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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风

女子为阻拆迁自焚身亡 悲剧凸显物权法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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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革命先驱~
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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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09: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wsy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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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ZT)
唐福珍把自己身上浇上汽油,点燃,自家阳台上的她看上去好像一枚火把。但我们知道,她必然不会照亮任何东西,除了家人的泪水。然后,街市依然太平,房屋依次拆迁。

我怀疑47岁的成都妇女唐福珍是受了上海妇女潘蓉的启发,制作了燃烧瓶的潘蓉最终被按在地下,其夫还被判刑8个月,所以唐福珍认为,烧汽油瓶就不如烧自己,比起迅速可被扑灭的燃烧瓶,这叫可持续性燃烧,经历漫长的拆迁纠纷和上诉无门后,朴素的生活经验足以告诉一个绝望的妇人,房子是保不住了,烧了自己也许能给家人一些光明。

唐福珍不是第一个在自家土地上自焚的,10月16日上午是曾祥刚,只是因为4200元的塑料大棚差价,有关部门开着20多辆警车、100多个身上刺青的混混强行入场拆迁,他据理力争无果,最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燃料淋在自己身上,点燃,十几分钟燃烧过程中没有人去抢救,有个叫关守丰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自不量力,操起菜刀与混混拼命,迅速被打翻,那样子好像一条受伤的狗。

像个碳化物的曾祥刚被送到长阳县人民医院,拒收,后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不治身亡。愤怒的群众带着曾祥刚77岁的母亲要求父母官对话,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公布的现场录相是经过严格剪辑的,只有混混们在行动,没有警官在施暴。

当然还有沈阳的住户一刀捅死强拆人员、湖南的住户被殴打致残、温江的母亲抱着孩子被铲车铲飞……他们的名字是不可以被公布的,处理结果是神秘莫测的,官员继续高升,GDP一路飞涨。

前年,我在开设多年的《居周刊》专栏里写了一篇关于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幻想文章,当班编辑遭到了罚款,去年,我写当年以两千元被强行卖出的我家老宅,现在值一亩8888万,编辑差点下岗。就是这样子,有些秘密是不可以说的,有关部门先是共和了我们的土地,这就赚了一笔钱,然后在土地上修了房子再让我们去买,又赚一笔钱,觉得银根吃紧,以城市的名义又拆掉,再修再让我们去买,觉得还不过瘾,就借鉴了资本主义的物业税,再赚一笔,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根本不拥有土地,我们一直在以买房的钱在租房。这是一个好主意,只要不拥有土地,就可以持续赚钱,或者又叫可持续发展。

我碰巧在成都写一本关于拆迁的小说,碰巧听到唐福珍的事情,碰巧听到城管执法局长钟昌林说,这个楼建于1996年,在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住房占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但2007年8月,在成都市的一项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中,这个楼就处于市政建设工程工程规划红线以内,是为非法建筑,在最后期限是强行拆迁时,还遭到住户扔石块和汽油瓶等……

上述这段话是有语病的,因为既然与镇上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并交了5万元,就是说镇上是同意唐福珍修房的,那这个小楼是合法的,至于10年之后政府把它划为红线之内,是政府和政府之间闹矛盾了,是混混A和混混B之间分赃不均了。这是否说明,我们的城市规划总是在修动中,这不是为了让城市更现代化,而是要赚更多遍的钱,偏偏有个叫唐福珍的妇女不想让他们再赚一笔,就非法了。

这就像一家黑店,其实我们是不介意让黑店赚点黑心钱的,但黑店的黑在于,不仅赚黑钱,而且还规定每过十几年就必须拉你进去吃住,不配合,就是非法。

就算是非法,按天朝《宪法》规定也该是法院派人强制执行,而不是政府带着重型兵器,政府没有这个权力,所以住户扔石头掷汽油瓶可以不算违法的,因为政府先违法,唐福珍最多算是以暴制暴而已,当然——是一个鸡蛋对一个石头的以暴制暴,结局,我们都是知道的。

前年CNN卡弗蒂说中国都是暴民,是的,我们确实有很多以鸡蛋碰石头的暴民,而且为国家省钱,燃烧都玩自焚的,不花国家一分钱。

唐福珍一家1死4伤7人被抓捕,如果我的预测和以往任何一次那样阴险而准确,有关部门是会在像大尾巴狼一样表示了遗憾后,宣布她家是违章建筑,并警示其余不明真相群众配合城市进程。

所谓的GDP,就是鸡的屁,所谓的经济增长,是靠掠夺公共资源比如土地比如河流比如矿山达到,靠抢地和杀人获利的地方政府,靠警察和城管开道的《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让我们透支了未来几十年后的利益,而任志强还在如鳌拜一样说,我只为富人修房,年轻人就该买不起房。

不废除杀人的《条例》,经年之后,每一座高楼下的基木,都有一颗魂灵在飞灭。
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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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了两个真相,都很堵心:
一个是海关数据暴油价真相,
一个是成都金牛区公布“暴力抗法”真相。
135
┣╋╋┓人生需要进退自如
24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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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0: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fa lv 只是个工具,有用的时候用一下,不能用的时候就不用。有些人能用,有些人不能用。XXXX人人平等只是个chuan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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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数据暴油价真相?

给出链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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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8: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再现村民遇强拆自焚 点火时遭起哄"你点啊"(图) ZT

http://house.dbw.cn/system/2009/12/16/052268063.shtml
核心提示:15日,北京一男子遇强拆往自己身上喷洒汽油并点燃,导致其面部等处被烧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期。男子家属称,当男子将汽油洒在身上的时,强拆人员并未被喝止,还说“你点啊”。当天下午,房子即被拆除完毕。据悉,此前男子曾被不明身份人员将腿打折,尚未痊愈。


自焚者全身10%面积烧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玉泉村出具的公告和席家当初的买房凭证


强拆后,席家已变成一片废墟
重庆晚报12月16日报道 继成都出现“遇强拆点火自焚”事件后,同样悲剧在北京发生。
  昨天下午2点多,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玉泉村民委员会在对居民席新柱家进行强制腾退时,席新柱往自己身上喷洒汽油并点燃,导致其面部等处被烧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期。昨晚,席新柱的弟弟席新强向海淀警方报案。

在“怂恿”下点火烧身

  昨晚,席新柱的妻子讲述了当时情形:前天下午2点多,离公告上的强拆期限还有一天,席家兄弟正在家休息,大门突然被打开,一排头戴头盔、身穿深色类似防爆服装的男子鱼贯而入。

  “要强拆”,躺在沙发上的席新柱(此前曾被不明身份人员将腿打折,尚未痊愈)紧张起来。席妻说,因为他们家取暖还留有一些汽油,为了阻止强拆,席新柱便将剩余汽油洒在了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强拆人员出去,但强拆人员并未被喝止,还说:“你点啊、你点啊”。当时,席妻正在打电话求援,忽然听到背后“噗”的一声,一回头,丈夫已将身上点燃,强拆人员很快就将其身上的火扑灭。随后,席新柱被强拆人员送往医院。当天下午,席新强被人拽到拆迁办,房子随即被拆除完毕。昨晚,席新强已向海淀警方报案。

  医院大夫称,席新柱全身10%面积烧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期,需要观察一星期。

  关于赔偿谁在说谎
  席家出具的房产买契显示,1990年7月18日,席新柱之父席金锁从村民李学义手中购得位于海淀区北坞村的房产一处,作价6000元。此后,席家兄弟一家五口在北坞村居住至今。

  《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显示,2000年,席家兄弟在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办理手续,在院内扩建了部分建筑。至四季青镇政府组织北坞村腾退改造时,席家兄弟的确认宅基地面积为311.79平方米。

  今年2月,海淀区政府启动旧村改造工程,北坞村村民陆续搬离,但席新强表示,村委会从未和他们家谈论赔偿和拆迁补偿事宜。上月12日,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村民委员会在席家外墙张贴公告,公告要求被腾退人应在12月15日上午8点前自行腾退,否则将强制执行。对于席新强“从未谈过赔偿”一说,其外墙张贴的公告上却有不同说法。这份盖有“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委员会”公章的公告称,被腾退人席新柱在腾退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经四季青镇政府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决定对其实行强制腾退。

  公告还确认席新柱宅基地面积为311.79平方米,对其估价为26万余元。置换北坞嘉园南里一套124.93平方米的三居室和两套94.21平方米的二居室,并补偿款项64万余元。

  但面对这份公告,席新强说他很是茫然,他及其亲属坚称不知此事,“都没谈过赔偿的事情,怎么就说要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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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8: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新条例草案拟公开征意见

引用页:http://news.qq.com/a/20091217/000100.htm
导读    草案亮点: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不满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可提起诉讼;不足:草案未涵盖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征收需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研讨会六大议题: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补偿标准问题;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接受采访后离开。本报记者 杨杰 摄

时间:昨日上午;地点:北京金台饭店

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郭少峰)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郜风涛在昨日会议中坦承,当前草案“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他强调,拆迁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而“越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敏感度越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将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

郜风涛称,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当日座谈会收集的专家意见,再广泛听取涉及部门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郜风涛并未透露条例正式出台的日程表。不过,据参加座谈会的学者透露,草案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上午参加座谈的学者共有九名,分别为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梁慧星,其中五位为宪法、行政法专家,四位为民法专家。

此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副司长周韬、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也作为部委代表参会。

■ 草案亮点:“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草案明确征收和补偿问题,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

昨天,与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会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座谈会主要围绕六大问题展开: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据了解,草案中有几大亮点。第一为将征收和补偿的内容明确,并且在名称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还在征收环节专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专门设定拆迁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和补偿的工作。草案也规定在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诉讼。

沈岿透露,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草案将会解决此前各方讨论激烈的诸多问题,但他并未直接回应如“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现有拆迁程序是否会完全废止。

王振江提醒记者注意,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 修改背景: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拆迁条例本应废除,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昨日,在讨论之前,郜风涛代表法制办介绍了《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进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由此出台。

郜风涛称,新草案曾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见,并曾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国务院200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

郜风涛否认座谈会是对北大五学者公开建议修改《拆迁条例》的回应。他强调,这一座谈会在一个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国法制办主任会议的召开而延期,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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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8: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拆迁条例

引用页:http://news.qq.com/a/20091217/000113.htm

2009年12月17日03:12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石小磊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介绍,昨天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半个月内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除了北大4名学者外,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据参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国家院法制办已提议,与会的专家在半个月内将各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以便进一步改进。

  石小磊 新京报

  对话专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叫板《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又应邀走进国务院研讨条例修改,走出国务院法制办研讨会现场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国务院的积极回应“很令人鼓舞”,同时他也表示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大调整。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记:拆迁条例2007年就开始进行修改,为何到现在还处于一种看似“停滞”的状态?

  王:一方面拆迁条例修改事关重大,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如果匆忙出台,可能形式上很好看,但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另一方面,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而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也这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草案修改很大“令人鼓舞”

  记:今天上午看到了成文草样,您觉得满意吗?

  王:草案比原来有了很大的修改,对于之前上书中建议修改的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最棘手

  记:觉得草案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修改?

  王:具体内容现在还不能透露。不过可以举个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建言披露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斩断政府与开发商利益链才能阻止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本组撰稿 石小磊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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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8: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法,应该属于下游法律吧,在下游法律上改来该去意义不大,解决一个问题还是会出其他问题,核心问题不是拆迁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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