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947|回复: 75

李庄同行进来 ZT

[复制链接]

0

主题

2万

帖子

9307

积分

游客

积分
9307
发表于 2009-12-16 21: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同行进来 ZT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7/83/06/9_1.html


看了下面的话,只能说:无耻啊!无耻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律师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是,笔者读后却不难看出,该文主观臆断、哗众取宠,为正视听,撰文如下。
    一、龚刚模“检举”李庄为“立功”不符合逻辑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据该文称:“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 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 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定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 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身陷囹圄的龚刚模为了“立功”,不但不感谢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辛苦付出,不配合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辩护思路,反而“倒戈一击”,“出卖”自己的救命恩人,既不符合清理,也不符合逻辑。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庄作为辩护人,作为龚刚模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龚刚模笨得不会分不清是非,“狗急乱咬人”。即使有,该“检举”是否是龚刚模所为?是否是自愿行为?其“检举”的事实是否可靠?有无法律依据?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核实了吗?   

    二、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该文称:“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该推断, 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并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过短信。但是,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传唤。照此逻辑,在李庄返回北京前,重庆市公安局已派便衣在李庄办公地或居住地设伏。否则,重庆市公安局不可能当晚就对李庄进行传唤。

    没想到第二天(12月13日),李庄就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如此“高效”的办案速度,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为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们设下的一个套,而李庄律师可能就是个倒霉鬼、替罪羊。

    如该文所述,12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亲自出马,说明李庄案是个大案、要案。重庆市公安局需要传唤李庄、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刑事拘留、预审、提请批准逮 捕,等等,但是,如此大案、要案,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周密部署、细致工作的话,哪来的办案神速?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天就能对李庄案查明事实,批准逮捕,让人“ 称奇”。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真不知道重庆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重庆市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能否公诸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令人怀疑。

    三、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内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从时间上看,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当晚被重庆市公安局拘传;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就在重庆市检察院当天批捕李庄的当天,李庄案的全部“犯罪细节”和“犯罪事实”就被中国青年报“曝光”了,而且“有鼻子有眼”,说的 跟真的一样,让不明真相者以为这就是重庆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要不然怎能把李庄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犯罪金额、次数、内容都说的一清 二楚呢?

    李庄即使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该案仍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具体案情媒体是怎么知道的?又是谁披露的?披露案情的用意何在?是“杀鸡给猴看”、震慑打黑案辩护律师?还是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青年报用各种吸引眼球的字眼“狂轰乱炸”李庄案,无疑是给李 庄做“有罪判决”。我们知道,任何媒体都没有判决权,我国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具有审判权,媒体不是人民法院,不能在报道中使用这种已经判决定罪的言辞来报 道案件。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但给未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的李庄造成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也给北京律师、甚至中国律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严重误导 网友、公众和其他媒体。

    四、李庄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李庄的家属、律师事务所和所在的律师协会。而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履行最起码的通知义务了吗?

    五、李庄和龚刚模的在看守所的谈话内容不应被监听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案中,李庄共会见龚刚模三次,每次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都被原原本本地“记录在案”。假设这种记录是真实的,重庆市公安局涉嫌侵权,侵犯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被监听权”,而重庆市公安局该作何解释?

    如果该种记录涉嫌侵权,就是违法的记录,违法的记录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更不能被媒体肆意报道。那么,未经李庄本人确认,仅凭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一面之词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六、中国青年报混淆视听、公然诋毁律师形象

    据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该文混淆一个基本概念,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的叫胜诉,而经过辩护律师努力,对被告人减轻、从轻的不叫胜诉。

    请记者朋友们在报道法治案件前,最好先“补习”一下法律常识,再写文章,免得丢人现眼、不懂装懂。

    另据该文称:“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不知记者朋友为什么不把这位重庆政府系统官员的尊姓大名给报上来,真不知该官员确说此话,还是记者在胡编乱造。

   

    古人云:“唇亡齿寒”。

    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固然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地方,但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腐败绝不是律师所能包办的。“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为什么要把屎盆子往所有的律师身上扣?

    所以,烦请这位政法系统官员在说话前,先把自己嘴擦干净了,在事实真相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之前,不要因为一人一事而打到一大片!也烦请媒体朋友们在报道法治案件时,先把事情打听清楚了再动笔,不要为了哗众取宠而丧失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万

帖子

9307

积分

游客

积分
930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21: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7/82/38/7_1.html

北京市律协代表抵重庆调查涉黑案律师造假案
2009年12月16日北京晨报

  记者从市律协获悉,协会组成由张小炜副会长带队、包括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5人小组,已于昨晚9时许抵达重庆,今天将与当地有关部门接触,调查李庄案情况。市律协相关负责人姜俊禄表示,将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通报 律协收到李庄被捕通知

  昨天下午3点多,市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北京律师被重庆检方批捕事件向媒体通报。市律协相关负责人姜俊禄介绍说,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在北京被重庆警方带走,重庆市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本月14日上午,重庆当地警方将逮捕李庄的通知交给协会,同时交给康达律所和李庄家属,李庄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

  按照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承办重大法律事务时,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备案。在重庆涉黑案中,已有6家律师事务所的8位律师履行了该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了代理情况,其中就包括李庄律师。目前,重庆打黑案中,仅有李庄律师一人被捕。



  调查 5人小组昨晚飞抵重庆

  据了解,市律师协会已经组成由张小炜副会长带队、包括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5人小组,于昨晚飞抵重庆。“在此事件中,协会快速做出反应。” 姜俊禄说,协会调查小组到达重庆后,将通过当地律协联系当地司法局,再与重庆当地警方接触,了解李庄案情,协会将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姜俊禄说,如果李庄确实触犯刑法,将承担法律责任,市司法局将依法对其处理。相反,如果协会发现李庄在律师法范围内行使作为刑案辩护人权利而受到侵害,将启动维权行动。



  背景 李庄此前无污点

  记者从市律协了解到,李庄律师自1993年从业以来,一直在河北执业,2002年李庄转入北京执业,在北京执业期间,没有受过行业处分。

  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北京市律师共申请维权案件74件。2009年北京市律师共申请维权案件11件。而2005年至2009年,共有7位北京律师因刑事犯罪而被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被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其中所涉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妨害公务罪等。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万

帖子

9307

积分

游客

积分
930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2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昨晚新闻1+1看,李庄的“舅舅”确实很强大!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7/77/64/7_1.html

打黑打掉北京黑律师 看薄熙来过人勇略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7/81/80/8_1.html

李庄律师的广告词:“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07/81/49/6_1.html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418
发表于 2009-12-16 2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打酱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82

帖子

463

积分

游客

积分
463
发表于 2009-12-16 2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同行,但俺也是中华网的常客(看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032

帖子

804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049
发表于 2009-12-16 23: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眨眼睛~~~
135
┣╋╋┓人生需要进退自如
246R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发表于 2009-12-16 23: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s大海,故意不让我睡觉!

大海 于 09-12-16 09:46 PM 写道: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7/83/06/9_1.html


看了下面的话,只能说:无耻啊!无耻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 ...


其实李庄犯罪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律师行业的混乱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但不管是李庄有背景的捞人和文强的为非作歹,再有重庆满街的黑社会,以致最近重庆五分之一的警力都用来打黑除恶的种种社会乱像。
请问大家问题出在哪里?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万

帖子

9307

积分

游客

积分
930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2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Beat the dog before the lion,Kill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17

帖子

2275

积分

游客

积分
2275
发表于 2009-12-17 0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哗,历史海还会说鸟语!真是学、、、、、、、、、、、、啊!

[ 本贴由 沙枣 于 09-12-17 00:16 最后编辑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93

帖子

3235

积分

游客

积分
3235
发表于 2009-12-17 0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社会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它的背后有权力,李庄等大律师如果有能力那背后的康达所代表的也是一种权力。
这些权力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受法治的约束!请注意我这里用的是法治不是法制。
我不想去扯什么毒树之果之类的法律术语,但我想告诉大海,如果说不讲究法律程序、不讲究基本法律常识,那今天运气好,我们用这种方式抓住了一个真正的犯罪分子。但明天大海、你和我、还有看到这些文字的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有可能被当成犯罪分子。
所以当我们只不过是用一种权力去解决另一种权力的时候,你认为我们善良的百姓们需要弹冠相庆么!
当一个律师,即使他就是犯罪,但在法院没有判决以前,他就是无罪的。这个刑法中基本原则和常识,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真正理解,其实我们的无知很多时候都体现在常识上。当一份份报纸、一个个媒体都充满着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而举报怎么说,公安机关又怎么说,司法官员又怎么说时,请问李庄能说么?他有说话的权利么?他没有的!他就是一个犯罪分子,但他应该有权利么 !有同等的在媒体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么?
我看到了很多善良的人们为打黑除恶而鼓掌欢呼,而当律师为黑老大辩护时换来的是骂声一片。我每每看到我们这些善良的人们,我总感到很难受。其实对于错、有罪还是无罪都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我们确认一个人有罪的方式是否是正确的。
面对着代表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机器、面对着那些手握重权的公检法,我们大多数律师是抱着一种惹不起还躲得起的一种心态,于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比例逐年下降。而不客气的说,每个看到我这些文字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当你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当你最需要一个懂法的律师的时候,我会很遗憾的告诉你,“对不起,我们律师都不做刑案”!
大家好好听着----我要大声的呐喊律师的权利并不是律师的,律师自己并不需要这些权利,律师的权利属于所有的这个社会所有的公民。我们要看到当一个社会文明比较进步,一个社会私权利和公权力能够很好的平衡和制约的时候,律师的地位就会比较高。当那些强权部门懂得尊重律师的时候,他们就会懂得尊重我们公民了!
我作为一个律师,我反对黑律师、我反对不遵守职业操守和法律的律师。但是,现在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宣布李庄律师的有罪。我反对,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 本贴由 煤渣 于 09-12-17 00:24 最后编辑 ]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206457&Key=332482645&BlogName=meiz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GMT+8, 2025-5-18 20:52 , Processed in 0.062500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