

    杨金柱律师恭请中国17万律师签名的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306条已成为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中国律师深受其害。我的律师意见书所提四点司法解释与17万中国律师息息相关,不是为我自己或某一个人所为。

    二、中国律师多年来不断有人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但目前不可能废除该条款,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应为最佳选择。

    三、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今年的两会上没有将已准备好的提案正式提交,因于宁会长正在修改该提案,故至今尚未提交最高法院。我的律师意见书中所提四点司法解释比于宁会长的提案更为具体和实用(请各位同仁进行比较)。

    恭请各位同仁签名支持!

                                          杨金柱律师

                                         2010年4月28日


    附一:杨金柱律师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

    附二:于宁会长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

    附三:关于公开征求万名律师签名,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说明

    附四:如果2010年5月25日征集不到一万名律师签名,杨金柱律师将宣布终身退出中国律坛

    附五: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87名律师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

    附六: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20名律师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第306条

    附七: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第306条


来源: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igcq.html

中国律师签名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351d2f0100hzqm.html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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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刑法》306条:钱列阳律师与杨金柱律师商榷(2010-05-09 10:59:56)
转载标签:法律被告人律师刑法杨金柱北京杂谈 分类:所思所想
博主按语:

    关于“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发起律师同行签名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司法解释一事,现在算是已经告一段落了。可以说,关于此事的思考与交流将会变得更加理性与客观。

    正如当时我在博文《中国律师:一个和一万个》中所预计的那样:“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想法,但未必支持你的做法;即使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做法,却未必支持你的方法;可能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方法,但未必支持你的用法。”前几天,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给我发来邮件说,要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下。我以为建议甚好,并请钱列阳律师赶紧将商榷文章发给我。

    以下即为钱列阳律师的商榷文章,各位博友可以为此展开热烈讨论。我个人认为,钱列阳律师的观点当有可取之处,该文展现了一个著名刑辩律师应有的理性和高度,表现了一个执业律师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尽管如此,我们同样要对杨金柱律师的想法给予积极肯定并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时,还要为他刚刚从高速公路上车祸中化险为夷、转危为安表示美好的祝愿。祝他今后的人生之路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关于《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306条》的几点看法

                 ——兼与杨金柱律师商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钱列阳


    笔者在网上有幸拜读到从未谋面的湖南杨金柱律师的文章,对于杨律师要求最高院释法刑法306条,并征求万人签名的行为,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众所周知,我国《立法法》第42、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10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依据上述规定,杨金柱律师以律师个人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的要求无可厚非。但对于杨金柱律师要求最高院解释的四个问题,笔者有些与杨律师不同的看法,兼与杨律师商榷。

    第一,杨律师要求解释的第一个问题即刑法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学理论的学术探讨问题,属于刑法理论的范畴。无论是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就一个法理问题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刑法306条,理论上笔者认为该罪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辩护人妨碍、毁灭、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必然带来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结果,导致错误的判决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关于眨眼睛、摇脑袋是否能认定为构成刑法306条的客观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谈话是否享有秘密交流特权的问题。199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的基本作用》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根据这一人所共知的规定,律师在与在押被告人会见时享有充分的自由,有权在不被窃听,并且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这一原则是否被我国所承认,以及是否适用于国内法,在我国现阶段尚无明确的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时不受监听。这里的不受监听是否就等于律师享有秘密交流特权,也就是杨律师提到的职业豁免权?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在一个看得见但听不见的环境内与被告人自由交流,并不意味着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谈话没有任何约束。律师与被告人的沟通实际上还是有规则的。就案情本身进行沟通交流是正当的,但教唆毁灭伪造证据、传递越狱信息或立功信息、唆使买通看守人员等这些均超出了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谈话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人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与辩护律师在庭审前的充分沟通,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是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的。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应超出案情范围及辩护人的职责权限。简言之,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如果是仅就案情进行沟通就是正当的。但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所有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在会见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律师甚至也不必以这样的形式与被告人沟通。

    第三,杨律师要求解释的第三个和第四个问题实际上是有关被告人庭审前是否享有完整阅卷权的问题。笔者为此曾专门请教过参与1997年《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老专家,得到的答复是立法时他们没想到会遇到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被告人的阅卷权,是天经地义的。但没想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这个问题,并由此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长时期探讨,而李庄案件再次将这个问题暴露出来。无论是香港、台湾还是国外,被告人均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如媒体上报道的陈水扁在开庭前曾经通宵达旦的阅卷。因此,在中国现阶段,被告人庭审前能否享有与辩护人相同的阅卷权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而非今天由最高院对306条进行解释所能解决。相反,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的证据展示,被告人只有在庭上才有权利知晓。这种不同的观点也是值得法律人所共同商榷的。笔者当然认为无论是从充分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还是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看,被告人庭前的充分阅卷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支点。

    综上,笔者认为杨金柱律师关心国家法律的实施,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非议的。作为公民,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院要求做出解释,但以联名的方式,以及要求相关各级律师协会组织同意自己的要求,否则即以终结自己的职业生命相要挟,这样的做法实际是对他人学术观点的不尊重。而将专业问题通过制造社会影响,带有政治化色彩的方式表现出来,已经超越了学术探讨的范围。笔者认为,专业问题上的就事论事,各抒己见,平等自由的学术探讨氛围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希望得到和拥有的。冷静、理性不掺杂个人情感,这是每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如果杨律师真的想退出律师行业,只要是自己的真心选择,把所有的理由深藏内心,采取“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才是高雅之举;采取“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才是潇洒之行。把自己即将离开的一个行业甚至妖魔化、丑陋化,这至少也是对自己的历史以及昔日同仁的不够尊重。笔者在此没有区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而以法律人概括之,就是认为受过相同法律教育的人,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因此,不以体制内,体制外作为区分人与人的楚河,汉界而是以共同的法律理念、法治理想,作为法律人相互携手的纽带,共同推进我们的社会一步步平稳走向法治,这才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当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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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金柱律师对钱列阳律师商榷文章的回应(2010-05-12 18:06:35)
转载标签:法律行为犯北京律师协会辩护人钱列阳李庄杂谈 分类:所思所想
博主按语:

    这几天我在重庆开会,没有机会上网。但杨金柱律师给我来电话说,为了公平讨论,希望我转载他对钱列阳律师的商榷文章。为此,趁今天到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干的机会,赶紧借用律协小帅哥童军的电脑,将杨金柱律师的回应文章转发于此。

    在我个人看来,道理不辩不明,法理不辩不清。对于《刑法》306条,的确需要广泛讨论、理性争辩。所以,杨金柱律师有观点、钱列阳律师要商榷,接着杨金柱律师要回应。都是正常的,更是合理的。为此,请各位博友关注并积极参与。




杨金柱终于听到了“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对李庄案的声音
             ---兼与钱列阳律师商榷“释法”、“签字”等几个问题

本文已发天涯法律论坛、网易论坛、西政人、凯迪论坛、凤凰网论坛、腾讯论坛

新华网发展论坛
     
引言     刘桂明先生的按语和陈光武律师的商榷文章


    2010年5月9日10时59分,原《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先生在其新浪博客转载了钱列阳律师《关于《刑法》306条:钱列阳律师与杨金柱律师商榷》的文章。刘桂明先生在转载时加了以下博主按语:

    关于“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发起律师同行签名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司法解释一事,现在算是已经告一段落了。可以说,关于此事的思考与交流将会变得更加理性与客观。

    正如当时我在博文《中国律师:一个和一万个》中所预计的那样:“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想法,但未必支持你的做法;即使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做法,却未必支持你的方法;可能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方法,但未必支持你的用法。”前几天,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给我发来邮件说,要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下。我以为建议甚好,并请钱列阳律师赶紧将商榷文章发给我。

    以下即为钱列阳律师的商榷文章,各位博友可以为此展开热烈讨论。我个人认为,钱列阳律师的观点当有可取之处,该文展现了一个著名刑辩律师应有的理性和高度,表现了一个执业律师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尽管如此,我们同样要对杨金柱律师的想法给予积极肯定并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时,还要为他刚刚从高速公路上车祸中化险为夷、转危为安表示美好的祝愿。祝他今后的人生之路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2010年5月9日13时43分,陈光武律师在其网上发表了《还是不把“眨眼睛、摇脑袋”确定为教唆行为好 -----兼与钱列阳老师商榷》一文。


       还是不把“眨眼睛、摇脑袋”确定为教唆行为好

                                  -----兼与钱列阳老师商榷

     钱列阳老师作为律师界大师级人物,是我十分尊重、敬佩的大律师之一,也曾多次当面求教,总是受益匪浅。近日在他百忙中发表《关于杨金柱律师<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306条>》一文,间接对李庄案发表了意见(自认为),是非常难得的。而且文中对刑法306条的行为犯、结果犯之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认定,令人鼓舞和振奋。

    钱老师写道:“理论上笔者认为该罪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辩护人妨碍、毁灭、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必然带来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结果,导致错误的判决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明确认定如果早在李庄案审理期间面世,不只会有多么大的分量,哪怕仅仅是理论上。说不定能够改变李庄案的命运和中国近期法治的历史。

    不过钱老师文中对辩护人 “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认为可以认定为教唆行为的观点,理解起来相当困难。不妨冒昧谈谈自己的拙见,和钱老师商榷。

    钱老师说:“简言之,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如果是仅就案情进行沟通就是正当的。但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所有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

    如果没有理解错误的话,钱老师的意思是: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认定为律师实施了教唆行为的,譬如律师“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

    对钱老师这种有条件将“眨眼睛、摇脑袋”认定为教唆行为的观点,本人实在难以苟同。

    首先,“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所表达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仅凭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证言无法确认。同样的“眨眼睛、摇脑袋”,被告人或嫌疑人可以理解为教唆其翻供或越狱,辩护人却可以解释为让其老实认罪,不要草率翻供或越狱逃跑。同理,客观上也难以确定“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究竟是“案情的正当沟通”,还是“超越案情之外” 的教唆行为。

    其次,如果把对被告人或嫌疑人“眨眼睛、摇脑袋”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律师的会见将无所适从。每个人的生理习惯、行为特征各不相同,会见时如何把握自己的举止则难于上青天。辩护律师可能因为担心自己的正常生理习惯被误认为“超越案情之外”的教唆行为,对会见望而却步,那将是法治最大的悲哀。

    另外,正常的律师会见,是无需采用“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交流的,否则,说明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了。在这种辩护人的会见权被严重限制和非法干扰,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谋取到的辩护人所谓“教唆”证据,是否是有效证据?

    综上,本人认为,无论辩护人是“仅就案情进行正当沟通”,还是是否“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的其它什么情况,都不宜把“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视为辩护人的准教唆行为,哪怕是有条件的。


    感谢刘桂明先生的按语和陈光武律师的商榷文章!


      一、我终于听到了“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对李庄案发出的声音


    钱列阳律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就读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大学分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列阳奖学金” 捐赠人、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副秘书长、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以上资料摘录于钱列阳律师网。


    陈光武律师称“钱列阳老师作为律师界大师级人物”,对钱列阳律师“十分尊重、敬佩”。正如钱列阳律师所言,我和钱列阳律师“从未谋面”,但我却拜读过钱列阳律师的许多文章和案例,钱列阳律师是我所敬佩的中国律师之一。但我不同意称钱列阳律师为“律师界大师级人物”,原因有二:其一、钱列阳律师现年46岁,称其为“律师界大师级人物”时间尚早。其二、我心目中的中国“律师界大师级人物”只有张思之老前辈一人。中国律师界的其他任何人目前都不能称之为“律师界大师级人物”,而不是单指钱列阳律师一人。


    我同意称钱列阳律师为“京城律师界大腕”。有以下资料为证:“点睛政法网络学堂讯  2008年12月13日,由点睛学堂主办的第三场"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操作技能专题讲座"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此次专题讲座邀请到了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主任汤忠赞律师为广大学员授课,京城律师界大腕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律师、副主任张青松律师、陈洪忠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燕生律师也应邀参加了此次讲座。”


    钱列阳律师在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文中说:“关于刑法306条,理论上笔者认为该罪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辩护人妨碍、毁灭、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必然带来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结果,导致错误的判决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杨金柱律师将钱列阳律师的上述言论解读为:刑法306条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重庆一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李庄为行为犯是错误的,应当对李庄案立案再审,依法宣告李庄无罪!

    尊敬的钱列阳律师:您为什么在2010年3月11日之前不说出这句话啊?您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庄是北京律师,您在李庄案二审判决(2010年2月9日)以后、或者在薄书记3月6日人大会议上为李庄“盖棺定论”以后,您如果组织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对李庄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的结果公布于众:刑法306条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重庆一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李庄为行为犯是错误的,应当对李庄案立案再审,依法宣告李庄无罪!有您这位“京城律师界大腕”登高一呼,众者云集,必会引起重庆市高级法院重视,对李庄案立案再审,依法宣告李庄无罪!

    非常遗憾的是:李庄案发生以后,您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作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您没有为李庄案组织过讨论!您没有为李庄案发出您应该发出的声音!在中国律师界一片死水般沉默的时候,2010年3月11日以后,我作为偏居湖南的一个普通律师做好“跨省喝茶”的准备,为李庄案独自呐喊:李庄是无罪的!

    尊敬的钱列阳律师:您已经认定刑法306条规定的应该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重庆一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李庄为行为犯是错误的,应当对李庄案立案再审,依法宣告李庄无罪!请您尽快组织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们对李庄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结果公布于众。您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庄是北京的律师,这是您的职责所在!我和中国其他律师同仁对您充满着期待!


      二、感谢“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肯定我要求最高法院释法的合法性,但我读不懂钱列阳律师的“大腕解释”


    钱列阳律师在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文中说:“众所周知,我国《立法法》第42、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10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依据上述规定,杨金柱律师以律师个人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的要求无可厚非。”

    感谢“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在此替我向全国人民说明了杨金柱律师以律师个人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即说明了我的行为的合法性。“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一言九鼎,我相信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协当不敢以我的行为的非法性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我今晚当可安眠矣!


    钱列阳律师让我高兴了一把之后,接着又把我弄得满头雾水。钱列阳律师在此使用了先扬后抑之法。请看钱列阳律师的原文:
   “杨律师要求解释的第一个问题即刑法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学理论的学术探讨问题,属于刑法理论的范畴。无论是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就一个法理问题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钱列阳律师如此雷人之语,实乃“京城律师界大腕”才敢言也!

    金柱才疏学浅,兼之学中文出身,虽然做了25年律师,比钱列阳律师多吃了8年干饭,但却无论如何找不到“无论是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就一个法理问题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根据钱列阳律师的观点,我根本就不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刑法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

    但我又百思不得其解:钱列阳律师为什么总是放马后炮?陈有西、高子程律师在为李庄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306条作出司法解释时,钱列阳律师为什么不提出这一观点?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网上公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时,钱列阳律师为什么不提出这一观点?陈有西律师身处浙江无缘“京城律师界大腕”称号,但高子程律师和于宁会长在“京城律师界大腕”的排名当不在钱列阳律师之下,难道他们也和金柱一样不学无术?

    金柱虽然不学无术,但还是知道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等名词,现将钱列阳律师的观点称为““大腕解释”,各位律师同仁以为然否?

    三、“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将辩护人 “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可以认定为教唆行为的观点,难道不是要置中国刑辩律师于死地?

    钱列阳律师在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文中说:“关于眨眼睛、摇脑袋是否能认定为构成刑法306条的客观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谈话是否享有秘密交流特权的问题。” 钱列阳律师接着又说:“简言之,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如果是仅就案情进行沟通就是正当的。但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所有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在会见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律师甚至也不必以这样的形式与被告人沟通。”

    金柱虽然不学无术,但还是要在“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面前班门弄斧,将钱列阳律师的上述高论进行以下几点解读:

    1、钱列阳律师认为: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可以认定为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的沟通行为;
    2、钱列阳律师认为: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如果是仅就案情”使用“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进行沟通就是正当的”合法行为;
    3、钱列阳律师认为: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如果“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使用“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进行沟通,其“所有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即辩护人 “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可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4、在辩护人“会见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辩护律师甚至也不必以“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这样的形式与被告人沟通。


    金柱律师在此问“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几个问题,恭请钱列阳律师赐教: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中是否包括“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证据在内?如果“眨眼睛”、“摇脑袋”的形体动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钱列阳律师凭什么认定“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是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的沟通行为?
    2、钱列阳律师凭什么标准认定“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是辩护人和被告人”仅就案情进行沟通“的正当行为或者“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的教唆行为?
    3、钱列阳律师是公开认可辩护人在“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的“眨眼睛、摇脑袋”之类的形体动作属于辩护人伪证罪的教唆行为的“京城律师界大腕”的第一人,请问这是钱列阳律师的个人观点还是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的集体观点?


     我极为同意陈光武律师《还是不把“眨眼睛、摇脑袋”确定为教唆行为好-----兼与钱列阳老师商榷》一文的结论:无论辩护人是“仅就案情进行正当沟通”,还是是否“超越案情和律师职责之外”的其它什么情况,都不宜把“眨眼睛、摇脑袋“的行为视为辩护人的准教唆行为,哪怕是有条件的。

    钱列阳律师作为“京城律师界大腕”、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和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发此高论,难道不是要置中国刑辩律师于死地?金柱律师恭请全国律师同仁深思!


     四、钱列阳律师凭何证据说我“要挟”和“妖魔化、丑陋化”中国律师?

    金柱律师在此请问“京城律师界大腕”钱列阳律师:我自2010年4月19日至5月6日的关于签名的所有文章中,有哪一篇文章和哪一些言论“要挟”和“妖魔化、丑陋化”中国律师?恭请钱列阳律师举出证据来!

   我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李金星律师对钱列阳律师《看法》的看法》的一段话作为第四点的结尾:

     列阳所言之四:“把自己即将离开的一个行业甚至妖魔化、丑陋化,这至少也是对自己的历史以及昔日同仁的不够尊重”。此为列阳对金柱律师之重责,我等尤其愤慨。众所周知,金柱此举,无名利之所图,此举所现,虽有言辞过激之虞,举止超限之处,我认为正恰恰表现其对中国律师无怨无悔的大爱,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高度负责的人格品质,追求法治的法律人的朴素本色。从其出发点分析,乃是对李庄一案,未遵循法定程序,未贯彻法治精神的深恶痛绝,加之权威失声,泰斗不寻,才寻求签名之策!虽以后时刻,律协发文组织,也正反映出金柱有其真正的组织原则。然,上述种种,却被列阳指责为:“把自己即将离开的一个行业甚至妖魔化、丑陋化,这至少也是对自己的历史以及昔日同仁的不够尊重:。试问:中青报对律师报道,列阳是否大意凛然指出其错误?试问:李庄一案程序错误百出,列阳是否指出其丑陋处?而金柱律师一个签名的举动,就被列阳君指责为妖魔、丑陋律师,公平吗!


     为显示公平,恭请刘桂明先生将此文转发于您的新浪博客,谢谢!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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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了贴,我想说什么呢?不是很清楚,人越大有时候就会越糊涂。
小时候记得老师要我们五讲和四美,长大了对我们的要求就是不要乱吐痰和闯红灯。人啊!人!不禁又想起路遥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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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界是否需要“整风”?(2010-05-19 09:34:22)
转载标签:法律北京市司法局警示教育群体性案件刘巍李庄杂谈 分类:所思所想
博主按语:

    这是一篇刚刚见诸于胡舒立麾下财新传媒《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9期的文章(出版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但文章则缘于李庄案的律师界“警示教育”运动,其背景是近年来针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诸多管制,更与国家的司法环境走势密切相关。现在,整风之势已然席卷全国。为此,业内人士呼吁切勿矫枉过正。

    当然,我个人认为,此次警示教育活动不能理解为一次整风(只有2004年那次整顿教育活动,才能称得上是一次整风),只能算是一次例行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学习活动。



律师界“整风”

                                             本刊记者 王和岩 / 文

  

    5月初,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还在积极争取避免被解散的命运。它向福建省司法厅上报增加合伙人,同时对福州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已经立案。

  此前的4月21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通知,责令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解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网络上轰动一时的“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福州市司法局的通知称,因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该所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也没有新增加合伙人,已违反《律师法》规定,特书面通知该所解散。

  时隔一天,4月22日,对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两名律师在之前的一次执业中,因主动退出法庭,被控“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日前,北京市司法局已电话通知两位律师到指定地点拿处罚通知书。

  两起看似孤立的个案背后,一场声势浩大的“警示教育”运动正席卷全国律师界。

  今年春节前夕,司法部下发有关李庄案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此后,以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为契机,有关部门先后密集发布相关规定。

  4月8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不少对律所及律师的严厉管制手段,旨在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17天后,在湖南长沙举行的七届全国律协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上,作为此次会议主要成果——《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办法(草案)》审议通过。据有关与会人士透露,该办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严厉管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精神如出一辙。

  很多律师和专家认为,这一系列迹象,不仅可视作李庄案在律师界乃至司法界的消极影响在发酵,更是近几年司法环境大势所致。

  缘起李庄案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发轫于轰动全国的北京律师李庄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

  2009年12月10日,重庆涉黑案嫌犯龚刚模向专案组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翻供,两天后,李庄被刑事拘留。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李庄案走过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全过程,李庄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打黑”中的运动式执法,李庄的律师身份及其“刺头”形象,相关媒体的不当介入,以及案件发展的一波三折,诸多因素使得李庄案过程中的一点一滴、一举一动均引发了舆论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得到有关高层的重视。

  本刊记者获悉,李庄案发后,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2月9日,李庄案终审宣判。随后,重庆市政法委就李庄案向中央政法委专门作了报告。之后,中央政法委据此内容形成五点建议报告中央。该报告获得有关领导批示,认为李庄案的发生,教训极其深刻,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吸取;同时也要肯定律师队伍总体是好的,近年来广大律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要将广大律师与李庄个人犯罪区别开来。

  今年春节前,报告下发至司法部,要求司法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五点指示,安排给相关单位执行。

  据不愿具名的知情者介绍,五点指示中第一条就是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法律专家揭批李庄,并称从其执业生涯中的不良记录来看,李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今天的违法犯罪的结局。报告同时也强调要将李庄犯罪与广大律师区别开。

  2月26日,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司法通【2010】28号,下称“通报”)。“通报”称,“李庄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

  “通报”认为,李庄从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根本原因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在执业理念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的基本执业规范,在职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通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的危害”,“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并提出几点要求:要求律师“始终坚持社会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律师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公平正义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通报”同时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搞“警示教育”活动。

  同日,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组织召开由律协、律所负责人、律师代表、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剖析李庄违法犯罪事实,研究律协和律所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的任务、措施。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人员也参加了会议。但此会议并未对外公开。

  3月1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3月开始到今年底,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
  会后,各地司法局纷纷行动。如北京市司法局选择西城区、昌平区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教育试点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则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做到“三个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中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警示通报”争议

  司法部的“通报”,在律师界、学界产生了诸多反响。尤其是“通报”中的第二点要求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引发了广泛争议。

  对于这一说法,有14年从业经历的天津律师程国庆的评价脱口而出:“这个说法太荒唐。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过去,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职责的相关提法,也仅止于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要律师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搞错了律师的定位。”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说,打击犯罪是纳税人供养的公安、检察等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律师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打击犯罪中出现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配合国家机关维护法律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程涛指出,“所谓让律师‘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实际上是让律师检举、揭发其委托人即被告人的罪行,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是与律师的职责和职业伦理严重不符。”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司法部的通报只是一个部门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对其不当之处不必过度解读。北京市律协一位不愿具名的副会长说,这可能是起草文件者“不懂法”所致。

  法律学者刘桂明表示,“警示教育”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不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的所谓引导和管理,要建立在了解、理解、化解律师诉求的基础上。

  采访中本刊记者获悉,多数律师和学者则对这种“警示教育”活动态度消极,对其实际效果也表示怀疑。

  “重拳打在棉花包上。”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这样形容。他认为,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北京限制非京籍人员获得在京实习律师资格的措施,均是矫枉过正。

  王才亮说,如果律师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必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不要一味地杀鸡给猴看,否则反而会导致很多律师产生“逆反心理”。

  “他们通知组织律师收听收看(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我不知道有多少律师会照着做。”北京市律协刑辩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表示。

  一名不愿具名律师说,最近收到司法局和律协发出的号召政治学习的短信多了,不过,“和以前一样,随手就删了。”另一位律师介绍,本来大家就对李庄案有看法,有关方面组织的开会讨论,“讨论来讨论去,最后都是倒过来讨论。大家心里明亮得很。”

  不过,也有律师从提高律师职业素质、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警示教育”活动表示有限的肯定。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说,近年来律师的执业水准普遍不高,很多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和纪律方面的培训几乎是空白。加之面临的生存压力,一些自律性差的律师就会出问题。

  韩冰认为,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做案子,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行业内树立了一些很坏的榜样。律师行业有必要整顿教育,但真正应该警示教育的是那些贿赂法官、检察官行为;至于整顿的方法,是训诫、灌输,还是教育、引导,值得探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不可否认一部分律师不择手段地牟利,甚至在司法腐败案件中担当穿针引线的角色,但律师队伍的问题不是因为李庄案才出现的,而且这种整顿应该由行业协会担当,通过自治实现自律。

  张建伟强调,整顿要防止“过犹不及”,不能因此忽视司法公义,甚至完全无视律师独立辩护原则、自由辩护的精神,不能要求律师去做第二公诉人。

  整肃蔓延

  在大多数受访者看来,司法部“通报”中出现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左的观点,与李庄案的发生不无关系。李庄案对中国律师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正在全国律师界弥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提及不久前在湖北代理的一起案件,仍心有余悸。他头一天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第二天开庭后,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内的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焦于他。

  “那一瞬间,我惊出一身冷汗。”吕良彪说,回想起会见时有侦诉机关的人员在场,而且自己非常谨慎,对“眨眼睛暗示”之类的细节都刻意避免,才放下心来。

  不过,众多业内人士均认为,“现在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打压变得越来越公开”。其典型案例就是福州、北京两起处罚律师事件。

  在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解散事件中,福州市司法局责令其解散的理由是,该所主任林洪楠律师被处罚停止执业一年,无法继续担任合伙人,该所合伙人数量不足法定条件已逾三个月。但是,导致林被处罚的原因,竟是其八年前执业中的一次“泄密行为”。

  福州市司法局处罚决定称,林洪楠在担任2002年“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违反了《保密法》和《律师法》的规定。

  而林洪楠认为,他并未泄露该《会议纪要》,而且侦查终结后作为附卷的《会议纪要》就不再是国家秘密。更关键的是,事发已经八年,早已过了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涉嫌报复陷害,与其代理“福建网友诽谤案”不无关系。

  同为“福建网友诽谤案”的辩护律师刘晓原也认为,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与该所在福建当地经常接手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有关。

  而北京市司法局对唐吉田、刘巍两名律师的吊销职业资格证处罚,则源于一年前在四川的一桩案件。

  2009年4月27日,泸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据唐吉田、刘巍称,庭审中,旁听席上不断有人站起来走动,对辩护律师拍照,但审判长未加制止,反而多次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对辩护律师的质证和辩论意见等也有诸多限制。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审判长再次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并加以斥责,为此他们以退庭表示抗议,并在退庭时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当年5月,泸州中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这两位律师中途退出法庭,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建议对两位律师进行处罚。

  2010年4月12日,唐吉田和刘巍收到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称拟对两律师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据了解,唐吉田曾是2008年8月在要求北京律协直选的呼吁书上签名的35名律师之一。该次“律协直选风波”后被北京市司法局认定为严重的政治事件。而刘巍律师则经常为一些被指控为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人提供辩护。

  因此,此次唐吉田、刘巍两名律师面临的严厉处罚,被业界解读为北京司法行政当局的执法报复。“无法不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刘桂明说。

  对于唐吉田、刘巍的退庭行为,业界也有争议。陈有西认为,退庭实属无奈,“是被法官欺负得没有办法才退庭的”。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其做法值得商榷,律师退庭,实际上放弃了履行职责,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刘桂明的看法是:“这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职业伦理问题。”

  维稳双刃剑

  也有观点认为,最近弥漫律师界的整肃之风,不仅与相当一段时期来有关部门加大对律师的控制有关,更与近年来整体司法环境的变化趋势不无关系。北京市律协一位不愿具名的副会长认为,“并不是对律师界有什么特别,而是大环境使然。”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的增长,越来越多律师的介入,增加了政府应对的压力。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开始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管制。

  2006年3月,全国律协出台《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并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等。

  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规定,对“意见”予以细化和严格化,同时增加了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的诸多限制。

  2007年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原则成为指导全国司法工作的指南。2009年8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发表讲话,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今年2月5日,全国律协发文,重申对律师行业的管制。

  5月5日,在一个名为“沟通与对话:刑辩律师权利实现与控辩力量平衡”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律师说,现在律师想举办涉外业务交流会议,有关方面都会以种种理由不予批准。

  凡此种种,在陈有西律师看来,都是对律师权利的打压。出于维稳目标的行动,反过来可能导致不稳定。他认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各种案件中当事人的委托,代表着民众的一种诉求。律师的正常执业,可以为那些被公权力误伤的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专业、理性的帮助。

  “如果这个正常渠道被堵塞了,就会导致一些过激的、非理性的事件发生,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陈有西说。

  (作者注:本刊记者贺信、罗洁琪,实习记者李海艳对此文亦有贡献)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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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color=Green][size=4]不尽有为,不住无为。[/size][/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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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思之: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上)(2010-04-09 17:13:49)
转载标签:法律右派农奴辩护律师张思之中国杂谈 分类:所感所动
  是谁在改变我们的世界,告诉您一位不为人知的大师
    嘉宾简介:张思之(1927年11月-),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导语】今年已经82岁的他,是中国当下声望最高的律师;他的命运跌宕起伏,一生几乎经历了新中国法制进程中的所有重大事件;他被称为是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受到几乎众口一辞的崇敬和景仰;他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本期大师,揭秘大律师张思之的传奇人生。
  无奈:被当做最后一根稻草
  【解说】这是一次穿越那些隐晦的历史、揭开那些事件的本源并且注定会拷问良知的访谈,那些在坊间流传的关于张思之的人生传奇,我们必须要听这位老人当面娓娓道出。访谈是在位于长安街不远的一所高层公寓的办公室里进行的,由于找到他家里请他打官司的人太多,张思之大部分时间躲在这里工作,据说由于不胜其扰,不久还要搬家。

  晓虹:你不愿意人家找到你吗?
  张思之:我是这样想的。特别是外地老远千里迢迢也跑来了,人家拿你当成一根稻草,你拒人以千里之外。拒之以门外,于心不忍。我怎么跟他讲,我说你找我,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我什么事情也给你办不了,我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不信啊。人家到北京来了,你是北京啊。
  晓虹:你是张思之啊。
  张思之:你是张思之啊。是啊,所以说我怎么办呢?我只能起安抚的作用,了不起我帮他写一个申诉,写一个申诉材料。或者说我请你自己写一个申诉材料,我帮你改一改。我现在只能做到这个地步了。
  评价:当了一辈子的驯服工具
  【解说】张思之成了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救命稻草,尤其是那些很多律师都不愿碰触的所谓“冤案”。人们普遍认为,张思之的声名鹊起于“两案”辩护,尽管那是一场根本不可能胜诉并且也不会带来好名声的案件辩护。1980年,中央做出了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决定,时年53岁,刚刚从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的岗位上回归律师职业的张思之,被推上了这场历史审判的舞台,并受命担任辩护组组长的工作。
  晓虹:那当时是怎么是就决定让您做这个“两案”的那个组长的?
  张思之:1980年的时候,我们北京市选举,选举律师协会的领导班子。那个时候,我是被选为他们的常务副会长的,主管业务了。另外,还领导了一个法律顾问处,那个时候北京只有一个法律顾问处。所以,实际上北京市的律师业务,担子在我身上,我被他们称为是北京市的律师头儿。那么在1980年的时候,中央决定要审四人帮,又决定审四人帮的时候,还要有律师的介入,那么司法部就给北京派了任务。从北京要四个专职律师负责“两案”的审判。那么,司法部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党组,就把这个任务交给了我。而且,是讲得很清楚的,这四个人里面,你必须参加,而且是由你带队,另外你找三个人。那我就没话讲了。因为这个实际上这是一种,一种组织决定嘛。
  晓虹:对,政治任务。
  张思之:政治任务嘛,我是这样子参加的这个“两案”的审判。那么我们到了司法部去报到以后,当时告诉我们的明确的我们的所谓的辩护组负责人是陈守一老师。陈守一呢,是北大法律系主任,是个老革命。但是没想到什么呢?他坚持不干,说什么不做。那么当时的司法部就是主管这个“两案”的部长,叫陈卓的。陈卓说咱们俩一道去请他来,我们不是跑了一次、两次、三次、五次,最后怎么说也不行。因为马上要上阵了,他老人家还不归队,最后我们就不好办。所以临时,那只好是算了。这个任务只有落到你头上了。因为这个落在我头上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当时我们这个,这个辩护组一共是17个人,加上陈守一陈老师18个人。这17个人里面,真正的专职律师只有6个。这6个人里面,4个是北京的,2个是上海的。上海的一个是韩大杰,韩大杰他是民盟的,民主人士。另外他的一个助手张忠也是民盟的,两个民盟的。那你知道,我们的规矩是,像这样的事情没有党员哪行啊?我既是专职律师,我又是个党员,那你说,这个负责人你不做还有谁做呢?是这么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好像就是。
  晓虹:但是也接下了一个烫手的山芋。
  张思之:那当然是,那当然是。
  晓虹:你没有想过法子把它推掉吗?
  张思之:没有想,没有想。因为在我的心目当中,只要是任务,只要是组织给的任务,我都应当努力去完成它,那个时候是真的是这么个心态。我是当了一辈子,不要看我咋咋呼呼的,我这一辈子的驯服工具,我跟你讲,真的驯服,让我干什么,干什么,太忠实了。至于说有些想法,那你要允许啊,对不对。你不能说我连思想也没有了,我连想法都没有了,那怎么可以呢?
  李作鹏案:他说我敲的是边鼓
  【解说】一开始,张思之被指派去征求江青的意见,要担任她的辩护律师,在秦城监狱,张思之被江青当面拒绝。随后,他便被指派给李作鹏辩护。当时司法部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是事实和定性不能动,但张思之还是通过自己的辩护,为李作鹏抹去了两条罪状。
  晓虹:但李作鹏后来你给他把两条罪名给去掉了。一个是另立党中央,再一个就是说企图谋杀毛泽东,这是很重要的罪名。
  张思之:对,因为当时这两条之所以现在还值得提出来是因为我们接办两案的时候,司法部对我们是有要求的。司法部的工作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事实不能动。因为讲的理由很充分,说经过那么多人,审查了那么多年这都是铁打的了。绝对错不了的。事实你们不要动就不能动。那但是我们看了案卷之后,我们觉得不能不动,因为它不是事实,所以我们还是动了。那么我们动了,最后最高法院还是接受我们的意见。这证明我们对了,我们动的还是必要的。
  晓虹:那李作鹏对后来的结果满意吗?
  张思之:总得来说不太满意。所以他讲,他说你是敲着那个边鼓了,没有敲到鼓心上去。当然他有他的道理。因为之所以没有敲到鼓心,估计他认为他也不是反革命。是不是?而你们说我是反革命,只是说没有这两条,他当然心里不舒服了。
  【解说】无论是站在审判的一方,还是站在辩护的一方,“两案”审判这一政治事件的发生都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作为参与其中的一个小小律师,张思之无法超脱当时的政治背景,他甚至无法超脱由此带来的“为坏人辩护”的名声。
  晓虹:当时你对接这个事情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感呢?你作为这个“两案”的这个,辩护组组长?
  张思之:第一,当时的思想啊,当时的思想,就认为审判四人帮呢,是正当的,是正确的。他们这些人是坏蛋,确实该审。
  晓虹:但是你就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去了?
  张思之:对啊。第二,因为它客观上它需要,需要它有辩护人。那我们只能承担这样的角色了。
  晓虹:总要有人去干的?
  张思之:总要有人去干的。
  晓虹:当时后不后悔?
  张思之:不后悔。
  晓虹:现在呢?现在也不后悔?
  张思之:现在不后悔,有遗憾。
  晓虹:什么遗憾?
  张思之:应当说,“两案”,我还是这样讲,我还是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该做的做了。但毕竟,有些事情我们做得不是那么很理想。比如说,作为我个人来讲,在对待江青这个问题上,我不认别的账,我自认我不够耐心对待,我对她不够耐心。但是,即便我很耐心,结果还是现在这样,现在这个结果,我认为是最后的。对于江青来讲,是不可动摇的,她就是拿我们来试探一下,她并不想真的要这些人做她的辩护律师。她非常清楚。
  【解说】多年以后,因为对庄学义案的辩护,张思之获得了来自人民的掌声,尽管这次辩护同样以败诉而告终。1987年5月6日,我国大兴安岭地区发生了罕见的特大森林火灾,史称“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时任图强林业局局长的庄学义被以“渎职罪“判处3年徒刑,张思之是当时庄案的辩护人。
  时间: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音频:庄学义案一审辩护词
  面对我们庄严的法庭
  面对我们大兴安岭的人民
  我想作为一个普通的律师
  我应该站在这里讲话
  我应当站在这里履行我的职责
  请法庭允许
  审判长 二位审判员
  我应当如实的向你们表达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
  此时此刻
  我们的心情是既沉重又复杂的
  因为第一 我们所参与的是一件十分简单但是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一个案子
  现场:
  掌声……
  不要鼓掌,法庭内肃静
  法庭内要保持安静
  第二,我面对的不仅仅是我尊重的公诉人
  不仅仅是我极其尊敬的法庭
  而且是蒙受了人类现代文明史上
  并不多见的影响我们子孙后代的巨大自然灾害的大兴安岭的人民
  我们作为普通律师
  我们既面对法庭履行我们的职责
  请法庭审查我们的活动
  审查我们的发言
  我们又应当面对我们的人民
  讲出我们的真情实感
  请人民予以评判
  审判长
  在我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之前
  我首先应当声明
  我的发言
  此时此刻
  仅仅限于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
  基本上暂时不涉及公诉人的公诉词
  因为公诉人的公诉词
  我个人认为
  沿着错误的道路走得太远了
  现场:掌声……
  庄学义案:他就是一个悲剧

  【解说】这段珍贵的录音再现了当年张思之在庄学义案庭审现场的风采,张思之为庄学义进行的无罪辩护提出了五条辩驳意见,精彩的辩词让现场一度掌声不断。甚至一位坐在前排的公安干警王玲,因为试图鼓掌而被驱逐出了法庭。很多人因为庄学义鸣冤而受到牵连,境遇凄惨。17年后,庄学义案平反。
  晓虹:庄学义也是一个悲剧吗?
  张思之:悲剧。
  晓虹:他其实到前一段时间,也是在高层的干预下,他的案子才被发回重审,并且无罪释放。你作为他的律师,你知道他是冤枉的。
  张思之:因为,当时我对这个问题没有切肤之痛,是因为什么呢,庄学义这个案子有一些小的插曲是外人不知道的。
  晓虹:能不能讲一讲?
  张思之:庄学义实际上判决之后没有坐监狱。因为当地监狱的人都认为他冤,就把他放了,你走。那么后来这个检察机关发现庄学义没有了,就找。说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哪去了。那我们估计会到连云港。连云港老家的人也同情庄学义,连云港的人也打着埋伏,连云港的人说他没有回来。所以庄学义实际上没有在押,那个时候。还算好一些吧。
  晓虹:庄学义的案子实际上不仅仅是庄学义。为其喊冤的人,他们的生活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张思之:对,一批人,一大批人。
  晓虹:将近二十年的时间,然后这个案子终于发回重审了,你觉得是一个进步吗?他最后得到了一个无罪的结果。
  张思之:这个很难用进步来说明这个问题。我只能讲他们终于承认了事实。
  晓虹:只是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结果。
  张思之:应该得到的结果。
  经历:一个远征老兵的回忆

  【解说】张思之的无力感几乎是伴随了他的一生,有抗争就有障碍,而障碍往往又如此强大。1944年,时年16岁的张思之满含一腔爱国热情参加了中国远征军开赴印度,原以为可以前线杀敌牺牲,却在做了1年半的收报员后返回祖国。
  张思之:我当时是分到炮兵第五团。它叫独立炮兵第五团,分到炮五团。我想可能是因为我的年龄最小,个子也小。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把我一个人分在炮兵第五团的特务连。我到特务连里边就是学发报。那时候已经分到炮兵团了那就不是在最前线,当时按照自己的愿望来讲最好是做步兵去。
  晓虹:做步兵,直接是面对面的。
  张思之:面对面的(杀敌)。当时心情是那样的,那当时已经把你分到那个地方了,那就无可奈何了。那个时候战局已经开始好转,就是远征军的形势也跟1942年的时候已经不太一样了。这时候中国的远征军也的确是在很多方面由于学生的加入。那么我们是到的印度了,有很大一部分是到了缅甸。他们在缅甸那块就是在前线了,他们都是第一线了。那就是面对面的冲锋陷阵了就是。打了很多的漂亮仗。学生的牺牲也是很大的,牺牲很大的。那么战局呢,确实从根本上扭转了。我们的学生真是,我跟你讲,死得太多了。血换来的,真是血换来的。
  晓虹:在我看到的报道里,有相当多的老兵至今还是处于一种边缘人状态。缅甸也没有他的国籍,中国也不承认他。
  张思之:是啊,很惨烈,这批人很惨烈。所以跟他们比起来我们很惭愧。这我跟你讲心里话的。我特别是看了那个《父亲的战场》,看了《父亲的战场之后我觉得惭愧极了。尽管我们也是,比如说也是参军了,也是到了印战战场了,但是我们做什么了?我们除了收送信之外,我们什么也没做。他们呢?那他们真是给国家做了多大的贡献。
  经历:选择外交命运也不会更好
  【解说】回国后的张思之开始在四川、郑州和西安各地辗转求学,当时的理想是做外交家,无奈父亲却力主他去北平上朝阳法学院,这个无力抗拒的选择铺就了张思之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法律人生。
  晓虹:当时朝阳法学院是很有名的。
  张思之:很有名。
  晓虹:也是一个很有名的学校,你那个时候就是说已经决定了要把法学作为自己以后从生的事业了吗?
  张思之:不是,这是一个很偶然的一个情况。因为当时我的思想呢,那个时候也是实在不懂事。就觉得中国之所以吃亏,之所以让人家欺负是因为中国的外交不行。所以就想到了外交救国,就想学外交。当时的中国的外交系全国只有一个,是国民党的国立政治大学有外交系。而这个政治大学出来之后呢都是做官的。出来之后就是国民党的县太爷,统统是这样子的。那我们的那些人有自知之明,根本不是做官的材料,也没这个愿望。所以我就不考,我就没考。没考那怎么办?因为这个外交系一个是跟外语比较近。一个是跟法律比较近。所以我就考了这两类的学校。一个是考的外语系,一个是考的法律系,就这样子。考上了这两个方面的学校之后,我父亲的朋友是朝阳大学毕业的,他就告诉我父亲,说朝阳大学这个学校是非常好的学校,你无论如何让你的儿子上朝阳,不要上那个什么外语系。我父亲采取一个紧急措施,就把我的学费寄到了当时的北平。我那时候人还在郑州呢,准备上南京去上那个外语系的。他就告诉我你的学费寄到北京了,你要上学的话你只能上北京的学校,你上别的学校去我没有学费给你。我理解是这样子,那就是逼得我必须上北京朝阳学院了。
  晓虹:你现在对你父亲当时为你做的这个决定是什么感觉?
  张思之:这个怎么说呢,就我的情况来讲,我上了外交系我的命运也不会更好一些。
  经历:文革十五年的农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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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说】新中国成立后,曾经做过地下党员的张思之因为专业的优势,顺利成章地参与到接管北平的法院的工作中。也就是说从1949年开始,张思之就开始正式从事律师工作,直到1957年被打成右派才中断,而这一断就是15年。
  晓虹:右派十五年?右派等于十五年?
  张思之:不是右派等于十五年。你是右派,你就必须下去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多长时间呢?没有期限的,没有期限的。我是到了十五年,到了1972年,因为那个时候是文化大革命已经进入尾声了。觉得这批人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处理了。我才转移到一个中学去教书的。
  晓虹:你当时下放到哪了?
  张思之:下放在,最初是在昌平,一个叫清凉洞的一个山沟里。后来在南苑就是现在的南郊农场。
  晓虹:那十五年是怎么过的?顶着右派的帽子?
  张思之:那是十五年农奴生活。我们没有那十五年,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做农奴,奴隶式的劳动。
  晓虹:十五年的农奴生活,恨不恨?
  张思之:没有。
  晓虹:你怎么可能不恨呢?不抱怨吗?
  张思之:不是恨。抱怨,抱怨只是一点,我自己认为抱怨只是一点。我可以跟你坦率地讲,划为右派我没有骂过娘,你给我平反我也不喊万岁。因为平反的时候,很多单位都要求开那个座谈会说党的政策好啊,把这些人解放了。我也不喊万岁,绝对没有。但是有一样,我只是感觉到我的十五年时间浪费得太可惜了。因为这个十五年不是一般的十五年,是三十岁到四十五岁,人生当中最精彩的十五年,是这么一个十五年,可惜得很。
  晓虹:我好像看到一只困兽,就困在那里。
  张思之:是,那就是困兽,是。我有的时候我们也不甘寂寞。我买了小的手电筒,在秋冬季节蒙在被子里,打着手电筒看点东西。
  感受:当老师也许最适合我

  【解说】1972年,张思之再次被命运裹挟到了一个他从来都没有想过的岗位---中学教师。在北京垂杨柳二中担任语文老师的张思之,在只能接受命运安排的无可奈何中,享受了一段充实而平静的生活,以至于现在他回忆起自己的一生,还认为或许一个中学老师才是他最贴切的人生定位。
  张思之:后来到中学去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那个学校叫垂杨柳二中,到了垂杨柳之后可能我的适应性还强一点吧,我很快就适应了这个环境。所以你发现我是这样的,不管怎么说,你自己不能对不起孩子,不能对不起学生。尽管你没有学过,你不是科班,但是你也要尽你的最大努力了。所以我那时候可是玩命了,我真是玩命了,那个时候。
  晓虹:玩命。
  张思之:玩命干啊,那时候。
  晓虹:备课吗?
  张思之:备课啊,当然备课啊。我的备课本可漂亮了,相当漂亮。真的!我比较得意的就是我的备课本子,这个可惜的是都被别人拿走了,太可惜了!我现在,我现在还想要回来一本,留作纪念的,挺可爱的!那个备课本,我相信很多人没有,我真的认真的。
  晓虹:那个时候你怎么样就保持自己不受这些外界的影响和伤害?
  张思之:我干我的了。我就一心一意地来做我的老师。我不但教书认真,我代班也认真。我每天晚上九点钟以前我没有到过家呀,没有到过家,学生的家里面我是跑遍了的。每天这个,我带的最后的毕业班,因为我要让他们参加高考,我最后是早上五点种起床,起来之后我第一件事就是骑着自行车,挨家挨户地我把他们揪起来,跟我一起到学校跑步去。是啊,晚上跟他们一起上晚自习,他们上完晚自习我才回去,够辛苦的。不过我体力好,我体质很好。
  晓虹:那个时候教书反而就成了一个唯一的解脱了?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呢?
  张思之:对,可以这样说。
  晓虹:那段时光对您来说算不算是像避风港一样?最起码还可以给你的心灵找到一处有点温暖的地方?
  张思之:那对,那对!是个寄托,这个,我承认这一点。好象是应该作为一个事业来对待了。所以我跟很多人讲,如果让我选择的职业的话,我还愿意做中学老师,那是发自内心的。我跟孩子们的关系现在都很好,他们都很大了,他们大的现在已经有50岁了,大概。但是我们的关系一直保持到现在,非常好。
  感受:律师更应该有道德底线

  【解说】1979年,张思之复出,除了接手“两案“审判的辩护,也着手开始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恢复工作,此时他已经52岁。此后,”两案“辩护、庄学义案以及一系列政治敏感人物的案件的辩护,张思之犹如斗士,屡败屡战,在对抗公权力的抗争中,几乎无一胜绩,却同时迎来了如高山仰止般的声誉和崇敬。
  晓虹:在中国做这个事最需要做什么?在面对这个环境的时候最需要做什么?
  张思之:问题是在这里。作为中国的律师,或者作为律师,他天生下来他就是公权力的对抗力量,他就是要发出另外一种声音的人。不然的话要律师干什么?你扩大检察队伍就可以了,如果只有一个声音的话,对不对。所以应该是歧见,分歧的歧,那是异议。我们是把这个异议变成异端,变成邪说,变成异己分子,于是乎要打击。这不可以的。但是作为我们律师来讲,我觉得我们面临这个形势,我们没有别的出路,只有硬着头皮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妥协,如果妥协的话,那我们这个律师可要完了,绝对完了。没有任何意义了。
  晓虹:您的《我的辩词与梦想》曾经获得一个奖,就是汉语言文学的贡献奖。
  张思之:那个当之有愧的。那个确实当之有愧的。
  晓虹:当代汉语研究所颁给你的,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是这么说的。
  张思之:那个话不可以信的。
  晓虹:“中国生活的磨难成就了他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先从字眼来说吧,这种激情从何而来。当你在法庭上的那种激情。
  张思之:这个问题,很多人问我这个问题,我也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这是各个方面的因素促成的,一个综合吧,或者说。怎么说呢?我觉得作为一个人来讲,肤浅地讲应该是直来直去的。是就是是,非就是非。那么深层地讲呢,作为一个人他一定要有他的良知。特别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应该有知识分子的良知。或者说应该有他自己的道德底线。作为律师来讲,如果这个话你把握不住你自己,你在中国很难做,很难做一个好的律师。
  晓虹:我在采访江平先生的时候,他说过这样的一段话,大意如下:因为中国历代的政治运动,所以知识分子就养成了一种不敢说真话的这种惯性,那在中国就是说想讲真话实际上是很难的。
  张思之:在中国讲真话是很难的。但是作为一个人来讲不讲假话并不难。那么你不让我讲真话的时候,我拒绝讲假话总还是可以。所以我们那些辩词你不让我讲他无罪。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不讲假话。我讲真的他就是这样。那你看他是否无罪这个还是可以的。迂回一些,曲折一些,总还是能够去改善某种情况。
  晓虹:这种胜利的曙光大概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呢?
  张思之:这个我很难预测,但是我觉得靠大家的努力慢慢走吧。总是要一件事情一件事情,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去突破它。
  感受:政治性的案子我胜诉不了的
  晓虹:那你办的这些案子有进步没有,你觉得有没有突破?
  张思之:不能说一点也没有。我只能讲,从整个的进程来看,我们的进步是太小了一些。
  晓虹:和整个社会的这种进步来比。
  张思之:对,太小了。
  晓虹:为什么会这样。
  张思之:我们现在,我们不讲哪一个环节,我们讲整个的法制。那么中国这几十年来在法制的问题上,我觉得我们是处于扭秧歌的状态,进进退退。
  晓虹:所以您做了很多。在四处,在一些场合,你会把自己的意见,努力地把这种声音传递出去。
  张思之:那我觉得我们该讲的话我们是要讲的。该讲的是要讲的。
  晓虹:您自己说,自己是一个一生从来没有胜诉的失败者。
  张思之:也不能说一次没有吧。偶然有,我是说这几个,这一类政治性的案子。政治性的案子我胜诉不了的。这一点我清楚。我并不是因为胜或者败而觉得做与不做的。而且胜败的标准,他们有他们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我坚持一条,今天我还在这里给你发豪言壮语。我所有的辩护词,只要有一点他能把我驳倒我都认罪。绝对的!绝对的!我所讲的事实,我所讲的你们又驳不倒,你们还要违背我所讲的这些东西去做你们的判决,我什么思维啊。所以这里边没有一个胜负的观念。我只是觉得执法的这些人真是非常可悲的。
  晓虹:该怎么样去改变它呢?
  张思之:哎呀,问题确实又很尖锐又很复杂。那么按照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只能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推动它去。
  感受:无力感如影随行

  【解说】如今的张思之案子接得不多,年纪大了似乎火气也收敛了不少,但是他骨子里“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豪气和正义感却丝毫没有减退。2005年,曾经在网络上轰动一时的“聂树彬案“让张思之拍案而起,然而无力感却依旧如影随形。
  张思之:聂树彬这个案子呢,那个案子不能说是我抢来的。我只能这么讲,这是我唯一要主动办的一个案子。我所有的案子都是别人找到我的,只有这个案子是我找他们的。我是通过中央电视台跟踪这案子的记者,我说请你们告诉聂树彬的家属,我愿意做他们的这个案子,如果他们信得过,马上就找我,我做。如果他们信不过那他们就免了。他们一联系,那边说欢迎我来做。他们就到北京来了,这样我接手的。
  五年了!五年了!法院是来回踢皮球,不像话!你不能杀错了人连这样的错都不认吧。这怎么办?我们就能够因此要了人家的命吗?你知道把聂树彬杀了之后,人家家里边是怎么过的日子吗?那是家里边唯一的一个主要劳动力。他父亲我见到过,他父亲快要精神病了。这个人不是很正常了,已经是,是那么一个状态。所以我们,你说我们做律师的人,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已经是这么一个局面。
  晓虹:多痛苦啊。
  张思之:痛苦啊,确实痛苦啊!我们能做什么呢?是不是?老百姓希望我们做什么,我们清清楚楚。但是我们达不到。
  愿望:希望我能干到115岁

  【解说】82岁的张思之精神矍铄,斗志昂扬,似乎永远都没有想停下来的一天,最近,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起诉的案件引起了张思之的关注,他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李庄案”的意见,被通过各种渠道广泛传播,让这场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被讼案走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张思之:我最近通过李庄案子就触发了我一个比较原有的一个想法。中国的律师现在很需要自己的NGO。很需要。
  晓虹:律师本来是替人维法的。现在他也需要NGO了。
  张思之:对,他需要NGO。他,因为我们有了这样的NGO呢。我们会在关键的时候,在重大问题上发出我们,比如说咱们借用一个词,积极的声音。而不是零打碎敲。我们讲李庄的案件。李庄的案件现在给人们的印象是律师无声。这个很可怕呀,如果说律师界现在对李庄这个案件是沉默的,是无声的。那我有恐怖感,那中国的律师可就完了。因为李庄这个事件打击的对象不是李庄个人,而是整个的律师制度。实际上他是对你整个律师制度的否定,这是不可以接受的呀。那么事件如此之重大,作为律师你不能发出有力的声音来,这个太可怕了。所以我在这一点上呢,我这几天是反反复复想这个问题。真的,作为自己也很惭愧,也很遗憾。这个早年在这方面考虑太少。
  晓虹:刚才我问了你一个问题,实际上好像你也并没有正式回答。你说你要换地方,我就问你是不是萌生退意了。有没有这样的情况?
  张思之:没有。
  晓虹:不觉得累吗?
  张思之:累。
  晓虹:累了为什么还要去做?
  张思之:因为客观需要。
  晓虹:这种使命感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何而来?
  张思之:这也很难讲话,我觉得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何而来。这些话我都很难讲。我觉得作为一个人来讲,他应当有使命感,他应当完成一定任务。尽管现在已经是身体不是很理想,但是毕竟是还可以活动吧,思维能力还有一些吧,那么还是应当起到一定的作用。周有光105岁还在那里。是不是?周有光可真不简单啊,105岁了啊。那多值得学习,是不是?所以我也希望我能干到115岁。
  张思之:是不是。你说?
  晓虹:对。
  张思之:这当然有点玩笑话了,但是我是觉得只要还有一口气,一息尚存就该努力。
  【解说】82岁的张思之律师,一生有太多不足与外人道的痛苦和压抑,他能在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下保持良知、捍卫正义、独立思考,这是为人钦佩的最本质原因,也是一个优秀律师最可宝贵的品格。
  晓虹:张老师我问一个老套的问题,我对我的采访对象都会问的问题,在内心里你如何评价自己,评价自己所做的事情?
  张思之:很简单,努力了,不精彩。
  晓虹:那如果说非得要在张思之这三个字之前加一个帽子的话,你愿意给他一个什么帽子?大律师、理想主义者或者说其他,人权律师?
  张思之:就是普通律师张思之。
  【解说】下期节目,我们将带你穿越时空,听当事人解密江青为何拒绝律师辩护,以及张思之如何为李作鹏抹去两项罪名的历史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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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3: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觉得这样子发帖也是一种发泄,很爽、和好。

论律师》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一)
陈有西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网络时代无完人。因为我的两篇小文,一时成了一个旋涡中人。谷歌搜索《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有 10,800条转载,搜索《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有 11,900条转载。好评如潮的同时,谤议也随之而来。这很公平,你要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站出来说话,就要容忍别人对你的评价,评价者同时也是被评者。唯一的遗憾,是网络的隐名。不知道如此支持、肯定我的朋友们是谁(你们让一个已经拼命理性的人总忍不住流下热泪),也不知道如此想贬损我、猜疑我的又是谁(不过有些可以看出明显是来自山城某些部门),似乎只有我是在聚光灯下。这是演艺圈中人要追求的,但不是一个法律学者想追求的。对于所有数万支持我的跟贴,我只想用一句简单的“谢谢”来表达我的千言万语;而对数百条我见到的谤议我(其实更是针对中国律师这个群体)的网上评论,则需要作些思考。如果不加以适当的回应,不利于一些长期混乱的法律界限的澄清,会进一步“谬种流传、害人匪浅”,因此还是要再写个答复,也算是对数万热心读者的一个感谢。我的答复将分专题进行,今天先写出第一篇。
第一、&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国律师被误解由来已久
从责难我的一些跟贴中,主要可分三类:
一是重庆的深受黑社会戕害的底层百姓的维权网民。我深深地理解他们。从重庆打黑开始,他们就是坚定的拥护者和欢呼者、送锦旗者,虎视眈眈地守护着打黑的势头,深怕打黑半途而废。他们形成了一股洪流,谁“阻挠”打黑,不论动机如何,是不是真在阻挠,是在帮他们还是在害他们,一概骂将过去。这些人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愿的。他们对为“黑道人物”(姑且有罪推定一下按此说法)辩护、帮助这些他们痛很的人的律师,有一种天然的敌视。他们看不出我们法律层面真正的民本理念,不会明白守护法治秩序才是真正在制约社会专横、真正在保护他们长久的权益。法理上的东西毕竟太专业,以表面的态度划线是最为简单的方法。
二是明显帮助炮制中青报文章的一些组织打黑的思想库、宣传库人士,他们坚守着自己的“职业责任”,要努力为这样的对付律师的做法辩护。这些人主要还是一个观念碰撞问题、门户之见问题。这种思想根源很深,在《律师法》立法的高层争论中,已经有集中体现,只是这次通过李庄事件开始直接的交锋。让我们深深地感到,法学教育,不能光是教一些法律技能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教思想。如果只教出一些工具来,有时不但不能促进一个国家的进步,相反还会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破坏者。
三是社会上被一些黑律师坑过、骗过、捞过,认为律师没一个好东西,或者干脆就是非常眼红一些律师大把赚钱的红眼病人士。他们以为中国律师真的象中青报所渲染的一样在数百万地捞黑钱,他们对中国律师正面的东西一概抹杀,恨不得杀光中国的所有律师,回到封建社会,回到象“包公戏”中可以当庭铡人的年代;回到“土地改革”一个民兵连长找几个苦主在万人大会上一控诉就可以当场枪决人的年代;回到对刘少奇主席不经审判就可以秘密关到死的年代。这类人思想的浅薄,让我们看到了同态复仇的原始部落;看到了金庸、梁羽生小说中的以暴制暴;看到了美国西部片拓荒时代的用子弹说话。现代法制中用公开、抗衡、质疑防止司法冤案的方法,在他们看来都是不必要的。这些人,只有自己成了佘祥林、聂树斌的那一天,才会真正明白这些“麻烦讨厌的律师”也是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的。
我为一些普通刑事案辩护,为一些出事的政法委书记、纪检委书记辩护、到看守所会见他们时,他们的大彻大悟、对中国法治现状弊端的认识,是他们在台上作报告整治别人时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出事后向他的律师说坚决不要律师,认为请律师是同党对抗;我为某副县长辩护时,他说请不请律师无非一个程序,没有用的。因为他们在台上时,法院院长都是可以叫来训斥的,有些大案法院判前他们早研究定好的。知道了这些运作模式,在他们眼中律师又有什么用?辩不辩还不是一样?象中青报说的95%刑事辩护是没有用的,这是他们的真实想法。但无论是成克杰,还是刘方仁,审判后期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都不是一般的。我常常感叹,可惜他们再也回不到执掌政法权力的位子了,为什么只有到了这一步,才会真正明白过来。
中国的律师制度,反右前存在了2年,小平时代后恢复了30年,在一个数千年封建土壤培育的人文基础上,这颗西方泊来的小苗,其实一直水土不服。重庆事件只是一个总爆发,把这二十多年中国律师的地位,通过一个李庄,让大家突然看得如此清晰。我曾经撰文说过:中国律师是在传统与现代、法治与人治、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夹缝中生存。社会对他要求很多,当事人对其期望甚高,官方想将之纳入囊中,职业定位又要求他必须站在公权对面、担当民权的守护人的角色。律师是整个国家法律机器中,唯一代表民权的懂法律的力量。公、检、法、安全、监狱,都是站在国家公权力的法制力量,只有律师把自己的呵护之臂,伸向民权。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当然也是为了保护民权。但在个案中,他是对付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强大的公权。公权也会失误,有时打的是真正的社会之害,有时则会误伤无辜。人类之所以要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控制公权不被滥用,防止其失误和权力失控,通过抗辩制的司法进行鉴别,打击真正的犯罪,保护无辜被伤的人。只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可能发现和去抗衡,这就是律师的特殊功能。即使网上骂律师最凶的人,在他自己犯罪被审判时,仍然还是要请律师。“黑道人物”也是人,有时“白道人物”会被冤枉为黑道,获得辩护的权利是每个面临审判的人都应当有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但是,由于中国实际上的律师功能的侏儒化,社会上对中国律师的作用,对国家文明进步的促进,其实远没有真正认识到。由于律师业的完全民营,自找饭碗,一些律师中出现了拜金现象,“黑律师”现象、“捞钱律师”形象,确实存在。但是,中国律师总体上是好的,健康向上的。特别这些年司法部抓队伍、抓整顿、抓培训,大批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中国律师队伍,律师素质已经大大改进,而且,将来必然会从中国律师中出现政治人物、司法界高层人物。这是中国理性治国的希望所在。中国律师总体的收入,其实不如公务员,去看看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数据就知道。而开支则远大于公务员,真正年入数百万的名律师,只占中国律师队伍中10%不到,大量年轻律师生存都有问题。而生存环境上,同公务员比,则要恶劣得多。官方怪律师不听话,认为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幕后指挥者;公检法怪律师不配合,总是给他们找麻烦;穷人怪律师请不起,只帮有钱人;富人怪律师巧取豪夺捞他的钱;法官检察官怪律师拉人下水;受害人怪律师为坏人说话,为杀人犯辩护的律师经常被围攻;而坏人认为律师辩护没有用,是在白拿他的钱。在一个缺乏法国启蒙时期一样“人的发现”、人权思想启蒙的国度,国民只想跪求清官、寻找清官、不想站着对话的国度,律师的被非议和被涂黑,似乎是必然命运。
以前,中国律师只是点缀,只是形式上的过堂配合者。“四人帮”的审判,就给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是怎样定位律师的。他只不过是官方早就定好结局的一场大戏的配合表演者。现在,中国已经有了16万律师,每年可以增加2万多,没有编制限制,不久就可能超过法官数量。很多法学院学生想进这个队伍。社会上开始关注了,官方开始重视了。社会权力分配、利益重新调整中,律师都越来越成为一个显眼的群体。其生存的边际冲突,第一步就是在法律共同体中产生,这就是同公安、检察机关的直接冲突。因为在刑事辩护中,法律把他们设计为直接的对抗者、交锋者。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警察可以抓律师、检察捕律师、法院判律师的306条,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抓警察、抓检察官、法官的任何法律。而法律又规定了法庭上他们是平等的,是要平等抗辩,保护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必须为了被告同公安、检察、有时甚至是法院直接交锋。但这样的抗衡,从起点上律师就输了。这种法律规定要求上“抗辩”平等、与法律权利上的实际不平等,使中国律师永远是公权力的绵羊,不做绵羊就必然做齑粉。李庄可能不是一个好律师,但他做了齑粉不是因为他不好,而是因为中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和落后陈旧的法律观念。一个还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只会见了一下被告、法庭都没有开庭,他“假”的标的物在哪里?他制了什么假?有的人讥讽我写《法治沉沦》一文是兔死狐悲,是一种恐惧,他们错了。我不认识李庄,也没有到重庆来“捞钱”,拜浙江省法治环境相对较好,我在看守所、在法庭上的交锋,远比李庄要厉害。舟山九案,检察院抗诉五个,法院驳回四个。群众围攻要当庭抓证人的检察官,我挽着证人的手护送出法庭送上出租车走掉,这样的校量,我除了有些压力外,浙江的公检法仍然很好地理解了我、保护了我,通过查明真相排除行贿判决保护了这个证人,也保护了我。检察院抗诉后被驳回,他们也没有再做任何的动作。甚至经常请我走进政法各家的讲台。我不是因为“恐惧”而写这样文章,不是同情李庄而写这样的文章,而是因为中青报记者的无知和偏见,实际上体现了现在公权机关一些人对律师的敌视和偏见。在中国现阶段非常有代表性,作为中国律师中比较明白的一员,我不能保持沉默。
其实,我这样严厉的谴责这两位记者,我也不认为她们就不是好人。她们被打黑的崇高感激动着,并不知道这样的报道对中国的法治进程的破坏有多严重。她们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中国的律师业、对中国的刑事辩护、对中国的人权保护现状,太不了解了。等到她们的亲属,或者其本人,不幸遇到李庄这种事的时候,不出十天,她们的认识水平,要超过他当这样的记者十年。由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社会上对其间的一些过程,是无法了解的。律师为什么会这样行动,他们也是无法知悉的。加上对“帮助伪证罪”的法律要件概念的不了解,以为“坏律师”就是犯罪律师;“对抗”公安就是在阻挠打黑,就是违法,加上“公权天然正义论”的影响,律师成了反面人物,在这种认识下,就是命中注定的。
中国律师是有希望的。中国律师确实要认真反思,为什么社会上会这样评价律师。一些害群之马必须清除,但绝对不能允许象中青报这样全面诋毁中国律师,全面散布刑辩无用论,全面主张没有律师的刑事法庭。这样,我们的国家不只是回到文革年代,而是回到了封建时代、蛮荒年代。中国的司法进步的步伐已经够慢的了,如果大家都不敢把真话说出来,那么今天一些网民拼命鼓吹的那朵云彩,会变成一个魔鬼,放大起来,浓黑起来,最终压死你。
基督教牧师马丁·内莫勒说: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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